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沈家本修律看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法律移植问题

2017-08-25 08:01李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李媛

摘 要:1901年至1911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清律,在十年的法制变革中,沈家本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将西法中的立法思想灌输到新律中,采用以德日为蓝本的大陆法系,从“先除重法,淘汰野蛮”为切入点,制定了一系列中外通行的法律,旨在“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关键词:沈家本;法制变革;法律移植

1901年,慈禧下诏变法,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自此,沈家本开始了历经十年的变法修律。

清末法制变革中,沈家本主张“会通中西”的修律原则,他认为世界商务、政令、兵制、学术等有趋同之势,故而提出修律首先要“模仿列强”,通过模仿列强,针对清廷的现状,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刑民两分。

一、法律移植的背景

19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剧变,随着工业革命和宪政运动的推进,西方列强向外扩张,而中国仍视西方为蛮夷之地,鸦片战争粉碎了天朝美梦,自此,列强接踵而至,清朝主权沦丧,民族危机日益凸显。

此时的中国,清廷腐败不堪,社会矛盾激化,官场积弊,农民起义不断,由于清政府的无能,各国企图通过清政府以华人治华地,纷纷向清政府提出“革新内治,实为要求之第一要义”,然而,真正促使清廷进行法制变革的直接原因是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西方列强以中国法规不良,多严刑峻法,司法行政不分等为借口,侵犯了清王朝的法权的完整性,使其丧失了对外国侨民的控制权,而随着清王朝日渐衰败,列强的野心日益膨胀,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当英国政府首先承诺,如清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则放弃领事裁判权后,其他政府也相继作出承诺,大大刺激了清政府的修律热情,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成为法制变革的直接动因。

二、法系选择

在法系的选择上,沈家本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以德日为蓝本,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德日的政体与清朝相仿,德日几经改革,最后仍保留帝制,对大地主的利益根基尚未撼动,是清政府在改革中的所求;二是德国作为罗马法的直接继承者,经济军事法律实力在欧洲诸国前列,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抄袭模仿德国法律,最终形成日本法,中国与日本隔海而望,曾同出于中华法系,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历史渊源,日本都是清王朝法制变革模仿的可靠对象;三是戊戌变法中取法日本,其影响仍在;四是在参酌各法的情况下,清王朝人才短缺,放眼清廷,唯有留日者居多,且多习政法,欧美之法难以尽译,多如牛毛,而精通外语者少之又少,故而日本法的翻译量远高于欧美,最终选择日本法也是当然。

三、初期法律移植

在法律移植初期,沈家本主要有兩项工作,一是遴选熟悉中西方法律的人才进入修订法律馆参与编纂,同时聘请法学专家作为修律的顾问,二是选调大量留学毕业生翻译书籍。在修律的十年间,沈家本约做过四次翻译统计,在他的支持下,到清廷覆亡为止,共翻译了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

为了“造就司法人才,为他日审判之预备”,沈家本赞成伍廷芳提出的专设学堂培养人才的建议,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折后附片提出:“新律修订,亚应储备裁判人才。宜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在沈家本的推动下,光绪二十三年正式设立了中国第一所法律学堂,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担任主讲,兼之以讲习旧法,创办几年间,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繁盛。

四、法律移植深化

(一)改重为轻,更定刑名

在新刑律的修订中,沈家本以“改重为轻”为宗旨,废除酷刑,死刑唯一,力主废除凌迟、袅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酷刑。他援引资本主义刑罚中“刑罚止及一身”的原则,缘坐实为不正之法,反害于民;而刺字源于魏晋,对于犯人是极大的侮辱,且不利于其改过自新。

(二)删除比附

沈家本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最能体现其选择大陆法系的是删除比附。沈家本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主张废除比附断案,他认为援引比附违反了立宪原则,司法立法混而为一,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民众知其可为和不可为,而若法律无规定时,以官吏之见作为断案依据,则民众无所适从;其次由于审判官各有差异,则容易造成恣意出罪入罪的情形,刑事裁判难以统一。

(三)旗民同科,禁止买卖人口

在入关之初,满汉异制,旗民不事生产,由政府负担其衣食住,划拨土地房屋,发放粮饷,而汉人不准置买旗地旗房,他主张旗人应以“人人能自为养”为长策,满汉民族之间,“赢细可以相济,有无可以相通”,打破由来已久的隔绝状态,“便民生而化珍域”[1]。沈家本受到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主张人人平等,满汉同科。

五、法律移植中的局限性

沈家本在十年主持修律的过程中,使得运行了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开始与国际接轨,到清朝覆亡之时,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符合中国国情、中外通行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腐朽和干涉,使得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不断妥协,以及由于沈家本自身的局限性,在进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无法摆脱既有观念的桎梏,使得资产阶级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完全体现,对于刑民的二分中偏重于刑法。

参考文献:

[1]金鑫.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D].中南民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