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7-09-09 10:45
百姓生活 2017年9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数额婚姻法

读者问:

12年前,赵女士与刘某结婚,当时刘某27岁,已经入伍多年。刘某于前年转业。因夫妻两人在近年的生活中,矛盾不断增多,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现在,赵、刘尚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对赡养孩子、财产分割等大都达成了初步协议,但刘某对转业费不愿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刘某坚称,转业费是发给他个人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军人转业费只能归刘某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刘某的转业费并非具有不可分割性,但也不是将刘某的转业费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将“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进行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在刘某转业之后的几年里,夫妻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动用过这笔转业费,对此还要进行综合考虑。

赵女士可以向刘某讲明法律对于转业费处置的相关规定,充分协商,妥善加以分割。

(律师/言 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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