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
[摘要]机动车代驾是一个近年来引人关注的话题,但《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规并未对此作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在机动车代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损害,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尤为关键。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和我国立法态度,以“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相结合的认定标准较为适宜。同时,通过对机动车代驾行为的定性,能在最终认定责任主体上有所助益。
[关键词]代驾行为;运行支配;运行利益;责任主体
“禁止酒驾”法令一经颁布,机动车代驾行业随之也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代驾,顾名思义,即是由第三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专业的驾驶服务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之为代驾人,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为被代驾人。我国立法目前在机动车代驾这一领域内存在空白(商务部曾发布《代驾行业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并未涉及对机动车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规制,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并未提及相关内容。因此,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机动车代驾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就显得极为关键。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学说不尽相同,各国立足于自身的国情以及传统理论发展,各自探寻出一套适合自己的认定标准。
(一)德国法的“保有人”理论
德国法将“机动车保有人”认定为机动车道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