公正的内涵及其在中国的实现方式

2017-07-29 21:02张雯
青年时代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实现方式公正马克思

张雯

摘 要:古往今来,哲学家们都对公正进行过探讨,回顾这一历程,他们对公正的阐释,更多地将其视为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或最高美德。马克思的公正理念真正揭示了其赖以存在的根基,表达了一种相称关系,其实质是经济关系的价值反映,同时也是上层建筑的一种价值反映。在当代中国,实现社会公正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制度建设维护人的权利、不断满足人的文化需求。

关键词:马克思;公正;内涵;实现方式

一、公正的基本内涵

纵观人类历史,众多哲学家对公正都有着不同的见解。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所讨论的公正理念主要集中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领域。概括起来,公正就是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应得。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具有智慧、意志和节制的“公正”的国家。以此可以把人划分为三种:即求感官的满足和身体的享受者;求荣誉和成就者;陶冶理性、追求真理者。一个国家有这三种人,也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三种人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一个国家做到了这一点,就具备了“公正”的美德。在柏拉图看来,“公正”既是一种美德,也是其它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所谓公正其实就是实现或体现了最高的“善”的城邦。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1]158在他看来,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是正义,而使正义能够得以实现的最可靠、最有利的保障就是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美德,“中道”则是美德的特性。正义就是一个人获得的东西是他应得的。法律的好坏,应当以是否合乎正义为准。

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成为西方公正理论的核心精神。休谟认为“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2]35这种对公正的阐释在功利主义者眼中被视为是一种双赢。在他们看来,人的天性是利己的,人的最高目标是获得个人幸福。从功利的角度出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可以增加彼此的利益,维护他人的利益和幸福也就是成全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休谟曾说:“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3]536休谟在这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探索,他认为公正不是自然的德性,而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它的产生依赖于人类社会的特定条件和精神状况。霍布斯把公正归属于“公道”,他认为任何一种分配有可能是公道的,也有可能是不公道的;然而,它却不可能是不公正的;霍布斯颠覆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概念,认为不是德性决定分配,而是分配决定德性。康德以道德推出法权,以法权来界定公正,他认为公正是广义的道德,是绝对命令的“不纯粹的效用”,道德高于公正,适用于一切社会存在者。他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4]165黑格尔缔造了一个理性体系,将公正置于客观精神的领域,他认为公正高于道德,是一种伦理精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的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5]324传统哲学家们对公正的阐释,更多地将公正视为一种最高美德,视为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马克思对这一理念的阐释,真正揭示了其赖以存在的根基。

(一)公正以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康德从义务推导公正,还是黑格尔用权利界定公正,这两种方式都没有科学揭示公正的真正基础,反而将公正带入到唯心主义的泥潭。马克思的公正理论转向体现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他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32。在马克思看来,公正作为一种法权,依赖于物质生产方式。公正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决定,并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变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7]538。一般来说,公正建立在现实的、具体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表现为两个层面。第一,机会公正。在生产环节,尤其是在分工中,人们获得工作的机会是否公平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其需求必然受到经济周期和市场需要的影响,存在失业的风险,失业意味着一部分人非自愿地被剥夺了通过自己劳动创造自己福利的机会。第二,分配公正。分配的公正性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或社会群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社会福利和贡献的配置问题,是对分配的价值理念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反思。分配是一种属人的社会现象,分配的公正性涉及两个重要的因素:人的需要和人的劳动。分配的公正性说到底是指人的需要与人的劳动之间的相称性,换句话说,人的需要建立在人的劳动之上以及人的劳动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分配不公做出如下揭示:“(1)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2)这一产品的价值除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后者要工人耗费劳动,而不需要资本家耗费任何东西,但它却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3)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8]675这也就是说,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关系中,工人所得到的价值远远低于他们自己所创造的价值。

(二)公正是一种对等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公正是一种彼此间的对等关系,属于关系范畴。是人与人之间在长期的社會实践与交往中逐渐确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适用的。孟德斯鸠曾指出:“正义是确实存在于两件事物之间的恰当的关系:无论谁来考虑这种关系——上帝也好,天使也好,以至于人也好——这种关系始终如一。”[9]335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这种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公正并不泛指一切关系,公正所强调的是一个人从外界得其应得和得其所得。这里偏重“对等”二字。对于一个人而言,只要其所付出的努力和他所得到的收获是对等的,就是公正的;只要其所付出的努力和他所得到的收获有所偏差,就是不公正的。这里的“对等”,我们可以理解为所得和所付的对等。拉法格曾说过“正义的观念用毕达哥拉斯派的公式来表示就是,不要破坏天平上的平衡——天平秤从被发明之时起便成了正义的形容词。”[10]96在这里,拉法格所说的“平衡”关系,就是“对等”关系、“合比例”关系。

马克思在关于异化劳动理论和人类解放理论的论述中渗透着他的社会公正观念,其中也表现着他对资本主义不公正的批判和对共产主义公正的向往。人类社会应当是公正的,这是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同时也是全人类的美好愿景。对于广大劳动人民而言,在经济方面,他们辛苦劳作所获得的收入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对等;在政治方面,无法和资本家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法律地位。这理所当然就会使被剥削阶级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这也是资本主义之所以必然要被社会主义所代替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就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应当尽一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11]625-626

