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增加了民事诉讼的数量,而且也带来了很多复杂的新问题,诉讼权利的滥用、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频发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前立法对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力度相对较低,因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第58条第3款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旨在防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保护第三人权益,虽然该条增加为保护案外人起到划时代意义,但在该制度设立以来,由于时间短,自身制度规定不完备,导致实务和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本片论文分析该制度设立完善。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制度构建
无权利即无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依《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规定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在生效的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发现审判损害自己的利益向发现提出参与诉讼的申请,甚至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提出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有立法保护第三人或案外人权益,但救济力度弱,导致第三人无法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得到保护。
1 第三人撤销之诉理论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在以前民诉法体系中,前置程序保障和后置程序保障是保障第三人权益有效手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即为前置保障程序,而后置程序保障则包含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再审制度。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新民诉法第58条第3款又新加入规定即“前两款规定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