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

2017-09-11 14:22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长江蔬菜 2017年14期
关键词:种子法瓜农生产者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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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编者按』

《种子法》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显然,《种子法》规定的销售和推广,概念不同,责任不同。《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这是种子销售者的法定责任。《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品种推广者的法定责任。尽管法律规定得如此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仍然不能正确区分种子销售与品种推广的责任。本文借助一起西瓜种苗纠纷案,谈谈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的责任区分。

案例简介

2010年8月13日,海南省东方市部分瓜农从本市某育苗场购买了52 800株品种名称为“台湾新一号”的西瓜种苗,种植了10 hm2。某育苗场育苗使用的种子,是从厦门市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购买的。金博大公司销售的“台湾新一号”种子,是从河南豫艺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艺公司)购买的大包装种子分装的。在种植期间,瓜苗的植株长势正常,但在授粉后,长势出现异常,瓜果渐渐变黑、畸形、个小。2010年11月23日,东方市农业局委托专家对瓜农种植的“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进行了田间现场调查,结论为:①根据现场实地对植株生长性状及室内对果实经济性状的测定结果,除了田间植株长势正常良好,坐果节位正常以及外观颜色与品种特征描述基本一致外,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②田间调查畸形果率33.3%~ 69.4%,说明该品种不具备推广使用价值;③判定“台湾新一号”品种适应性差,不适合在海南省推广种植。瓜农诉至法院,要求金博大公司、豫艺公司和育苗场赔偿损失。因为既没有证据证明“台湾新一号”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证据证明瓜农的经济损失系其他原因造成的,所以法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因“台湾新一号”品种适应性差,被告没有在海南经过试验即在海南推广种植造成的。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种子法》第二条的规定,推广农作物新品种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特殊形式,金博大公司、豫艺公司、某育苗场均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子的经营者和销售者。金博大公司、豫艺公司未在海南经过试验证明“台湾新一号”适宜在海南推广种植,即大量投放海南市场,是造成瓜农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金博大公司、豫艺公司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育苗场购买该种子后进行育苗,也未经试验证明该种子适宜在海南推广种植,即将西瓜种苗大量销售给瓜农,对造成瓜农经济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1 种子生产者向种子生产商销售大包装种子的,应对履行合同负责,不对种子质量和标注内容真实性以及品种适用性负责

豫艺公司和金博大公司都不是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生产商之间买卖种子的,不适用《种子法》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规定。豫艺公司向金博大公司销售的种子,可以是大包装种子,而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金博大公司可以对大包装种子实行分装,并对种子质量负责。豫艺公司向金博大公司销售的是未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不可能对标签标注的内容负责。豫艺公司既不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种子,又不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作物品种,其既不对种子的质量负责,又不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也不对品种的适应性负责,仅对履行合同负责。案例适用《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决豫艺公司赔偿瓜农因为品种不适应遭受的损失,适用法律错误。

2 种子生产商向种子销售商销售的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规定,大包装种子可以分装。金博大公司对购买的豫艺公司销售的大包装种子可以分装,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金博大公司是种子生产商,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标注,并提供使用说明。案例中的调查结论为:根据现场实地对植株生长性状及室内对果实经济性状测定结果,除了田间植株长势正常良好,坐果节位正常以及外观颜色与品种特征描述基本一致外,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由于调查报告既未查清导致“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的原因,又未查清“单果质量”是与金博大公司标注的使用说明不符,还是与育苗场介绍的特征特性不符,所以“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既不能证明标签标注内容的不真实,也不能成为要求金博大公司对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负责的根据。若查清“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是与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签标注的使用说明不符,金博大公司就应对标注内容不真实负责,承担标注不真实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 种子销售商在推广地区向农业劳动者销售种苗的,应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以及推广品种的适用性负责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育苗场将自金博大公司购进的种子加工成种苗后分级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调查报告查明的“单果质量与品种特征介绍描述均不相符”,若是指与种苗所附标签标注的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育苗场就应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育苗场未经推广试验证明西瓜品种“台湾新一号”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盲目推广“台湾新一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品种推广责任。

若查清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标签标注的“台湾新一号”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海南省的,金博大公司就不仅应对标注的内容不真实负责,而且还应承担品种推广责任。

