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民事纠纷研究

2017-08-25 13:22胡强胜马慧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实习大学生

胡强胜+马慧强

摘 要: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着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身份、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等各方存有重大争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人身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实习学生可根据劳务关系和侵权关系两方面来主张救济。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民事纠纷

一、实习期与试用期

在讨论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前,应厘清“实习”的含义,并且区分“实习期”和“试用期”。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习”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如在《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实习,是指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大学生实习一般分为就业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和培训型实习三种情况……培训型实习是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该种实习应被视为教学的一部分,这样的实习不能视为就业,单位一般也不会对实习生支付报酬。在顶岗实习中,大学生的“实习期”有可能实质上是“试用期”。就业型实习是指那些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以最终就业为目标的大学生。在就业型实习中,大学生的“实习期”本质上是“试用期。故对于大学生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实质上进行区分。

二、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的判断

大学生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界定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大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的判断应从实质入手,充分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提供报酬。故而对于大学生实习劳动关系的判断应从三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区分实习目的。大学生实习,一般具有三种目的。第一,就业前的准备。这种实习大学生一般具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实习单位也愿意在一段时间之后接受大学生为正式员工。第二,兼职类型。大多属于短暂的兼职,以赚取一定生活费为目的。此时,大学生并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自然不存在与实习单位的劳动关系。第三,高校统一安排的实习。这种实习属于高校教学任务的延伸,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约束范围。此时,大学生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实习任务,并不是为了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识别大学生有无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如“挂名”现象。就不符合“在校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的要求。另外,判断实习单位有无向大学生提供报酬。构成劳动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在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不应成为阻碍事由。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分析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按照工伤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按照工伤处理的前提:大学生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在实践中,实习单位往往也不愿承认与大学生构成劳动关系,进而避免按照工伤处理。另外,若是大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本质上构成了劳动关系,逻辑上可按照工伤处理。

第二种,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但在现实中不敢如果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两个方面的局限性:大学生的赔偿结果受制于实习单位的经济实力;加重实习单位的责任,可能打消实习单位雇佣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三种,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损害,在排除了前两种救济方式之后,还可选择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侵权责任法》对于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形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纠纷处理的较多。法院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往往根据相关主体(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大学生)的过错程度,确定最终责任的承担。

四、应对策略

大学生,实习单位,大学生所属学校,各自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可从四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第一,在实习之前,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尽量具体各方责任。第二,注意自身安全。第三,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诸如实习协议;与公司的往来邮件等。第四,掌握劳动关系的确认规则,即先仲裁后诉讼。

实习单位可采取以下三个措施:第一,确认身份。实习单位应明确应聘者身份,确认其是否为大学生。第二,加强“大学生”的管理培训制度,如岗前培训,加班制度,专人指导等。第三,加強事前安全教育,并且采取防护措施。

大学生所属学校。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大学生所属学校若不是职业学校,仍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大学生,实习单位,大学生所属学校,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应善于保护自身利益;实习单位也应避免因“大学生实习”陷入纠纷;大学生所属学校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参考文献: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3]秦梓瀚.浅谈大学生实习、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法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4(3).

[4]史菊红.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4.

[5]陈雪培.大学生实习权的法律救济[D].广西:广西大学,2015.

作者简介:

胡强胜(1993~),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黑龙江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

马慧强(1992~),男,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黑龙江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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