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教育条例》制定之基本问题探究

2017-08-27 04:42邵丽花
卷宗 2017年17期
关键词:基本问题环境教育甘肃省

邵丽花

摘 要: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亟需面对的问题,环境教育作为培养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领域,将其法制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笔者将从以点看面,以小见大的角度出发,来分析甘肃省将环境教育纳入法治轨道需要探讨的基本问题,如理论和实践基础,价值、模式、路径的选择等。

关键词:甘肃省;环境教育;基本问题

1 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的现实基础

(一)理论基础

以《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作为信息来源,选择“环境教育”一词作为关键词进行匹配关系检索,“自1979年~2015年,共检索到10969篇文章”。[1]选择“环境教育立法”一词作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进行匹配关系检索、分析发现,以此为关键词的文章研究的主要涉及对域外环境教育立法的介绍、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以及域外经验如何实现本土化等几个方面。

通过对检索的文献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我国对于环境教育的研究在理论层面的认识已经很成熟了,无论是价值层面的分析,还是从域外研究经验的借鉴层面,再到具体应对我国所面对的环境教育的具体问题层面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学者对环境教育研究越来越深入化、专业化、全面化,这为甘肃省环制定《环境教育条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基础

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环境教育得以有效开展的基本,实现环境教育法治化亦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应有之义。”[2]“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纳入到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3]而将环境教育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目前我国天津、宁夏、重庆、洛阳、哈尔滨等地制定了相应的条例或办法,一方面其颁布和实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对于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也是必然的,环境问题不仅仅影响政治、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2 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的三大方向

(一)价值选择方向

环境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其是教育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实践,具体可以表述为“环境教育是人这一自然、社会主体在自然、社会生活中对环境教育方面所产生的需要和环境教育体系这一客体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现实的、具体的利益关系”。[4]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在平衡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关系、规范个人之行为从而从道德层面得以约束其在进行环境行为时所要做出作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主体性、义务性、责任性的作用。在将一种被动的、义务性的,具有强制性的关系发展成为一种大家共同认可的共同意识時,教育是为数不多的可以让我们自由使用的手段之一。正是因为环境教育所具有的重大的价值被我们所普遍认识,所以使得环境教育得以在全国范围予以推广,而环境教育进行的实践又反映出了其所具有的内在更深层次的价值属性。

因此,通过对环境教育价值的剖析,可以明确环境教育不仅仅具有物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更重要的彰显的是一种文化价值和人的价值,所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价值理念作为导向,甘肃省制定该条例时,应主要从人的价值和文化的价值为主导,兼顾政治、经济价值,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发展理念,期待通过制定该条例,不仅仅因为法律的强制性使得其得以发展,而是通过内在的教育和感化使得环境教育的实现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模式选择方向

立法模式指的是在立法时所要运用的法律规范所应具有的基本的范式或者所形成的体例,其是决定立法成本的因素之一,也多立法所应有的权威和所应实现的社会效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各个国家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呈现了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阶梯状态势”。[5]在环境教育方面,我国已经从宏观角度建立起了与之对应的政策机制,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规范性、体系性的上位法律规范。

因此,在上述现实情况下,对于甘肃省来说,立足于本省的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甘肃省的立法模式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甘肃省在《环境教育条例》的立法模式选择方面,应遵循以下几点:

1.法律的生命力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都有所表现,其作为人行为之准则,一方面必须坚守其基本的特性,亦即法律的确定性,也就是说环境教育条例的制定要能够作为人们在进行环境行为时的行为准则,要具有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制定的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如果无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和实效亦无法实现,所以不能仅仅是原则性、笼统性的规定。

2.作为地方立法,要结合地方特色,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规范的参考上、对其他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借鉴上,根据本省的省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已有相应的参考,但不能照搬,要结合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作规定。从而制定出符合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3.要与国家的相应法律、规章相适应,而不能背离国家总体的发展方向。尽管在我国道家、儒家的相关论述中,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应的论述,但由于对传统文化的不重视,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立法总体滞后,但是这不是我们环境教育发展缓慢的借口和理由,所以说,对环境教育的先进行地方立法也是符合国情、省情以及社会的发展需要的。

(三)路径选择方向

就目前世界各国在环境教育方面取得的成果来看,尽管各有特色,但通过对比分析发现有两个共性,一是在法律层面确保了环境教育发展的空间,包括具体的模式、具体的实施机制;二是大都数都是先有上位法律,再有地方性法规。所以在路径选择方面,对我国以及甘肃省而言,在借鉴的过程中既要与时俱进,又有结合实际。因为由于我国地理环境的复杂多样,“我国环境资源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各地环境教育水平、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差不齐,环境教育内容要求不一”。[6]所以环境教育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一种教育,对其发展,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综上,甘肃省《环境教育条例》制定的路径选择必须是基于甘肃省的文化资源分布特点以及自然资源分布的特点,先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环境教育法规,然后在有相应的上位法后再对其予以修改、补充。

3 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的目的

“环境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人们意识并且关注环境及其问题,促使人们具有解决当前问题、预防新问题的意识、知识、技能、态度,并推动和投入这项工作中去。”[7]尽管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认识的不断完善有过不同阶段的要求,但是在本质上,它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不断的激励和提醒人类,要具备危机意识,有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去主动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环境质量的提升从而提高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同时,在具体目标的确定上,环境教育必须在不同层次、不同事务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侧重。

制定环境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必须能够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能够与本地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因此甘肃省制定《环境教育条例》的目的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除了培养和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形成一种习惯性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形成完备的操作能力;另一方面,首先是填补甘肃省环境教育的立法空白;其次是规制甘肃省环境教育的有序发展;最后,为制定《环境教育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基础。

参考文献

[1]田友谊,李婧玮.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构想[J].教育文化论坛,2016.4:3~4.

[2]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J].法学论坛,2013.3(2).

[3]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J].中国社会科学,1989(2).

[4]刘琼.环境教育立法的价值[J].教育文化论坛,2016:111.

[5]张菱芷.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研究[D].2005.5:31~33.

[6]苏芸芳.关于河南省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J].河南城建学院学报,2014.7,23(4):90.

[7]祝新怀.环境教育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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