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17-09-01 01:35马媛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售后进项税额税负

马媛

(兰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马媛

(兰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依赖一定的税收环境.本文依据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变化,分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研究发现,营改增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使其税负整体下降、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直租业务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因此,针对新问题,提出了赋予更多税收激励、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即征即退政策、加强内外风险管理的解决对策.

营改增;融资租赁;影响;对策

融资租赁,属于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由于政府的引导和政策支持,融资租赁行业高速发展.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生活服务行业等全部纳入试行改革的范围.其中,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与试点阶段相比做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变化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

1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变化

根据《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统计,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已达5022家,相比2015年底的4508家增长11.4%.行业注册资金约合1.72万亿元,比上年底的1.52万亿元增长13.2%.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4.52万亿元,比2015年底的4.44万亿元增加约800亿元,增幅为1.8%.与2015年第一季度相比,同比增长32.2%.预测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将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

表1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变化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如此迅猛,除了金融市场的巨大需求,还取决于税收政策的支持[1].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即我国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行业包括直租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和融物结合的直接租赁业务,按照租赁标的物的不同,动产租赁税率17%,不动产租赁税率11%,均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从事具有融资属性的售后回租业务,从现代服务行业下的租赁行业调整至金融服务行业下的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税率虽低,但因其是贷款服务,承租人取得的租息进项税不能抵扣.另外,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企业,需要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须超过3%.如表1所示.

2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2.1 行业税负整体下降

根据《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从业务模式看,售后回租、直接租赁、其他租赁方式融资额占比分别为83.9%、12.5%、3.6%,这表明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业务模式目前以售后回租为主.在全面营改增实行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现代服务行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进行核算,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而不动产业务按金融行业性质缴纳营业税.经过此次营改增政策税负变化,融资租赁业务仍然归属于现代服务行业,但其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表现较为特殊,按照金融服务行业中的贷款服务为基础计税.通过分析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率变化,售后回租税率从原先的17%降至6%,下调11%.因此,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由于最主要业务即售后回租税率大幅下降,使得行业税负整体下降.

2.2 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金融行业在试点阶段尚未推行营改增政策,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发票手续时出现难题,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链条断裂,企业融资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未能在交税时进行抵扣,由于成本过高,阻碍了部分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但是金融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金融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不再受限,融资租赁企业可避免复杂的中间环节,将利息支出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仅减少企业增值税的缴纳,而且能够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3 直租业务快速发展

虽然直接租赁业务在全部业务模式中占比12.5%,但此次营改增后,直租业务将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尤其是不动产直租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不动产租赁业务出租人的税率虽增加6%,然而承租人在租赁业务环节发生进项税额的抵扣,承租人的优势明显高于出租人,不动产直租业务形式上较为可观.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营业税缴纳改为增值税,当购进租赁设备时,除设备初始成本可抵扣以外,还可抵扣融资成本,不动产直租业务的需求空间将会更大.与售后回租业务相比,租赁公司更愿意以直租业务利息支出抵扣销售收入.因此,全面营改增后直租业务的比重将会持续上升,各个利益主体更愿意采用直租业务降低税负.

3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后面临的新问题

3.1 融资成本上升

场外银行借款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渠道之一.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场内无担保拆借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范围不包括场外拆借,银行需对场外同行业往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银行有意将税负转嫁给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融资租赁行业将会承担更高的融资风险.另外,融资租赁行业还可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若是有息债券,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仍需缴纳增值税,同样需要考虑融资成本问题.

3.2 税收优惠难以落实

考虑到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和现实困境,政府针对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将继续延用.如果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所承担的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则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减轻税负.经测算,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大概只能达到0.5%,远小于3%[2],无法满足税收政策条件,因而租赁行业很难享受到过渡性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满足税负超过3%条件的企业即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关实施细则仍有待完善,导致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退税难题.

3.3 企业税负不均衡

增值税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采取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均衡状态.以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为例,购进设备会产生较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销项税额是根据每期均匀收取的租金来征收,会造成在前期销项税额必然小于进项税额的现象.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期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是在后期进项税额抵扣完之后,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必定增高,从而对企业的现金流量造成一定压力[3].

4 解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税收问题的对策

4.1 赋予更多税收激励

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有利于推动企业设备更新、产业结构调整,还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突破融资困难,甚至在扩大进口、平衡国际贸易,促进出口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政府应落实相关鼓励政策,赋予更多税收激励,确保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针对行业性质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取消门槛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更多租赁企业提供便利.针对非流动资产的投资,出台更多投资优惠政策,全面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做出改进[4].

4.2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目前与银行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然而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范围相对较长,对企业提供的贷款期限却有严格条件.因此有必要扩大资金来源,改变融资渠道单一的困境,或者借助第三方合作出售融资收益权,为企业提供更多平台进行融资交易.另外,还需关注金融行业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有针对性的做出应对策略,防范金融行业因利率波动向其他市场主体转嫁税负,提高融资成本的风险.

4.3 完善即征即退政策

为了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真正受益,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不断完善.首先,适当放开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使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3%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优惠政策是否到位,定期考核并及时反馈企业是否存在应享受而未申报税收优惠.其次,制定更为具体的即征即退实施细则,明确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税负成本以及企业先征后退的特殊待遇,实现灵活退税[5].最后,完善退税评估指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快退税进度,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真正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4.4 加强内外风险管理

由于融资租赁主要采用分期收取租金的方式,造成后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高于前期.面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不均衡的风险,需分别通过内部和外部加强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内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可将购进资产的本金部分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一次性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规避税收前轻后重的风险.外部风险管理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监控,对租金拖欠严重、潜在风险巨大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5 结语

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结合点,全面推行营改增,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税负整体下降,并且有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因此,需充分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影响,不断完善税收体系,解决全面营改增推行过程的问题,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1〕高金平,赵慧芝,魏亚东.“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 [J].注册税务师,2013(11):20-23.

〔2〕臧红文,柏春红,张园园.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2015(11):53.

〔3〕应一丹.“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5,(35):115-117.

〔4〕张淑贞,王如峰.谈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计算 [J].财会月刊,2016,(31): 103-108.

〔5〕李伟,李卫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与建议[J].财会月刊,2014,(17):71-72.

F810

A

1673-260X(2017)08-0151-03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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