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协议诉讼各类判决方式之关系*

2017-08-09 03:37:36陈思融
政治与法律 2017年8期

陈思融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实务研究

论行政协议诉讼各类判决方式之关系*

陈思融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履行判决、补救判决、赔偿判决、补偿判决、确认有效判决、解除判决、确认无效等几种行政协议判决方式。以行政协议补救判决为中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其他行政协议判决方式、行政行为补救判决与该判决之间的关系,对于修法后正确适用各类行政协议判决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行政协议诉讼;行政协议判决方式;行政协议补救判决

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采取了对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予以单独规定的立法模式。《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该条规定了行政协议的履行判决、补救判决、赔偿判决以及补偿判决四种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15 条又新增了行政协议的确认有效判决、解除判决以及确认无效判决三种判决形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