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披露义务的视为许可标准的实施人使用该专利。送审稿对标准的范围规定得过窄,应当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许可费的协商标准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原则可以由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制定标准的专利权人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行业规范。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义务;默示许可;许可费
作者简介:陈永强,男,法学博士,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4NDJC248YB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4-0085-06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新增加了“专利的实施与运用”一章,共8个条文,其中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其规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