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完善建材行业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

2017-09-04 13:39左大成任志民
税收征纳 2017年8期
关键词:建材行业专用发票石料

左大成 任志民

亟待完善建材行业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

左大成 任志民

砂、土、石料作为建筑行业的直接必不可少的材料,或作为建筑用商砼的直接材料,在整个营改增建筑行业运行中处于第一道环节和源头地位,该环节税收政策的执行及管理,对整个建筑、建材行业的平稳运行及总体税负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但随着“营改增”全面铺开后,该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简易征收办法,却对增值税链条的完整造成极大的冲击。如湖北省随州市该行业共有一般纳税人171户,年销售额113.43亿元,171户全部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因此,完善建材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应的征管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一、行业税收管理政策及征管现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下三种与砂、土、石料相关情形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其一,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其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其三,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014年6月30日之前,该行业简易征收办法的征收率为6%。从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在当时建筑业还未营改增的情况下,上述三种情况推行简易办法征收,对促进这些行业降低税负、主动开具发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铺开,特别是其下游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继续允许建材行业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极易导致整个增值税链条的断裂。以随州市随县为例,随县石材资源丰富,在全国石材行业享有盛誉,同时因境内工程较多及新县城的建设,全县石材加工企业达到157家,年均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入库增值税约7000万元;另有混凝土生产企业4家,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4300万元,入库增值税129万元。从增值税征收方式看,157户石材加工企业及4户商品混凝土企业均按3%简易征收,2016年仅有25户纳税人向下游按3%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650万元;2016年特别是推行营改增以来,全县石材行业有近90%纳税人申请使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按3%简易征收率。说明在3%征收方式下,下游建筑行业索取专票抵扣的意愿不强。

综上,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开,对以上三种情形实行简易征收,势必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矛盾激化,不利于发挥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应取消上述三种情形的简易征收办法,以完善营改增税收政策。

二、建材行业推行简易征收的负面影响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作为重要成本之一的水泥商砼仍允许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形成高征低抵,造成建筑业税负上升。而水泥商砼的主要原材料来源于砂、土、石料等地材开采行业,这些地材行业仍允许选择简易征收办法,使其向上一环节的运输、机械租赁、成品油等行业索取专用发票没有动力,导致增值税链条在建筑及建材两个行业的各自环节形同虚设、税收流失,显然不符合营改增改革的原意。具体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是建材行业实行简易征收,但其它资源采取适用税率征收,违背了税收公平公正原则。砂、土、石料属自然资源,大多属不可再生产品,且开采过程严重破坏环境,危害生态。为使自然资源有序开采,合理利用,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加以调节。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另外开征资源税,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开采,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同属于自然资源的其它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采选等不允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税率为17%,目的正是如此。砂、土、石料也属自然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具有一样的属性,理应实行同样的税收政策。如继续允许其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就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正向调节作用。

二是建材行业采用3%简易征收,抵扣较少,必然导致建筑行业的税负增加。建筑业的营改增已一年多,老项目越来越少,该行业选择3%简易征收的建设项目将逐步完工,更多的新开工项目,将采用新的11%增值适用税率。建筑行业成本构成中,除钢材、人工费外,商砼、砖块等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商砼、砖块的主要原材料就是砂、土、石料,其税收征收方式直接影响下游建筑行业的税负。按现行砂、土、石料的3%简易征收,则建筑行业只能抵扣3%的税款,形成了明显的高征低抵,如果不能取得建材类的足够抵扣,建筑行业的税负必然上升,这将违背该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

三是建材行业不需要发票抵扣,间接为相关行业提供了偷税机会,导致税收流失。若仍允许砂、土、石料等地材行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他们就没有、也不会向上一环节相关的交通运输行业、机械设备销售(租赁)行业、成品油供应等行业索取专用发票,用于自身企业的税款抵扣,为这些行业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特别是砂、土、石料属笨重物资,运输费用一般占到40%以上,是一笔很大的成本费用。选择简易办法征收,造成以上相关行业基本上不用对其开具发票,不缴纳应交税款,税款大量流失。

三、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般认为,如果对砂土石料建材行业按适用税率征税,将极大增加该行业的税负,影响行业生产经营。但据分析,在全面营改增后,应不会造成很大影响。现分别以石材开采和水泥混凝土行业为例,作如下分析。

(一)石材开采行业

随州市洛阳重晶石矿公司为重晶石开采企业,开采销售重晶石原石,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税率,该产品广泛用于全国各类大型油气田,均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该企业销售额为1550.34万元,缴纳税款229.26万元,税负为14.79%。在多年经营活动中,该企业规范账制,对外销售一律使用专用发票。在进项抵扣上,主要是电费、炸药及机械工具等几项,企业发展稳定且持续几十年之久。

