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我交易问责标准的构建

2017-08-21 12:46:45梁吉升
魅力中国 2017年22期

摘要: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属于公司交易内部化的一种形式,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积极一面,同时由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在董事自我交易中,怎么恰当处理董事自我交易的问责最有利于公司最佳利益,是当前现代公司董事会治理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现实问题。本文认为董事自我交易可能对公司有利,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害,不能因噎废食一棍子打死,而应该由法律赋予强制性问责标准来保护公司利益。

关键词:董事自我交易;治理职能;利益冲突;问责标准

人都是自利的,这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核心基础。现代公司的运营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董事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出现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成为不可回避的一对矛盾。董事作为公司所有者的代理人,应以公司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现代公司董事会治理模式有效发挥的基本要求。基于此,《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149条规定了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性释义。笔者认为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成为法律上防范董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有力武器。而自我交易则是董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核心。我国董事自我交易数量多且质量低,交易范围和数量还呈上升趋势,这是我国现代公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探讨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自我交易追责标准,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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