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方式初探

2017-09-04 17:14周梦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分割股票期权夫妻

摘 要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不同于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可以说是一种期待性利益,对于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我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股票期权的特征入手,并将美国离婚诉讼中涉及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的相关公式作为参考,旨在初步提出我国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的设想。

关键词 股票期权 离婚诉讼 夫妻 共同财产 分割

作者简介:周梦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33

一、 股票期权的特征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票期权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近年来越来越普遍。公司的股价上涨得越多,行使这些期权的获益就越多,从而形成雇主希望看到的局面,成为激励员工的一种价值可观的办法,让他们专心致力于如何让公司更加成功、盈利能力更强。相对于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收益而言股票期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 財产属性

当股票期权转化成股票之前,其虽然不具有确定的价值,且对于股票期权能否最终转化为有实际价值的股票通常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需在某一公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业绩需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等,但这些只是对于股票期权能否达到行权条件的限制条件,并不能从根本上对股票期权转化为具有实际确定价值的股票造成阻碍。股票期权从本质上来说具有一定的奖励性质,其行权收益的多少同员工的业绩是挂钩的,同公司根据员工的业绩、创造的收益等发放工资、奖金的运作原理是相类似的。公司员工所获得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为行权时相应股票的交易价与公司承诺给予员工的相应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员工获得的相关收益与公司股票价值的变化休戚相关,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收益,员工即需努力工作以保证公司股票价值持续增长,员工利益同公司利益是挂钩的,只有当公司受益时,员工才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股票期权实质上同员工的工资、奖金是类似的,均是一种具有奖励性质的财产收益,具有财产属性。

(二)人身专属性

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鼓励公司员工勤勉工作,在关心个人薪资的同时能更加努力工作以使公司股票价值上涨,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因此只能授予公司的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这种人身专属性同时也意味着,只能由特定的人群对该种股票期权进行行权,且股票期权不能像其他财产一样进行转让或者抵押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行为。

(三) 权利实现的附条件性

股票期权并不是确定能够行权的,在行权前股票期权仅仅是一种公司赋予员工的资格。对于其价值的实现,公司通常会附加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完成公司规定的经营业绩、业绩考核合格等。因此,管理学教授彼得.卡普利和沃顿商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人的资深院士马丁·J·康勇提出,只有当员工通过行使其期权获得可观的回报之后,此种方法才会影响员工的绩效,员工也不会把期权视作是激励措施,而是作为一种礼物,让他们感到必须更加努力工作来报答公司。 同时,股票期权持有人选择行权时也并不是无条件的,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因此股票期权并不是确定能够实现的财产权利,而是一种在未来可能实现的附条件财产权利。

(四) 行权收益的不确定性

股票期权在达到行权条件后所对应的行权收益是不确定的,且其最终能否转化为具有实际价值的行权收益也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最终行权收益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资本市场的瞬息万变造成的,股票的价格由很多外部条件相互作用形成,当达成行权条件时,股票的交易价格并不确定地高于公司给予员工的实际购买价格,作为一个理性人,员工在股票交易价格低于实际购买价格时,通常不会选择行权。2.公司员工对于是否行权具有选择权,如果最终选择不行权,则相应股票期权不能转化为行权收益,即不具有实际价值。

二、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虽然不是一种实际的财产收益,但是当其行权期满行权后,即转化为实际的财产和收益,因此如果其满足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即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股票期权的获得时间和行权时间不相一致,二者之间一般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其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根据股票期权获得时间和行权时间的不同,股票期权可以分成四种情形:婚前获得期权婚后行权、婚后获得期权并行权、婚后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以及婚前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其中婚后获得期权并行权根据上述分析,行权收益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文将不再赘述。下面笔者将对剩余三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讨论。

(一)婚前获得股票期权,婚后行权

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股票期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是属于夫妻一方专有的权利,在结婚时该权利主体已经确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考虑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直接考虑该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还应当考虑夫妻一方在达到行权条件的过程中,另一方为其达到行权条件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以及精力等。可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共同体,任何一方获得的收益都离不开另一方的辛勤付出。并且,股票期权行权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若在婚前取得股票期权而婚后行权,则婚后行权时支付的对价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行权支付的对价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因行权而取得的收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婚后被授予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这种情形下由于股票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没有转化为具有确定价值的股票,其行权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应行权收益的贡献程度等因素,对应比例的行权收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取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这种情形比较特殊,即取得期权的时间与期权转化为确定的行权收益的时间均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应的股票期权看似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上面两种情形比较类似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均为另一方达到期权行权条件付出了一定努力,基于夫妻共同体的原则以及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人身属性,应当考虑将相应股票期权的行权后取得的确定收益的一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我国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初探

关于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通常会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种是行权条件在离婚前已经成就的,综合考虑夫妻双方为行权条件成就作出的贡献,因行权而获得的收益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股票期权的被授予方在行权条件已经达成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相应股票期权转化为确定收益而在离婚后再行权,以避免相应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仍会将相应行权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形是离婚后才达到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限制的行权条件,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在行权后、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另行处理。并且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的分割比例,法院一般在判决时不会说明分割,由仅作原则性说明,如对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分割当应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成行权条件所作出的贡献,考虑对应股票期权奖励的来源以及取得的条件等,酌情予以分割等。

虽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一般经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票期权,其行权收益的一部分均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分割比例一般不会有明确说明,这种不明确的分割方式,对于未来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不具有指导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处理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我国应当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由于是股票期权达到行权条件的每一个时间段,都需要夫妻双方付出一定的劳动、时间以及精力,对于股票期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应当仅仅考虑股票期权取得的时间点和行权的时间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与相应股票期权从取得到最终行权的总时间之间的比例来确定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股票期权的比例。也就是说,股票期权从取得到最终行权,只要有一部分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續期间,则这部分时间所对应的行权收益无论是已经实际获得还是将在未来获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夫妻间按均分原则对上述股票期权中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以及为购买该部分股票而产生的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遵循何种比例进行分割等我国法律尚未作出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关于股票期权的分割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判决的借鉴价值也不高。并且由于股票期权取得的时间与行权时间是不相一致的,其分割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立法的空白将导致相关问题难以得到普遍、高效的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与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对股权期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形进行规定与说明,从而增强离婚案件中股票期权分割判决的相对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最后,对于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在不同情形下,分给夫妻双方的比例问题,笔者认为美国一些州法院的相关处理方法比较有借鉴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如通过Hug公式和Nelson公式来计算分割比例的方式,这两种分割公式均考虑到了夫妻双方为达到行权条件所各自作出的贡献,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我国可以进行参考与借鉴。Hug公式为:夫妻共同股票期权量=行权股票量*[(雇佣日-离婚日)/(雇佣日-行权日)],Nelson公式为:夫妻共同股票期权量=行权股票量*[(授权日-离婚日)/(授权日-行权日)],两种公式的原理是相同的,都将夫妻双方的贡献程度作为衡量分割比例的标准,但是考虑到股票期权是在授权日非雇佣日获得的,因此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值计算分割比例时,笔者认为Nelson公式更为合理。

注释:

彼得·卡普利、马丁·J·康勇.行使股权与礼物交换的关系:美国大公司的证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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