在税负影响上。由于该企业账制健全,尽管税率为17%,抵扣很少,但企业属于资源性产业,经营利润一直可观,税负对其经营影响不大,采取17%适用税率没有问题。在税负公平上。全面营改增后,如果建材行业统一取消简易征收(或逐步过渡取消),那么所有的企业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税收负担也应是公平的。在发票取得及抵扣上。营改增后,各行业的财务核算均将按规范执行,抵扣发票必然增多。这说明,建材行业完全可以按适用税率征税,关键是有严密科学、合理合规的税制设计和严格规范的政策执行,而不会出现大的政策波动或负面舆情。

(二)水泥混凝土企业拟对随县的一家混凝土企业调研数据为例:该企业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销售,已备案增值税简易征收,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1001万元,入库增值税30.03万元;对应成本费用991.15万元。

如果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该企业2016年度实现销项税额(1001+30.03)/(1+17%)×17%=149.8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21.78万元,应纳税额为28.03万元,较简易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下降2万元,下降幅度为6.6%。同时混凝土企业可以向下游建筑房地产行业开具17%的专用发票,取代之前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政策,让房地产、建筑行业税负继续下降;但如按简易征收方式计税,混凝土企业无法取得砂土石料进项抵扣,或因砂土石料选择3%简易征收方式,只能取得3%进项发票抵扣,那么较混凝土企业按简易征收政策下,税收要分别上升34.7万元、27.37万元。因此,砂土石料选择简易征收方式,造成下游行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才能减税。

以上说明,如对砂土石料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造成行业抵扣链条断裂,取消地材行业的简易征收方式,既有利于保持增值税链条完整,实现整个行业的减税减负,还有利于实现整个产业链条的良性运转和规范管理。

四、完善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若干建议

建材行业的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是在原营业税政策情况下制定的,比较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推行近一年多了,特别是建筑行业的砂、土、石料如果继续维持原有税收政策,造成建筑行业抵扣不足,税负势必上升,进而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深入推进。改革砂、土、石料采选行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已迫在眉睫。

第一,改革砂、土、石料等建材行业的征收办法。设立一个过渡期,最终逐步取消简易征收办法,只能适用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办法,销售按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进材料或其它耗用成本费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票进行抵扣。同时,鉴于砂、土、石料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都不可再生,理应适用一样的税率,继续沿用现有的税率17%,而不能降低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公平。

成本费用支出项目总金额(含税)(元)占总成本比按政策规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对应可抵扣进项税额(元)水泥砂、土、石料设备不动产利息支出电费办公费招待费运输费用工人工资合计4468304.41 2528080.33 433122.44 140664.96 142201.67 244540 75651 74307 785412 1019214 9911497.81 45% 26% 4% 1% 1% 2% 1% 1% 8% 10% 100%可以可以可以可以不允许可以可以不允许可以不允许——17% 17% 17% 11%——17% 17%——11%———649241 367328 62932 13940 0 35531 10992 0 77834 0 1217798

第二,建议取消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简易征收办法。与此相应,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也要取消简易征收办法,统一按11%的税率征税,以此倒逼砂、土、石料等建材行业适应按17%的税率征税。如前所述,建筑业新开工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的情形越来越少,取消其简易征收办法是大势所趋,不会有很大阻力,广大纳税人已从思想上有所准备,认知上日趋成熟和理性,因此,规范建筑业及建材业税收政策调整,完善增值税链条,条件具备。

第三,完善现有的抵扣政策,适当放宽一些可抵扣项目。比如可考虑将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购买采矿权等费用比照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纳入抵扣范围,以减轻企业负担,更显税收政策科学、公平、合理。再如石材加工行业的运费占全部成本费用的40%左右,基本上未取得专用发票,运费的增值税率为11%,这可以进一步倒逼相关企业索取规范的运输专用发票,切实解决运输行业管理难的问题,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第四,突出协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巡管。由于砂、土、石料开采行业的特殊性,普遍具有使用现金交易不开发票的特点,做好日常的巡查巡管尤为重要。负责这些行业管理的税收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主动积极地做好日常巡查巡管工作。在巡查巡管过程中,要注重企业实地时段开采量、成品产出比、电耗、油耗、过磅、运输等真实经营情况,并做好记录,全面掌握其一手生产经营资料。二是加强纳税评估。利用日常巡查巡管中掌握的一手资料,搭建评估模型,通过电耗比、油耗比、炸药耗用比等评估系数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看其申报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如有疑问,立即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约谈纳税人,督促其自觉主动地缴纳税款。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定期获取国土、公安、民爆、电力、石油等部门的信息,即时更新,为有效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一手资料。四是严格推行查账征收。因很多核算不规范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基本上都是以收入为依据来核定征收的,这也是我们税务机关的无奈之举,但也导致企业尽量少取得发票,不仅降低自己的成本费用负担,还导致上游的企业不开发票,导致大肆偷逃税款可能。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迫使企业按规定取得发票,以倒逼砂、土、石料行业税收征管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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