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张群
摘 要: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文化创意服务业属于“营改增”的范畴。对于文化创意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显然使其税负明显下降。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对其税负的影响如何则取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文化创意服务业人力成本比重大、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等特点使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因此需要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等措施来调整。
关键词:文化创意服务业;营改增;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42;F7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7 — 0091 — 03
1994年第一次税制改革以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成为商品劳务领域两大重要的流转税税种,然而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日趋明显。2011年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迎来了第二次重要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化创意服务业位列其中。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此时隶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行业也被扩围其中。
一、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内涵
文化创意服务业是以创作为逻辑起点,以文化内容为核心,体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给社会提供文化体验的行业之一。简而言之,文化创意服务业就是把好的创意结合先进的工艺,制造出新的产品,进而再将其销售出去继续创造更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