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至
DOI:10.3969/j.issn.16738268.2017.04.010
摘要:个人信息可依三种不同标准作类型化划分。依能否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标准可分为直接个人信息与间接个人信息。一切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确定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均属间接个人信息。依敏感度的标准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应包括医疗及健康信息、性生活及性取向信息、身份识别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信息主体身份的标准可分为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与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指的是未成年人、公众人物、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控制人的个人信息。
关键词:
个人信息;隐私;人格权;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4006407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列举了种类繁多的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面对如此庞杂的个人信息内容,以类型化的思维对其进行研究确有必要。
《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模式定义个人信息,然而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列举的个人信息内容却不尽相同。除了《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列举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六项个人信息外,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犯罪记录等也常被列举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4条列举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12条列举了“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