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的女性法律保护

2017-08-25 12:50严中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律保护女性

严中承

摘 要:我国女性人数达到六亿多,现在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女性的作用很重要。但是长期传统思想使得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缺乏保护,各种暴力和侵犯都会存在,本文针对妇女权益,分析了女性在家庭中收到损害现状,综合现在的法律,就完善家庭妇女的权益来分析思考,力争找到保护女性权益的建议。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性;法律保护

一、引言

家庭能够影射社会,家庭史是社会的缩影。婚姻法用作记载我国男女结婚后家庭变迁,它能够调整婚姻关系。阶级产生以后,婚姻关系所相关的法律占据很高的地位。然而在中国,直到清朝末年,才开始出现真正的婚姻法。1949年新中国成立,征服制定新婚姻法,维护多数人利益,并且遵循男女平等。现在社会中国的妇女有各种权益,突出男女平等,妇女在家庭中也有比較高的地位。然而,千百年的陋习无法瞬间改变,在家庭中女性的权益保障依然不足。尽管中国出台了很多保护妇女的制度,女性合法权益被侵犯依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也存在,这些都是不公平的女性待遇。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缺乏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规,同时千百年女性被歧视的思想没有完全改变。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现状

1.家庭暴力

中国家庭暴力很常见。不仅在农村发生,还在城市发生。目前中国有接近三分之一家庭有家庭暴力现象,比如拳打脚踢揪头发,即使是使用剪刀菜刀之类的凶器的情况也存在。除此之外性虐待影响生育,妇女没办法拒绝性行为,受到摧残。在家庭中,一些丈夫不动手侵害妻子,却用言语伤害妻子,尤其在文化层次高的人群中更易发生,他们为了某些目的用语言对妻子进行暴力对待,精神暴力造成精神恍惚。身体暴力最常见且经常发生,比如拳脚,拉头发,棍打,枪击等,都对女性健康有很大伤害,甚至影响生命安全,过度的身体痛苦可能引发精神疾病。

2.第三者插足

长期来,包二奶等现象屡见不鲜。离婚很多都是因为婚外情,目前破坏婚姻行为较多,使婚姻受到威胁,造成社会不安定,女性身心受摧残。婚姻中,忠实的性关系是基础,通奸给女性造成伤害,损害家庭和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叫做内部侵权。其表现有遗弃配偶和虐待等。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行为一般都共同存在,是第三者造成的侵权的恶劣行为。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被侵害的法律保护

1.完善婚姻暴力法律

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必须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要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需要履行的责任,然而对怎么界定暴力和轻微伤害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应该仔细向西方国家进行学习,学习他们的做法,对家庭暴力从立法上进行合理的规范措施。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家暴的概念缺乏完整界定,所以在立法中应该把家暴的概念纳入法律范围。家暴应分家庭和暴力,暴力行为的范围可以在立法扩大化,把精神和经济的暴力同时归入暴力。除此之外对家庭暴力应该在立法上进行分类,可以更加具体化家暴的概念。因为中国尚未制定对家暴的防治法律,目前我国都按婚姻法和民法的相关的法律对受家暴伤害的女性赔偿。所以在将来的目标中,需要明确施暴者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对被侵害者的损害给予赔偿,支持其做出赔偿请求。施暴者应该承担起精神和经济的损害,同时进行赔偿。当家暴发生的时候,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女性,这样才可以增大阻止家暴再次发生的可能。公安应承担职责家暴的责任,介入到家暴纠纷,建立科室对家暴的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预防家暴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和谐和家庭稳定。中国应该考虑引进用于家暴的法律,这些法律应该由法院签发,同时用作保护女性权益,防止家暴发生。中国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相关的裁定禁止殴打妻子。保护裁定可以对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有很好的效果,很有效制止施暴者多次实施暴力。所以,该类法律的制定能够弥补中国已经存在的法律对于家暴的缺陷,这样就可以给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救援,可以保障女性的基本权力。

2.完善配偶权相关法律

婚姻法规定因为4种行为而离婚可以申请赔偿,然而这4种行为不能包含所有侵害配偶的行为,通奸,二奶,等行为普遍存在,这些行为毫无疑问是不好的。配偶权尚未被我国法律引入,与此同时民法也不存在,更不存在侵配偶权需要付出的代价制度,因此配偶权受到侵害的人不能有法律救济。国家应扩大过错范围,把社会普遍存在的侵害现象归入法定范围,比如通奸,二奶等等。第三者插足婚姻从而引起家庭破裂,毫无疑问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侵害另一个配偶,他的贞操和忠诚被侵犯,这种侵害和第三者有联系,因此第三者应和有过错方共同承担责任。尽管被害方可以依据法律对这类行为提出赔偿,然而只能是过错配偶承担,第三者不需要承担。但是精神损害对心情情感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会让受害人抑郁甚至愤怒,对女性来说,老公是最重要的,因此打击大过肉体伤痛。所以第三者也应该承担责任,让他们给予补偿,同时要有金钱的惩罚。目前中国法的律缺乏对配偶权民事责任规定,应额外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可以用侵害停止,名誉恢复,影响消除等方式承担。另外法院应该依据职权对过错方进行训诫,责令悔过处理。还可以要求第三者和过错方给予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和物质损失费。

四、结论

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存在很多的家庭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女性尽管拥有比以前更高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地位也提高,但是与男性比较还是有出入的。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当中,因为生理特性,女性往往得不到公平的待遇,然后长期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我国的女性在家庭中仍旧处在弱势,这些现象体现在家庭中女性被侵害的健康权,并且很明显,很多女性长期受到他们的丈夫的暴虐,从而对她们的精神肉体都产生了很大的伤害,现在各路媒体经常报告关于家暴的新闻。因此如何去保障我国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成为中国在发展中不能够去忽视的一个大问题,同时也刻不容缓,解决这个问题这有助于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解决这个问题也有助于中国保障人权。我们应当在法律基础上去努力完善对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的权益,应该修订新的婚姻法并且出台对家暴的法律条文,去保障中国家庭女性在婚姻中的安全,从而提供行为准则。于此同时普及思想,将固封建思想消灭,让男性保持男女平等观念同时让女性独立,不依附自己的老公,从而解决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秀荣.《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婚姻家庭人身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2]李伟,《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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