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研究

2017-09-09 10:54:32陈正宏崔宝丹
现代交际 2017年17期

陈正宏+崔宝丹

摘要:我国保险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复效制度,对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使我国在过去保险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得以完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多的维护和保障,同时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追求。本文通过对复效制度的相关法条的解读,比较国内外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研究现状,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复效制度进行了剖析,并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作了相关的论述。

关键词:复效制度 人身保险 危险程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7-0056-02

一、立法背景及法条解读

由于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然欠缴保险费,我国保险法将此种情况的保险合同的效力给予暂时的停止处理,即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中止,但这种情形可能并不会一直保持,为了方便保险双方提高保险业的效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保险合同效力仍有恢复的机会;这就是我国《保险法》第37条所规定的复效制度得意义所在,但其规定的复效成功须满足的条件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共同协商,所谓“共同协商”即实质把复效的决定权给予保险人,同时也未对保险人拒绝复效的情况作出限制。为了严格防止保险人恶意拖延,督促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还规定了默示同意:如果保险人在收到复效申请后的30日内没有作出相应的拒绝表示,则视为其同意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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