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大数据应用制度体系的建议

2017-09-07 01:32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7年6期
关键词:政府资源制度

近年来,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数据的爆发式增长,大数据正成为驱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和战略资源。一些发达国家已将大数据发展列为国家战略。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应用能力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要素之一。但是,我国大数据发展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亟需建立大数据应用制度体系。

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乏大数据相应立法。在国家层面还没有针对大数据领域进行明确的立法,电信、互联网行业以及相关的细分经济领域还主要依靠行业条例、管理办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在地方层面仅有贵州省于2016年1月15日颁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已有规章不能适应大数据发展需求。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已不能完全涵盖大数据发展的实践需要,主要体现在:数据产权不明晰,交易不通畅,数据市场竞争缺乏法律约束;“信息孤岛”现象突出,数据开放和共享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明;数据应用缺少顶层设计,对数据使用的权利、原则和范围等缺乏规范;数据安全与隐私问题缺乏制度保障,对重要数据的安全监管存在制度空白。

大数据发展存在漏洞和风险。由于缺乏相关制度,导致数据资源安全隐患、数据隐私泄漏、数据所有权及交易范围不明、数据壁垒、大数据发展支撑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予以应对。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

加快建设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从数据可获性、可分类性、异源融合、安全性等角度全面地设计和建设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推进政府和公共部门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实现面向社会的政府数据资源一站式开放服务。基于此平台,逐步规范地开放政府拥有大数据中的非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户籍、卫生医疗保障、教育、就业等方面数据,企业工商、税务和基本法人信息,自然资源方面的气象、地震、土地、矿产资源、环境资源、海洋等部门的信息,政务方面的知识产权、进出口、出入境等数据。鼓励民众和企业利用政府的大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决策及创新,释放政府数据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负面清单”。探索应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目录清单的方式发布可公开的数据资源,非公开数据只显示目录及基础元数据。用户可根据应用需要采取申请取用的方式获取。完善数据资源获取、应用、服务、交易、权责义务和安全的规范、标准和法规,提供线上公共数据资源服务,建立有序的政府大数据开发和应用环境,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实现政府数据最大程度的开放。

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机制。进一步鼓励大数据开发应用创新,支持基于开放数据的大众创业。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各类主体以企业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逐步建立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良好氛围。

建立大数据采集应用的标准化机制。加强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健全完善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结合政府各部门现有数据资源和指标体系建设情况,统一政务数据编码、格式标准、交换接口规范等,研制一批基础共性、重点应用和关键技术标准。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标准,对开放的方式、内容、对象进行规范。制定数据商业化服务规则,明确公益性与商业性信息服务界限。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完善标准服务、评测、监督体系,以应用效果推动大数据标准化工作。

建立数据安全监督审查机制。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创新政府对大数据企业的监督形式与安全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面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探索企业收集大数据信息的审查报备制度。对企业所搜集的信息做到清晰可鉴,并有权根据需要调取、审查、删除相应信息,从而确保大数据产业发展切实服务于国家发展、公共福祉与群众利益。

建立个人隐私保护机制。对个人数据信息商业化应用的范围、方式进行界定,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加强管理和惩戒。综合考虑社会治理的需要和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形成适合国情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发挥民间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赋予其适度的监督权限。建立隐私泄露监督举报制度,配合相应的激励机制,做到隐私保护信息对称、技术可靠、标准统一、法规健全。对涉及信息主体的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共享时,应明确受让部门的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许可。(九三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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