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力
(北京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 100083)
“被遗忘权”探析
徐家力
(北京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 100083)
“冈萨雷斯诉谷歌案”的判决使在欧洲处于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一项正式权利,同时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一项民事权利。通过探究“被遗忘权”提出和兴起的历程,对国内外有关立法进行对比,其目的在于给“被遗忘权”本土化路径的探索提供思路。
被遗忘权;历程;国内外对比;本土化
大数据时代中,收集、分析和存储的数据呈爆炸式增长,其容量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我们大量使用社交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网站的同时也不断向互联网输入与自身有关的数据。美国“棱镜门”事件虽已经过去了三年多,但由该事件引发的互联网用户对隐私的顾虑却越来越多[1]。
在互联网不普及甚至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时间将留存在人们脑海中的记忆冲淡,并且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再次进行查找。但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好像打破了时间与记忆之间的规律,个人信息持续存在于互联网世界中,被网络“永久记忆”。数字化记忆使人们处于一种随时被监控的“圆形监狱”中,个人隐私正逐渐被侵蚀。[2]互联网似乎只会一味地“索取”,失去了“遗忘”的“功能”。
“被遗忘权”也被称作“the right to be forgot ten”。这项权利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法语中的“le droita l’oubli”,可以将其表述翻译为“忘却权”。[3]“被遗忘权”是由欧盟在2012年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提案中正式提出的概念,并于2014年欧洲法院一个开创性的判决中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