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行为刑法意义研究

2017-08-25 07:22韩克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加害人法益犯罪

韩克松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被害人”。根据这一古老法彦可知,犯罪被害人是与犯罪同生共存的客观存在,不容轻视。

被害人是与犯罪、加害、侵害等相联系、并称的规范性术语,英文vicitim、德文vikim,其来源于拉丁文victima,原意有二:一是宗教礼俗上对神的祭品;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秩序或法律秩序。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可以大体归纳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几种分法,在此,笔者认为被害人概念是法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因为,刑法学视野中的被害人探讨的是与犯罪发生、发展密切相关联的行为主体,“被害人是法益的拥有者,在许多情形中他具有法益的处置权”。因而被害人能够在犯罪发生、发展过程中有所作为。

二、犯罪被害人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都牵涉到被害人行为。一些被害人在行为人的犯罪过程中起着积极甚至互动的作用,一些被害人在行为人犯罪前或犯罪后的行为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起着重要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如下两点:

1.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诱发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一般认为被害性一般包括被害的倾向性、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易感性和敏感性。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于被害均有明晰的感知或者预感,但也有一些被害人对于即将来临或可能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陷于被害情境而不自觉。迄至被害已经发生,仍无感知,而成为所谓的“无意识的被害人”。通常来说,“习惯性被害人”的被害敏感性已经完全消失。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的自律自卫能力,从而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2.被害人的互动性

被害人的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不外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从而互动成为被害发生的内在机制。“被害”与“犯罪”均是动态概念,二者首先都属于一种运动过程,有其运动的发展进程,而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作用的一种结果。当犯罪行为发生时,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毫无思想准备和缺乏防范措施而完全处于被侵害的地位;另一方面,被害人又不是可以“束手就擒”和“任人宰割”的羔羊。被害人也会对突如其来的侵害行为做出本能的、必要的、应有的甚至是非常积极的反应。这种反应本身就在积极参与加害与被害的相互作用过程。被害人的挣扎反抗可能使犯罪不能得逞;但被害人某些失当或不理智的行为,也可能使犯罪的恶果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于最终的被害结果来讲,被害人在整个被害过程中并非是一个被动、消极的角色,他同样在起着促进或者阻止被害结果产生的作用。

三、犯罪被害人的被害预防

第一,犯罪被害信息的公开。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在公民的權利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社会关注度也越高。“知情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核心”。笔者认为这种信息公开体系的建立十分必要,在这个体系中不仅要包括政务信息的公开,还要有犯罪信息的公开。这样使群众更加便捷的了解社会的治安状况,根据公布的信息提高自身意识,防止成为被害目标。

第二,建立相关的宣传机制。我们的防范意识薄弱是容易招致犯罪被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通常由于我们生活的环境中不具备这样的宣传机制,加之我们熟悉我们的环境就会产生一种安全感,实际上正是这种安全感导致我们忽略了宣传的重要性。所以在理论上要研究防范意识对被害的影响,更要在实践中大力宣传、努力提高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学校、社会中易被害的群体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常识性的教育模式,如果每个人思维中都有被害预防的意识通过人与人的交流,就会无形中形成一个巨大的安全网络,使社会治安和人身心安全有一定的保障。

第三,提高防范意识。如果想让人们建立防范意识那必须使他们知道犯罪侵害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防范意识的高低就直接受这种认识后果的影响。在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人物和事情,不同地区的环境也大为不同,人们的行为习惯更是差异很大,而这些事物对人们的思想和价值观都一定的影响,所有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加大,因为投入越大就会有更好的效果,从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来看都是有好处的。

第四,建立被害人的过错机制。被害人责任机制是说被害人由于自己的行为不当或者自己故意造成诱因而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对于犯罪事件的发生首先需要承担的是犯罪者也就加害人,因为犯罪者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受伤害,可以说是事件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不论从哪一方面讲,加害人都要承担这个责任。但是除此之外我们发现受害人在某些事件中会有一定的诱发作用,在某个程度上说就是被害人自己加重了自己的被害程度和力度。所以在这个情况下被害者是有责任的,而且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我们合理的科学的确定被害者的责任,并将它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挂钩,与受害人的补偿挂钩,那么不仅可以对事件有一个更加清晰的判断,还可以对犯罪人有一定合理的认识和量刑。这样,也能使受害人因为承担受损而对被害记忆深刻,从而产生一种影响就是注意被害事件中自己的角色和作用,时时提醒自己的要有预防意识。

综上,我国刑事量刑已经对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作用已经予以了明确,相信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理论的不段完善,必将会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刑事司法活动,是我们也进一步增强被害预防,维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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