4 种子生产者、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判决种子生产者豫艺公司承担40%的责任,种子生产商金博大公司承担40%的责任,种子销售商育苗场承担20%的责任,显然是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相混淆了。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有一个最终责任人。若损失是由种子质量造成的,则种子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而种子经营者是中间责任人。种子经营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就全部赔偿数额向种子生产者予以追偿;而种子生产者作为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后,无权向种子经营者追偿。若损失是由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造成的,则种子生产商是最终责任人,而种子生产者和种子销售商是中间人,种子生产者和种子销售商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向种子生产商追偿。如损失是由品种适用性造成的,则品种推广者是最终责任人,而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生产商是中间人,种子生产者或种子生产商承担中间责任后,有权向品种推广者追偿。《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规定按份责任,种子使用者只能选择种子生产者或者种子经营者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种子生产者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种子经营者承担另一部分的赔偿责任。案例判决种子生产者承担40%的责任,种子生产商承担40%的责任,种子销售商承担20%的责任,剥夺了中间人的追偿权;适用法律错误。

新蒜大量集中上市 蒜价突然跌幅超过50%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持续“高烧”半年多的蒜价已然开始走低。6月以来,随着新蒜批量上市,自4月底售价还维持在5~7.5元/kg的大蒜近期大幅跌价,每1 kg售价仅在2.5元左右,跌幅超过50%。

发威大半年时间的“蒜你狠”秒变“蒜你跌得狠”? 背后的原因有哪些,2017年下半年“蒜你狠”是否会卷土重来?

一大早,记者在贵州省遵义市城区的松桃路农贸市场走访发现,持续半年的“蒜你狠”如今蒜价已经明显降了温。

商贩周先生:新蒜,看是红蒜还是白蒜,红蒜一般就是5元/kg,白蒜一般就在2.5元/kg之间。

周先生告诉记者,蒜价便宜最直观的体现就是销量的提升。

周先生:因为产量增加了,北方的产量高了,产量增加价格就下滑。

在遵义城区的任家坳批发市场,记者同样发现,相比较少量在售的陈蒜,该市场新蒜价格普遍便宜了很多。一位商贩告诉记者。

商贩:红蒜4元/kg,白蒜1.5元/kg,2016年的白蒜稍微偏贵0.5元/kg。

商贩郑先生说,蒜价涨涨跌跌,归根结底是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低蒜价的背后往往是产量的增加。

郑先生:白蒜要便宜多了,主要是产地的产量大幅增加。白蒜主要来自于山东,红蒜主要来自于云南,红蒜的价格和去年相比贵多了,2017年红蒜主要是产量低了。

与此同时,在陕西省神木县多个农贸市场中,和2016年高价位不同的是,2017年的蒜价正在一路走低,“蒜你狠”一去不复返。

零售商张伟:现在新大蒜的批发价是1.75元/kg,零售价是2.5元/kg。蒜价降得幅度很大,上月零售价还能卖到3.5~4.0元/kg。2017年2月的时候零售价 5.5元/kg,4月的时候蒜价最高,零售价为7~7.5元/kg。

在张伟看来,新旧蒜完成交接后,价格通常都会出现下滑。

张伟:4月蒜价高,是因为那时候新蒜还未大量上市,旧蒜囤货充足。现在新蒜大量上市,旧蒜没有存货,所以价格降幅很大。

在国际大蒜贸易网分析师李继锋眼里,每年新蒜产新时,冷库蒜和新蒜之间有着3~3.5元/kg的价格回落均属正常现象。

李继峰:当下新蒜上市后,经过短期的低价徘徊,5月底 6月初开始回升,现在产区主流销售价格在1.0~1.5元/kg。市场入库采购积极,人气旺,无论是批发市场还是加工,销量较往年同期还是有大幅的增加。

李继峰分析,之前因为国内一些大蒜主产区受灾减产,市场上蒜价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居高不下,而良好的市场形势促使蒜农扩大了种植规模,导致今年大蒜整体产量大增,价格下降。

李继峰:由于产新大蒜种植面积较上年度大幅扩大,给蒜商产生低价格的心理预期。此外新蒜上市初期,蒜薹经过了一个价格烂市,给蒜农、蒜商造成了心理影响,以致蒜农低价倾销,而蒜商观望受供求关系变化,造成价格新蒜价格与老蒜对比断崖式下跌。

每年 6~8月都是收购大蒜的季节,今年大蒜种植面积和产量双双增加,李继峰认为商品蒜供给量可以说是历史新高,在供过于求的大背景下,今年“蒜你狠”行情重演的概率较小。

李继峰:今年民间收储自己充足,人气旺,预期入库量历史新高;综上看,本年度价格不会出现“蒜你狠“”,预期价格区间在1~1.5元/kg,不排除短期阶段性突破或低于本区间的可能。

(来源:央广网)

10.3865/j.issn.1001-3547.2017.14.007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电话:13605306590,15901032135,E-mail:whj148@126.com

武合金,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任晓东,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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