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

2017-08-25 05:03李阳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摘 要: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立法虽然已有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但未雨绸缪,考虑到时代的发展,对于不同学说的借鉴作用扔不可忽视,本文就学界的几种观点进行梳理,期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债权成立;权利主张;宽限期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于关于未定履行期债权的起算问题,我国立法已经做出相关规制,但学界对此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债权成立说、权利主张说、宽限期届满说。

一、债权成立说

该说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自合同成立之时,债权即产生,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黄立先生主张,由于债权未定清偿者,在债权成立之时,债法上请求权的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而和义务人的拒绝给付并无關系。史尚宽、黄茂荣先生皆认为,在未定清偿期之债,因为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也得随时为清偿,从而消灭时效应自其生效时起,即开始计算。日本学者也主张,未确定清偿期的债权,原则上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进行。前苏联学者诺维茨基认为,未定清偿期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产生之时开始,而不从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开始,这是由于债产生之时即产生提出请求的可能性,提出请求不应该当作产生诉讼请求权的依据而应该是对已经产生的诉讼请求权的实现。如果把请求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起算的时间,当事人就会采用拖延提出请求权时间的办法来延长诉讼时效,就可能会发生当事人任意延长时效期间的现象。

我国学者认为,对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从债权成立之时,债权人就可以随时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主张,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主张清偿其债务。此时,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这本身就说明了此时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不然法律不会给予其可随时提出清偿要求的主张,所以,对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请求权成立之时也是请求权可行使并且应当行使之时。

但“债权成立或”所存在的问题是,并没有考虑到诉讼时效客体所位于的权利层次。在履行期限未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虽然债权人有权利随时要求清偿债务,债务人得随时为清偿义务,但是这只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在履行期限尚未最终确定之前,债务人并不因为其不给付而导致违约,自然也就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而且此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存在债权人长时间未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往往是基于其对于债务人有着特殊的信任关系,或是某种碍于情面的情况而难以启齿索要债务,这种情况在亲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最为普遍。如果要求从债权发生时起算时效,不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既然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或限期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也不能自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起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二、权利主张说

该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我国著名学者崔健远教授认为,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两种: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本身就有履行期限、合同存续期限制度的规制,就可以不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可以不直接产生效力。只有在违反了原给付义务,进而形成了次给付义务的时候,诉讼时效制度的实际作用才得以发挥。次给付义务产成之时,即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这构成了《民法通则》中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换句话来讲,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在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在我国民法上,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属于履行期还未届至的情形,其对应的债权在请求权方面受到阻碍,在此情况下,债务人便没有应该立即履行的义务,所以只要债权人没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次给付义务就不会产生。既然该债权并未接近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当然需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宽限期届满说

该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日本学者山本敬三也认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随时可以请求履行,但特殊情况下,如债权自请求、解约通知起经过一定期间后才能行使债权,消灭时效自可以请求解约或通知解约之时起经过了契约上约定的暂缓期间那一刻起进行。此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表达了该观点:“对于履行期限未作规定或规定为请求之时的债务,则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有权提出履行债的请求权之时起计算,而若是给债务人提供了履行该请求的宽限期,则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时开始。”此观点也为我国立法所采纳,《民法通则》中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四、结语

无论采取何种学说,能够适用本土的法治环境才是最好的,在日本、台湾地区采用从债权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是比较妥当的,因为他们的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从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时间起算,而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而言,债权人返还请求权确从合同之债成立之时就可以行使,因此台湾、日本等地就应采用债权成立说。而我国采用的宽限期届满说,符合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应当坚持,但若以后立法环境发生改变,上述学说的借鉴意义就凸显出来。

作者简介:

李阳阳,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法硕2016级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