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络环境下原创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2017-09-20 19:11任新宇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微博博主

任新宇

[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各种社交平台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社交网络环境下原创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文章以微博作品为例,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討论。微博作品具有传播迅速和复制容易等特点,不法分子侵权成本极低,导致微博博主面对维权难的困境。文章认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完善,如建立微博“实名制认证”、增加微博作品反复制措施、规范微博注册协议以及降低微博作品著作权维权成本等,强调规范微博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对推动网络文化建设事业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微博;微博作品;博主;著作权

一、微博作品概述

(一)微博作品的概念

所谓“微博作品”,顾名思义,是指在微博网络环境下由作者原创的以信息化形式存在的数字化作品,其与传统作品的本质区别在于作品表现形式及传播载体的不同。

(二)微博作品的特点

与传统作品相比,微博作品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包括传播迅速和复制性强等。

1.传播迅速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信息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任何一个个体都能够借助互联网在几分钟之内将自己的想法传播到世界每个角落。人们可以利用微博、网站或者社交媒体直抒胸臆,畅所欲言。因此,在网络时代,“个人即媒体”这一概念得到了充分、完全的诠释。

微博作品以网络为载体,网络即时性的特点赋予了微博作品极快的传播速度。传统作品无论是书籍,还是期刊、报纸,从信息的整合、编辑到作品的发行,均需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微博作品仅仅需要将信息发布至微博中,即可以完成信息的共享。而且微博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如一个IP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公民发布微博作品后,全国甚至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对其微博作品进行浏览,这是传统行业无法做到的。

2.复制性强

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快捷和便利。与此同时,复制技术也同样进入了数字化时代,这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一旦某一微博作品被复制后,便会引发一系列滚雪球式的复制行为。微博作品传播速度快,短时内即可以达到较高的阅读量,加之微博作品的“原件”和“复印件”均为数字化作品,从信息形态上无法作出明显区分。因此,毫无难度、毫无成本的复制行为,极易造成微博作品的传播“失控”,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著作权人不易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是作者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作者的身份通常通过署名的方式得以公示。然而,《著作权法》对于作者的规定更普遍地适用于传统作品,微博作品采用的是非实名制注册,具有自由性和虚拟性的特征,以《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标准”,难以确定微博作品的作者:

第一,通常情况下,博主在发表微博作品时不需要经过微博网站审核,博主使用的姓名也通常是虚构“网络昵称”。此时,著作权利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博主往往难以就享有著作权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证明。

第二,现阶段,在微博“非实名制”的注册规则下,同一个公民可以同时注册多个微博账号,即“一人多博”,这使得微博作品的作者更加难以认定。

第三,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某一条微博作品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大量转载、复制,待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难以对其微博作品的“原创性”进行举证。

(二)微博作品的可复制性极强

博主仅能对微博作品进行发布、删除、限制博客作品被其他浏览者浏览等操作,但不能限制访问者对公开的微博作品进行复制。而微博作品可复制性高、复制成本低的特点导致其著作权极其容易被他人侵犯,而且博主往往很难采取有效的维权手段。若博主不愿意自己的微博作品被他人复制,只能采取将微博作品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的浏览方式,选择不对外公开,取消其他浏览者对作品浏览的资格。

(三)微博注册协议不利于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博主在发表微博作品之前,需要先与微博网站签订一份《网络注册协议》,同意《网络注册协议》的所有条款后才能成功注册一个微博账号。《网络注册协议》为微博运营商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繁多,若用户不选择“接受”,则无法开通微博。很多用户急于开通微博,在未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即与网站签订了《网络注册协议》。此时,若微博网站利用其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强势地位,在协议中约定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很有可能会侵犯原创者的著作权,不利于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四)著作权维权成本较高

与传统作品相比,微博作品著作权的维权成本较高,也是影响博主依法主张权利的重要原因,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诉讼费用支出较大,诉讼成本较高

