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晶晶 杨小月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并搬迁,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原地的污染场地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毒瘤。如不妥善处理,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难修复性特点的污染场地将会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PPP模式得到广泛发展。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本文把污染场地修复在PPP模式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几个层面提出了我国污染场地修复采用PPP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 污染场地 PPP 修复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傅晶晶,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杨小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2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2013年湖南“镉大米”事件、2016年常州“毒地”事件等,将土壤污染的问题再次公诸于众。《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升到和大气、水污染治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修复资金目前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的模式,远不能满足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