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法学基本概念于国际商法教学之中

2017-08-24 18:57赖海威
对外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标的物买卖合同商法

赖海威

[摘要]通行的国际商法教材主要是针对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学生,所以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没有编入一些基础概念。贺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程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学基础,因此形成了空白。针对此情况,对学生进行基础概念空白的填补显得十分必要。通过教学实践发现,通过铺垫式教学,学生对于后续的学习有了更深的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国际商法教学;法学基本概念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6-0136-02

一、引言

国际商法是商务英语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该课程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呈现出与众多其他学科交叉的局面。我国法学界一直未能確定国际商法的独立地位,法科学生也只是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学习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但是在商学院国际商法一直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左海聪, 2013)。就国际商法教材而言,我国诸多学者,如沈四宝、左海聪教授等均有编著教材,这些教材内容精深、体系庞杂,体现出极高的专业水准。对于法科及商科的学生,由于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基础法学概念,基本相当于“无缝连接”。

大学第6学期,贺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开始学习这门课程,此前这些学生并未系统学习过法学基础,因而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针对前述国际商法的学科特征、教材的现实情况以及学生的“先天不足”,对于在国际商法实际教学中,如何展开基础性概念、原理的铺垫性教学,以弥补学生的短板,进而顺利进行国际商法的教学,显得十分必要。

二、基础概念

结合该门课程往届的教学经验,以及笔者自身曾经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亲身经历,以下内容是铺垫性教学中必不可少的。

(一)相关法律知识

在贺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学生以商务英语专业为主体。面对这部分学生,首先需要帮助他们厘清英美法系与罗马法系(大陆法系)间的关系。这样,有助于帮助他们在预习教材,或者自学教材时,不会对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的具体规定感到困惑。比如,左海聪教授主编的《国际商法》一书,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一章中, 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相关规定就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较大的差别。经过学习后,学生在工作岗位中遇到国际商事问题,就能够明确相关国家所采用的是何种法系。这不仅涉及具体知识的掌握,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未来的国际贸易从业者们在处理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有关问题时,可以具备相应的思维模式以及掌握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

(二)对公司的认识

学生刚刚接触国际商法乃至商法时,首先需要对公司有认识,因为公司是商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为了加深学生对于公司的认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自然人和作为法人的公司做一个类比,具体如下:

如表1所示,自然人和公司之间的类比关系一目了然。人体的大脑、四肢和免疫系统分别对应的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以此为基础,学生对于公司的三大机关的运行机制,以及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就有了一个清晰、准确、科学的认识。再比如,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婚姻的缔结,以及婚姻的破裂而走向离婚,也同样可以分别对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甚至于结婚的具体程序也可以和公司之间的合并程序相对应。这样在教学过程的前期,学生对于公司不仅有了全方位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使学生对这些法律课程的学习不再枯燥乏味,相反,有了这样的引入,学生开始对这一课程产生了兴趣。甚至,有一部分学生主动去寻找两者间的关联,并试图去建立二者间的类比关系。事后,就此类比关系,笔者曾多次随机询问30余位相关专业的学生,发现他们能够对答如流。事实证明,通过建立类比关系,可以帮助学生更精准地认识公司的内涵。

(三)买卖合同的基础概念

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从事国际贸易工作时,需要独立起草、订立、审阅、履行买卖合同。这一过程的专业性极强,容不得半点疏漏。因此,在进行国际商法中关于国际贸易合同教学之前,有必要对买卖合同中的基础概念进行重点讲解。

买卖合同的本质,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针对院校学生对于所有权的认知较为薄弱的情况,详细讲解所有权的各项子权利,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了加深学生对这四项权利的认识,在教学实践中,将这四者分别与保管合同(合同期内,保管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借用合同(合同期内,借用人需要占有、使用标的物)、租赁合同(合同期内,承租人需要占有、使用标的物且可能因行使前述两项权利而产生收益)以及买卖合同(随着出卖人行使处分权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对应。

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卖人(seller)和买受人(buyer)。其中,出卖人的义务首先是交付标的物。关于交付方式,是需要为学生重点讲解清楚的基本知识点。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动产交易中,交付方式共分为五种: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具体讲解过这五种交付方式的基本原理后,需要将拟制交付做特别说明。因为,国际贸易单证处理的实质正是拟制交付的原理:出卖人提交提单、保单,而买受人则开立信用证。另外,交付的完成,也意味着标的物之上风险的转移,这一点与国家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的风险转移点相契合。

三、结语

在基本概念的铺垫式教学展开后,对教学实践进行观察发现,学生对于国际商法课程中重要知识点的学习,不再因为有学习前的空白而感到困惑不解。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自觉地将国际商法的相关章节相结合,实现了学习前和对教材正式学习的无缝连接,从而降低了教材学习的难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加深了学生对于课程的认识。不足之处在于,国际商法其他章节中,比如国家贸易支付法、国际借贷法等,还有待进一步铺垫教学前的内容,从而不断完善课程教学的内容体系。

[参考文献]

[1] 沈四宝国际商法 [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 1-12.

[2] 左海聪.国际商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3: 1-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 1999-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 2007-10-1.

(责任编辑:乔虹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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