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席卷全球的财产非物质化浪潮中,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并提出超高额索赔要求,要挟善意在后使用者。对这类商标挟持“寄生虫”,由于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益,采取司法控制更加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挟持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要注重审查“真实商标使用意图”,注意甄别注册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慎重使用停止侵害措施、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灵活适用财产添附规则,充分发挥诉讼手段的积极作用,以提高预防和消除商标挟持行为的司法效率。
关键词:商标权;商标使用;商标挟持;滥用诉权;司法控制
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07
引言:并非偶然的制度功能“失灵”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措施的全面实施,商標制度在经济发展方式和模式转变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有限资源,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不同主体间难免产生利益冲突。夹杂在这些冲突表象背后实质上是权利滥用。缓解和化解这类冲突及控制滥权有赖于法院的积极干预。恰如菲力普·赫克(Philippvon Heck)所言:“法律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于利益这一动因,没有利益,人们不会去制定法律,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表现,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对利益的安排和平衡。”
我国商标法在总体上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善意在后使用者的投资利益也通过适当的变通方式保护其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