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视野下建立有限政府普适性分析

2017-09-02 06:44和诚慧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8期
关键词:普遍性政治学适应性

和诚慧

[提要] 相比较全能型政府而言,有限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理论模式,该理论起源于西方,旨在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以此才能建立一个透明、高效、灵活的政府,加快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国内学者对该理论的研究多是停留在经济学的领域,注重从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本文旨在从政治学视角出发,剖析政府的外部特征和内在特质,从政府的权力来源、目的以及权力运作等方面进行分析,力求找到该理论本身所具有的普适价值,并探討建设有限政府的普遍性与适用性。

关键词:有限政府;政治学;普遍性;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7月3日

一、政治学领域中的“有限政府”

在政治学中,是从权力的限度来分析“有限政府”的内涵,主要包括政府的公共权力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学领域中,“有限政府”是一种权力有限理论。一般来说,是从两种角度来界定政府权力的“限度”:一是从政府权力上限的角度;二是从政府权力下限的角度。

(一)政府的上限。“上限”的角度涉及到政府的公共权力,简单来说,即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合理划定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要求政府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公共管理。虽然霍布斯坚持主权者不属于订立契约的一方,所以他们的权力并不受限制,但他认为主权者要受契约宗旨的制约。虽然他主张君主的权力不受限制,但契约宗旨对其权力的约束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君主权力的目的。洛克是典型的有限政府论者,也是该理论的积极倡导者,他主张自然状态下的人,通过契约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来交予政府,但让渡出的这部分权力并不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政府已拥有的权力中,主要有人们让渡予政府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政府行使这些权力必须符合人们的公共需求,若违背这一目的,人民有权运用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政府归还自己让渡出的部分权利。

(二)政府的下限。“下限”是相对于“上限”来说的,这一角度涉及到人民的合法权利,它对政府在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提出了要求。人们对有限政府的理解多是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忽略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层面。这两者实质上存在一种因果联系,正是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限制,因此才能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目的,这就是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障权利。从“下限”的角度看,有限政府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型的政府。

从政治学视野理解“有限政府”的内涵,其主要依据是公民权利的优先性,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关系中,公民权利是目的,而政府权力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以权利制约权力,因此政府在其权力运行中,要有度、合理、高效,并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论

洛克是有限政府理论积极倡导者,在政府权力的运行中,他要求明确政府行为的界限,因为政府权力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权力的来源、权力的目的以及权力的运行方式。

(一)政府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洛克对政府权力的形成过程,有深刻的见解,他先后从自然法、自然状态及公民权利等方面,深刻剖析其权力的形成过程。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人们行为活动的基本准则,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是一个个充满独立性的个体。他还提出,“自然法规定了人们享有自由、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存在许多缺陷:首先,自然法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它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只是自然人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定,作为法律条文它并不完备,因此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下也需要一部完备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保障公民权利;其次,自然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裁判者来维持公平、公正,而在自然状态中则明显缺少了这一角色,因此造成公平性、公正性的缺失;最后,自然法需要裁判者,同样的裁判者也需要公共权力,以此才能做到正确、合理的判决。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意识到这一缺陷之后,他们便寻求各种方法解决这一难题,最终决定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主动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予政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权利只是让渡委托于政府,并没有完全放弃,若政府并没有合理利用这部分权力为人们谋福利,则人们有权要求政府归还该部分权利。

正因为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让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政府也是人民的领导者与保护者,政府权力的实质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手段。所以,该权力一定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始终要为人民谋福利,而不能以权谋私。

(二)政府权力的目的: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等权利。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拥有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尤为重要,也是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部分。洛克认为政府就是为了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必须把保护财产权视为重中之重。他强调指出:其一,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其二,政府与公民作为征收赋税的主客体,需要双方的共同参与,征收标准政府要与人民共同协商,聆听人民的呼声,尊重他们的意见,获得人民的认同;其三,正因为财产权是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此若财产权未受到保护,遭受损失,人民拥有解散旧政府的权力,并重新建立一个新政府。因为人们把自己的个人权利让渡并委托给政府,最大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政府权力运行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的财产及财产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明确其权力边界。政府权力必须在为人民服务的范围内行使,如若越过这一边界,人民就可以依法有权解散原来的旧政府,建立一个新的有限政府。

