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华+陶丽琴
摘 要:《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2条创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但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方案和试点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有待再商榷,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有待再讨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就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公开作出的书面的承诺性声明,本质上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起到产品质量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作用。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自我规制和企业产品标准作品属性的视角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权利而非义务;自我声明的途径应具有可选择性。
关键词: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法律定性;规范性要求;标准化法
作者简介:陈俊华,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知识产权法和标准化法的学习与研究。陶丽琴,女,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浙江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4-0077-08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至2015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就标准化改革密集颁发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的设想、要求和措施,并积极地开展试点实践和平台建设。12016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4条拟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