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保险金能否并用

2017-08-25 08:51:06王皎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摘 要:劳动法的研究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紧密地联系,在具体应用时既要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对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又要考虑给予用人单位适度的用工灵活性。本文围绕中山公司同意支付给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保险金但是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经为员工朱某解决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任何补偿金的案例,分析了三者的性质,以及是否能够一并主张。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经济补偿金

一、案情简介

朱某为中山公司某电器公司员工,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评为九级伤残,有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朱某受伤前公司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发律师函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朱某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结果支持朱某提出的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裁决认为公司拖欠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是事实,且公司确认朱某是因为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朱某的仲裁请求。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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