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生产者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打假”之途径

2017-08-25 12:18陈德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9期
关键词:侵权

摘 要:网上购物在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和扩大消费的同时,也滋生众多违法侵权行为,最常见的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对企业而言,如何维护自身之权益则成为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及急需解决的困扰。本文中,笔者以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之法律责任为切入点,结合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之操作模式,探析生产者如何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打假”之途径。

关键词:网络售假;网络打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侵权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网络售假”。很多企业无任何官方授权的网上销售渠道或者有自己的网络销售渠道,但在各大电商平台中却发现有自己产品在销售,成为很大的困扰,之前马可波罗瓷砖董事长黄建平与阿里巴巴平台所产生的争议则可见一斑。因此,很多企业为维护自身之权益,纷纷启动“打假”行动。

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认定采用过错原则,以存在故意为前提。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只是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网站用户在其个人终端上自主上传,因此网络平台并不是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人。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平台方存在主观“故意”,否则不能认定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同时,侵权法规定,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被侵权人通知之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才需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主张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承担责任,是以被侵权人已通知为前提的。

二、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打假”之途径

(一)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的保护平台

一般而言,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会建立自身的保护平台,用于处理针对其平台上涉嫌侵权等行為。

笔者在此以“淘宝”为例。阿里集团为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专门建立了“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品牌权利方只要在该平台注册,提交身份和权属材料,就可以直接使用投诉系统对阿里集团旗下的“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等多个平台上的涉嫌侵权商品或信息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针对具体的商品链接,也可以针对店铺的招牌、店铺公告等。在处理时间上,投诉平台相对于传统发函的方式快捷许多,同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大批量的侵权链接发起投诉。而在侵权方处理方面,相对其他侵权行为,淘宝规则对假冒行为的处罚最重,采用的是计分和计振并行的方式,触到任一红线,则侵权方将受到会查封账户、关闭店铺的处罚。

即使现在各大电商已建立起投诉平台,但往往会存在“盲区”。虽然线上投诉系统处理便捷,但是仍有很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第一,目前大多投诉平台仅能针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起投诉,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相对应的处理通道,只能通过线下发函的形式要求其处理。电商过分注重线上平台投诉的处理,而对于发函的反映速度相对缓慢,甚至还会反过来要求权利人使用其投诉平台才可以处理。第二,网络侵权存在反复情况,维权工作需要长期持续才能取得更好效果。由于电商销售的成本很低,侵权链接被删除后,侵权方可以很快重新上传新的商品链接。即便分数被扣没,店铺被平台关闭,侵权方可很快再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新的店铺。如果电商不对店铺设立加强管控,法律不加大处罚力度,则品牌方维权工作就无法从源头上根除。

(二)未经授权销售的产品不在“假货”之范畴

笔者需提醒,企业对“假货”的理解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区。其所述的冒牌店铺可能一部分销售的是假货,但另一部分销售的可能是企业生产的真货,只是未经过其授权擅自在网络销售而已,其中不乏是其自己的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授权销售商标权利人自己的产品,原则上不属于商标侵权,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货”。对于“假货”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确有责任处理,但未经授权产品则不在其需要处理的假货范畴。对于未授权问题的处理主要是依靠品牌方对自己销售渠道的管控。

当然,未经授权销售产品并不就不能处理。虽然未经授权销售品牌产品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商标侵权,但是如果销售方存在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其他行为,则仍可以以其不当使用商标权进行投诉。此外,若其网络销售行为同时侵犯了品牌方的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则权利人可以著作权或专利权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对于假冒的“工厂店、旗舰店、直营店”等,还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主张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处理。

三、小结

现时的网络技术令交易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的同时,亦具备堵塞假货渠道,特别销售方是否有授权经营之漏洞。平台运营商为何没有强大的动力推动该些工作,笔者认为是因为该推动成本过高,平台运营商则更多需要基于商业角度进行考虑。

对于企业而言,网络维权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笔者认为,为更好保障自身之权益,品牌方维权还需线上、线下有效配合方能取得更好的成效。品牌方的维权工作不能仅限于线上网络平台的投诉,还要结合线下打假工作,查询“假货”源头,只有使造假、售假者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才能对其进行有效打击。结合笔者之经验,通过利用线上网络投诉平台及线下打假行动互相配合,能够为生产者、品牌商有效降低网络非授权店铺的数量,从而取得良好成效。

然而,笔者认为,要堵塞这些漏洞,更重要的还是需要我国法律适时作些补丁,跟上时代的发展及现行社会之需要,建立起针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系统法律规定,并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当然,在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前,建议生产者、品牌商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规则,积极、长期坚持网络维权,维护好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左丽敏,马龙.网络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对策探讨.中北大学学报,2017(02).

[2]郑菲非,贾爱玲.法域视角下的网络交易平台售假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淘宝为例.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3).

[3]杨立新,韩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江汉论坛,2014(05).

作者简介:

陈德光(1974~),男,广东东莞人,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民族:汉,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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