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儿童罪的定罪量刑探析

2017-08-25 14:49刘启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

刘启全

摘 要:虽然近年来我国治安现状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偷盗婴儿、当街强抢小孩的犯罪仍然时有发生。那么对于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却是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在文中主要就针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展开探讨,以期能够对这些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惩罚,在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同时,为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支持。

关键词:偷盗、抢劫婴儿;拐卖儿童;定罪量刑

在展开讨论之前,请浏览如下几则小新闻(如下新闻均来源于网络,如有失实,纯属误传,决非有意虚构):

——新闻一:2016年12月11日13:51分左右,在福建泉州某市,贵州3个月大男婴康某由其母王某抱着走在水头镇步行街中段时,被2名驾驶摩托车男子抢走。孩子身高约50cm,重约4公斤。经过7个小时全力追捕,警方成功破获这起拐卖儿童案,三名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被拐男婴被安全解救。

——新闻二:2016年11月份,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盗婴儿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新闻三:2011年4月16日下午2点30分,在张家口某区发生了一起当街强抢儿童案,当地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全面侦查,在案发后短短3天时间内,就成功解救出了这名3岁男孩。目前,三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上几则新闻起码披露了这么一个事实:社會上确实有不法分子从事抢劫、盗窃儿童的违法勾当。

但是,目前刑法条文里还没有关于抢劫、盗窃儿童的具体定罪量刑规定,这是刑法立法的空白点,这就是本文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关于抢劫、盗窃儿童的犯罪行为,司法务实中基本是参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来定罪量刑,比如上述“新闻一”、“新闻二”的情形。

问题是,抢劫、盗窃儿童的犯罪行为能否参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来定罪量刑呢?咱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很容易发现这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抢劫、盗窃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目标是公私财物,目标数额的大小、性质与定罪量刑息息相关。儿童虽然不属于公私财物,但其实际价值远远大于公私财物。如果把生命的价值折算成财产价值,我们会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比较结果。假如按照2016年某省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仅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一条生命的最低赔偿额约为50万元,咱们暂且这样确定人的一条生命的价值≥50万元。

在法理学里有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生命价值优于财产价值,法律对这些社会价值的保护在学术上称为法益保护。广义上的法益泛指一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也包含于法益之内;而狭义的法益仅指权利之外而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一个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根据法益保护理论,50万元的生命价值优于50万元的财产价值,更何况前述生命价值的计算值是≥50万元。

比照“新闻一”举例,假如那三名犯罪嫌疑人当街抢劫50万元现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他们最终将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本文案例均以基本量刑标准为例,不考虑特别从轻或从重情节);但是,这三名嫌疑人真正抢劫的是价值≥50万元的活人,因为没有法律成文规定,只能参照拐卖儿童罪来处理,而拐卖儿童罪的基本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趣的问题是,假如这三名嫌疑人抢劫儿童的目的不是用于贩卖,而是用于自己抚养或者培养做乞丐等用途,又该怎样定罪呢?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参照罪刑,这三名嫌疑人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无罪的。

比照“新闻二”的情况就更明了。假设胡某、邹某盗窃的目标是50万元现金,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他所犯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因为胡某、邹某实际盗窃的是儿童,尽管其价值≥50万元,但本案比照拐骗儿童罪来处理,结果胡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邹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既然生命价值优于财产价值,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抢劫、盗窃儿童(其价值≥50万元)所受到的刑罚应当重于抢劫、盗窃50万元财产的刑罚,但是,因为刑事立法的滞后性,目前尚缺乏对抢劫、盗窃活人的具体规定,对抢劫、盗窃儿童行为的刑事打击还存在罚不当罪的问题,甚至还存在刑罚空白点,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立法问题。

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来看,抢劫、盗窃儿童的社会危害程度显然高于抢劫、盗窃财产。财产属于可再生资源,生命则只有一次,不可再生。抢劫、盗窃公民的财产,受害人可能会通过后来的工作、劳动重新创造财富,但公民的儿女被抢劫、盗窃后,可能永远无法弥补,儿女亲情关系被抢劫、盗窃行为破坏后,也许永远无法修复。大家都明白,儿女是父母的心头肉,抢劫、盗窃婴幼儿的行为就等于在受害父母的心头上剜下一块肉,失去儿女的伤痛也许会成为终身的梦魇。

所以,无论从法益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危害结果来看,抢劫、盗窃儿童的罪责都比抢劫、盗窃财物的罪责重得多,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应该要重得多。但从目前的司法务实来看,抢劫、盗窃活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要比抢劫、盗窃财物轻得多,甚至还存在抢劫活人无罪的立法空白点。

本文目的是期望引起法律爱好者特别是有立法建议权的读者关注,更期望能够通过正式立法来规制抢劫、盗窃活人的犯罪行为,使抢劫、盗窃活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薛艳华.重刑主义的法理思考——基于拐卖儿童加重处罚的分析[D].西北大学,2016.

[2]王锡章.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与遏制对策——以F省为例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21-31.

[3]吴雅婷.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之我见——对“微信朋友圈支持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21):60-61.

[4]林杰镇.刑事视野下的拐卖儿童犯罪分析[J].法制博览,2015,(03):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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