(三)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即法治与分权。洛克从本国的政治实践中认识到,对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因此,他认为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离不开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条件下才能合理有效地保护人民的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也为其个人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洛克在提出法治理论基础之上,还提出分权理论,其首要目的就是要合理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该理论主要包括:第一,规定立法权的来源和范围,而且立法权还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第二,分权制衡思想;第三,论国家权力的统属。洛克认为,虽然立法权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的真正统属者是人民,若是人民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尤其是财产权遭受损失,政府并未履行与人们订立契约时的承诺,继而失信于民,这种情况下,人民有权罢免并撤换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是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建立一个可以真正保护人民个人权利的组织。因此可以说,人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者。

总的来说,因为有了个人权利的让渡,使得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为人民权利服务的,其最重要的使命是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是根本,而且要明确政府权力的界限,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条文,充分保障人民的个人权利。

三、有限政府理论中包含的普适价值

(一)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探讨政府权力的内涵,找到其来源所在,政府权力既然是通过人民委托所得,那么这种权力就一定是有边界的,在运行过程中要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可以说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二者具有一个长期有效的互动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源泉,后者则是前者的保障。而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控制,必须依靠法律所提供的保障,如有的学者所言:“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个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愿意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越出其法定疆域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因此,要想建立有限政府,前提必须具有科学完备的法律法规,树立政府的权威性,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二)明确政府权力与责任,构建合理限度。政府与公民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主客体,政府自身的权力运行存在界限,而公民在订立契约时,保留了一部分自己私人领域的权利,同样地,公民自身也保留了自己的责任。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及其他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等。但政府必须构建自身权力运行的合理限度,并在这一限度内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

在公共领域内,个人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所以政府的所有行为不仅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也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以此,政府才能明确认识到自身责任,并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实现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

四、有限政府理论的世界性多层次实践

(一)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架构是有限政府理论在国家权力运行层面的实践。美国的学者深受古典自然法學派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所以他们在建国之初就考虑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有限政府思想在美国的实践主要是通过它的宪法来得到体现的。1787年,美国的先贤们在费城起草了美国宪法,并通过此宪法建构了一个权力分立制衡、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政治体制。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宪法起草者们建立起分权与制衡的联邦政府结构。这种分权与制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纵向分权,联邦政府只拥有宪法赋予的一些权力,各个州政府则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权利法案”规定政府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其体现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二是横向分权,即使联邦政府仅仅只拥有宪法所规定的有限权力,但是这些权力还是会成为公民天赋权利的威胁。宪法起草者们还借鉴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将国家权力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交由不同的机关掌握,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互相监督,以此来实现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充分有效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目标。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从而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合理的限制。

(二)充分利用市场工具提升政府能力是有限政府思想在行政权力运行层面上的实践。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实行的全面干预政策,不仅没有取得成效,反而还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一发展难题,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一项改革运动,即通过在政府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有限政府,以此取代全能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能力。

最早主张对“全面干预”政府进行改革的是英国著名的《富尔顿报告》。但英国的改革真正有全球影响力的则是在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后。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撒切尔夫人及其继任者围绕限制政府干预经济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引入商业管理技术和竞争机制,以顾客为导向来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英国对“全面干预”政府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动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民营化运动;二是在政府内部进行职能的区分。英国的政府改革经验表明,有限政府模式下,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如何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可以称之为服务型政府。

五、结论

从政治学领域解读有限政府的内涵及普适价值,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说明政府权力有明确的限度,其首要使命即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利不被侵犯,政府要始终站在公民的角度实施公共管理,而公民自身也有保留的一部分权力,在政府行为越过合理限度进而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时,公民有权对其进行罢免和撤换,即权力保障权利,权利制约权力。有限政府理论经过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多个国家的多层次实践,都取得了显著成效,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普遍适用性,所以,该理论是具有普适价值的。英国政府数百年间无大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实行有限政府体制,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战后实行有限政府的政制,长时期繁荣稳定,正是有限政府具有普适性的证明。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庆钧.有限政府的概念分析[J].学习论坛,2007.12.

[2]张胜军.建立有限政府之必然和必要性——以政治学理论为视角[J].武陵学刊,2016.5.

[3]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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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琨.论有限政府与政府权力规范[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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