一方面,由于微博作品具有易于复制、侵权成本低的特点,导致其著作权极易被侵犯: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微博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高昂的诉讼成本是博主们放弃诉讼维权的主要原因。诉讼维权的直接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等,此外还需要付出大量间接成本,如误工费等时间成本。在较高的“人力成本”“财力成本”“时间成本”面前,面对诉讼胜败结果未知的局面,很多博主宁愿选择放弃诉讼维权,转而采用道德谴责的方式,在微博中发表声明,通过网络抨击侵权者。

2.缺乏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获赔的数额较小

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具体赔偿标准,这也与法律天然的滞后性有关。在目前的司法现状和诉讼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计算及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可概括为“损害赔偿三步走”计算法: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i其次,若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具体金额;最后,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在50万元以下金额内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在前两种赔偿方式都无法计算出确切赔偿数额时,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这种法定赔偿方式为兜底赔偿方式。endprint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微博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博主,而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举证难度又较大,博主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的违法所得均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和依据,网络传播的迅速性和广泛性使博主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的违法所得变得更加难以确定。最终,博主往往只能选择法定赔偿,由法官在最高限制金额内进行自由裁量,这对博主而言是非常不利的。三、应对微博著作权保护困境的建议与对策

美国Twitter网站专门设立了举报板块,对抄袭他人“Twitter”作品的行为予以约束、管理,其主要形式为删除抄袭“推文”。目前,我国微博网站已经借鉴了美国Twitter网站的部分管理方式,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针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困境,并结合我国实際情况,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与对策,以期为保障博主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减少微博作品侵权行为提供更多思路。

(一)建立微博“实名制认证”,明确著作权人

目前,“实名制认证”在部分互联网活动中已经初具成果,例如淘宝网和各种P2P投资网站等。从施行的效果来看,“实名制认证”切实减少了网络虚假信息诈骗等多种侵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实名制认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优化我国的网络应用环境,为立法和司法的具体执行创设良好的基础环境。可以说,“实名制认证”是我国互联网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借鉴这些网站的做法,微博网站也可以建立并推广“实名制认证”制度,采取“一人一博”的微博设置方式,对微博用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建立“实名制认证”有利于确定微博作品的署名权,进而明确微博作品的具体著作权人。

(二)适当削弱微博作品的可复制性

现阶段,一些微博网站针对微博作品提供了“禁止转发”的设置。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应当增加微博作品“反复制”措施。微博网站应当采用技术手段,使他人无法使用常规的方式直接复制微博作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访问者的复制行为,提高访问者的复制成本,减少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微博注册协议,保护微博作品的著作权

1.规范协议内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微博网站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未与用户协商,单方面拟定的《网络注册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具体条款应视为格式条款而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因此,注册协议中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应当予以取消。

2.规范微博注册

用户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微博网站应当将《网络注册协议》中的重要条款用显著的字体或者底纹进行标识,从而尽到提醒用户注意的义务。必要时,需要对一些重要条款予以解释。

(四)降低微博作品著作权维权成本

1.成立“网络管理中心”,降低维权成本

现阶段,成立“网络管理中心”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因为“网络管理中心”是最熟悉互联网运作规则,清楚用户个人信息流向的组织,要成立专门从事管理、维权工作的组织,成立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联盟,明确该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运作机制,由国家出资或行业出资保障其正常运营,发挥监管微博作品侵权纠纷的积极作用。

2.明确侵权赔偿标准,提高侵权赔偿额度

前文已经提到,现阶段传统的“损害赔偿三步走”的计算方式已经不适合于微博作品。因此,应当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重新确立针对于微博作品的侵权赔偿统一计算标准,并适当将赔偿额度予以提高,从而更有力、更有效地保障微博作品著作权。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基本稿酬+点击稿酬”的新型赔偿计算方式,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因为微博作品的影响力与该作品的浏览量、转发量成正比,博客作品浏览量和转发量的增加可以大幅影响博主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以微博作品的浏览量和转发量这两项数据为计算侵权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微博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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