(三)公正是经济关系的一种价值反映

经济关系是社会公正的价值映像,任何社会的观念形态都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一定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人们更加渴望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彰显自己的价值并得到自己想要的一切,在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竞争,会通过越过界限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时候,我们用公正来充当 “天平”的角色去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就更加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力与公正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整个社会才会在充满生机、竞争有序的氛围中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决定社会的分配关系。人类的公平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2]591同样,公正作为一种观念形态,也受制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是经济关系的价值反映。

二、公正在当代中国的实现方式

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要求,在当代中国,实现社会公正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制度建设维护人的权利、不断满足人的文化需求。

(一)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社会公正集中表现为“分配公正”。马克思认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3]11只有以劳动来计量的生产才是公平的,相应地,按劳分配也是公正的。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贡献和满足之间是对等的,那么分配就是对等的。但是资产阶级却口口声声宣称基于法权的分配是最公正的。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贡献和满足之间根本不相称,它是建立在“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原则上的。在他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真正的公正分配才能实现。劳动者付出与收获之间才能达到平衡。这也就意味着此时劳动产品的分配应按劳动贡献的大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不是按照一些外在的条件来进行分配。“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13]19因此,我们应当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促进社会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充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经济领域的公正从整体上讲是依据劳动成果来进行利益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报酬出现不平等是允许的,也是公正的,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同时也鼓励先富带后富。因为这样不仅使劳动贡献大的那一部分获得了与自己劳动相匹配的较多的物质利益,同时也会对那些获利较少的人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带动整个社会积极向上,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马克思对于分配公正理论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肯定了劳动者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二)坚持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彰显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我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属于人民。这样就需要公正作为保障,尤其是在法律领域的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领域公正着重表现为一种法律原则,也称“法律公正”。霍尔巴赫曾指出:“公正的法律要求,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是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如果社会在这方面处理不当,如果嘉奖了不配的和有害的人,他将自食其果。”[14]5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相一致。我们不提倡重罪轻罚和轻罪重罚,因为这是不公正的。如果要达到公正的标准,应当做到罪与罚相一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人若想要在社会中自由的发展,就要负一定的责任,遵从社会的规则,还需要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即以法律的形式对人的活动进行限制,如若违反法律就要受到相应地惩罚。自由并不是漫无边界的,也不是为所欲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每个人对于自由的感受程度取决于他对当下法律和规则的认识程度。自由意味着一个人的权利和能力,同时也蕴含着一定的责任。自由和责任相互联系、密切相关,二者成正比关系,这也就是说自由越多,责任越大。一个人只有意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并有意愿且能够对自己负责才会感到并获得自由。责任越大,自由也就应该越大。只有责任而没有自由,人们会感到强烈的不公正。

(三)以制度建设维护人的权利

保障人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以制度建设维护人的权利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公正”的重要体现。以制度建设维护人的權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种统一也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等关系。葛德文认为:“有两个问题对于正确阐明社会原则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应该分别加以研究,一个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应尽的义务,一个是他们应享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15]100实践证明,私有制主导下的社会是不公正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背景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脱节的。社会政治公正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担负着一定的责任和使命,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利并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对应关系体现在二者的质量统一,即权利与义务共生;同时权利大的人应当尽到更多的义务,尽义务多的人应当享有更多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权力很大却尽义务很少,或者尽义务很多但享有的权利很少,这都是不公正的。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实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奋斗目标。

(四)不断满足人的文化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們除了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和经济需求以外,也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发展。要想不断激励人们前进,推动社会的更好发展,就要不断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对于社会发展而言,社会公正不仅是其价值目标,而且是其巨大动力。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满足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成员受教育方面。关于社会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主要强调的是经济保障、物质保障等,比如对于没有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这样使社会弱势群体不会感觉到自己被边缘化,使他们不会觉得这个社会对自己不公。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的生活难以为继、缺乏保障,劳动工人的失业率会呈现上升趋势,这就会使人民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要落实社会保障,将劳动人民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用之于民。社会保障以后备基金、教育、保健等福利设施以及济贫事业为主要内容,这样才能持续不断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才能公正有序地发展。我国历来重视文化教育的发展,在教育公正方面,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保障,比如2000年我国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此之后,免除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杂费等措施相继出台,不断推进教育领域的公正建设。反观数百年前的资产阶级,他们不仅在劳动力上剥削工人阶级,同时在智利发展上也阻碍着工人阶级,不开发未成年人的智力并将未成年人过早地变成生产剩余价值的机器。在马克思看来,人人都可以受到教育,同时,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段、受教育程度、地区和家庭背景来进行教育。劳动应该和受教育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人的体力与智力都得到全面而完善的发展,才能在教育公平的大背景下源源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

麦克莱伦曾在其著作《马克思传》中说道:“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公正社会的希望。”[16]马克思的公正思想显示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以其科学性和历史穿透性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公正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科学指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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