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2017-08-25 22:12段燕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摘 要:在婚姻自由、财产自主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再是一方主内、另一方主外的家庭格局,夫妻各自参加到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了共同或者各自的目的从事着各类经营活动,负债现象十分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化。为切实保证债权人或举债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往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案件处理的关键与难点,而在离婚案件与债权人财产案件中的处理也略有不同。笔者从法律规定出发,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处理的“内外有别”原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内外有别;推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成因必须以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之需为要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为维持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两个层面含义:第一,从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从债务发生的原因来看,夫妻双方是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既包括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日常生活所引起的债务,也包括双方或一方为增加家庭收入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二、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除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应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包括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第三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旨在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具备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承担债务: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④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的;⑦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于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时的债务处理问题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大,而对于该债务的处理主要还需结合“内外有别”的原则分别处理,客观上主要涉及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及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债务诉讼。

(一)夫妻双方的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债务处理的内部关系中,主要是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衡量是否须共同偿还。同时由举债的一方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债务诉讼

对外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债权人可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二人予以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较为简单粗暴,直接以债务的产生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判断,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但如此一刀切的模式必然会损害到配偶一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在该类对外债务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债权人对债务及夫妻关系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轉由举债人的配偶一方承担。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应对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抗辩予以举证证明,即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的约定或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形成的负债问题,在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债务诉讼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配偶是否担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并非债务人,理论上亦非债务的直接享用人,仅是基于其担保身份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担保人对其已承担的担保责任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利,且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精神,亦是在情理之中。

总而言之,无论对内还是对外,如果确因夫妻共同生活而举债,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基于道义均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配偶一方仅将夫妻“共同”债务作为离婚财产转移或责任逃避的“利器”,那么,法律的正义终将不会缺席。

参考文献:

[1]黄海涛.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5(19).

[2]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4).

[3]章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法制与社会,2017,2(下).

作者简介:

段燕山(1980~),男,湖北竹山县人,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民族:汉,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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