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贸易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7-09-26 02:17张建武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5期
关键词:反倾销海上丝绸之路

张建武

【摘要】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最大障碍之一,并且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核心问题。在以1995~2016年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摩洛哥、新西兰、菲律宾、南非、中国台湾、泰国、越南、日本和中国的贸易额、政府信誉、税负、商业自由化、货币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等8个变量作为自变量,以反倾销数量为因变量所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发现,进一步放开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可以降低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既然非市场经济地位依然从解决问题泛化为政治经济问题,中国需要寻求新的出路。“一带一路”这种以中国为龙头、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为龙身的“龙腾模式”,必将成为发展中国家突破发达国家约束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经济自由化 海上丝绸之路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5.005

文献综述

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最大障碍之一,并且非市场经济地位已成为我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核心问题。宋泓(2004)在分析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渊源及其危害的基础上,认为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促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地区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最有效选择。周俐军、何元贵(2005)则认为目前即使中国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也不会对频繁受到反倾销指控的现状有明显改善,不宜简单急于要求别国提前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要加强内部改革和自身发展。何秀荣(2005)结合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案例讨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些相关概念、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实质性影响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相关规定的出台考虑,最后提出了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建议。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位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诉讼、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已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给我国的外贸经济造成了直接的损失。马忠法(2005)结合欧盟和美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承诺及中国市场经济实际发展水平,认为需要通过政府间双边谈判,坚决取消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或消弭其影响,政府在个案上应利用WTO规则作企业的最后保障。冯涛(2006)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具有模糊性和矛盾性,不能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视为解决全部贸易摩擦的唯一法宝,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和企业的作用,通过贸易、经济和政治等途径应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冯宗宪、林龙辉、向洪金(2010)利用重复博弈模型从动态视角对中国与欧盟市场经济地位谈判中双方谈判的可行性、谈判的模式以及双方的收益和策略选择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中欧之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谈判带给双边的收益是不对称的,一开始就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是欧盟的最优选择。周灏(2011)对反倾销领域的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解读,实证结果显示,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对美国商务部肯定性裁决结果无显著影响,但对反倾销税率高低的裁决有显著影响。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彭德雷(2015)认为2016年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适用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终止对中国的歧视性实践。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总体界定,美国、欧盟等国家都有严格的标准。刘学文、朱京安(2015)认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双反”调查以及美欧的立法变化已经预示着非市场经济规则可能借反补贴措施死灰复燃,中国应更加谨慎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李双双(2016)在考察中国入世条款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来的基础上,分析“非市场经济地位”歧视性反倾销条款对中国经贸的影响,最后针对部分国家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濟地位提出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作为较成功的转型经济体,中国至今仍被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不公平的(贺艳)。由于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即将失效,关于中国届时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引起了政府、学术界和公众的极大关注。李思奇、姚远、屠新泉(2016)以WTO法和美国国内法为视角,对WTO与美国国内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规则进行解读;结合美国国内在对华经贸政策上的政治考量,重点分析美国在此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对美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选择加以预期和研判,提出中国的策略选择。与此同时,欧盟能否如期以及如何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与政策争论日益升温。胡建国(2016)认为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和政治化,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中美欧关系、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能过剩和贸易防御工具现代化等。欧盟需要在遵守欧盟法律和WTO规则的前提下寻找某些替代性保护措施,以便在尊重法治与迎合保护主义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企业要采取外交、法律、经济等手段敦促欧盟根据WTO规则如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改变对华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对中国贸易制约的重要手段,一旦其他发展中国家效仿,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极其巨大。为此,本文以海上丝绸之路的部分国家为研究对象,研究它们对中国反倾销的真正因素,试图找出中国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约束的发展路径。

中国面临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反倾销的现状和压力endprint

根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倡议和新形势下推进国际合作的需要,结合古代陆海丝绸之路的走向,共建“一带一路”确定了五大方向。其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两大走向,一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经马六甲海峡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二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向南太平洋延伸。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合作伙伴并不仅限于东盟,而是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增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往,串起连通东盟、南亚、西亚、北非、欧洲等各大经济板块的市场链,发展面向南海、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战略合作经济带,以亚欧非经济贸易一体化为发展的长期目标。由于东盟地处海上丝绸之路的十字路口和必经之地,它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首要发展目标。这是本文选择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的依据。

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越来越多。1995至2016年6月,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越来越多。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例从1995年的20起发展到2015年的71起,2009年高达78起,截止到2016年6月一共1170起,占世界的22.80%;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例占世界总发起的比例从1995年的12.74%上升到2015年的30.87%;中国对反倾销的应对从1995年的27起到2015年的61起,截止到2016年6月一共840起,占世界的25.33%;占世界总应对的比例从1995年的22.50%上升到2015年的33.70%。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接近世界1/3,如果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像美国和欧盟那样以“非市场经济地位”为由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将会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带来冲击。

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比重较大。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包括欧盟)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占总数的1/2左右,其中欧盟、印度、土耳其、南非、澳大利亚是主要的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和中国应对的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尤其是印度和土耳其,相对较好的区域是东南亚地区国家。这里面很多国家没有出现反倾销的原因在于它们不存在和中国的贸易争端。

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的主要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大障碍,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排名就是经济自由化得分及排名。从1995~2017年,中国的排名从未进入前60%,虽然中国的得分一直在保持上升的态势。但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和市场开放程度是世界公认的,所以就出现了中国的经济自由化得分及排名长期停滞不前,同时中国市场规模、市场开放度以及贸易总量不断增长的局面;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认定中国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美国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关键不在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如何、能否达到他们的市场经济标准,也与经济自由度没有关系;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在战略意义上取得了合作,是否满足了美国和欧盟的要价。这也是本文在现行情况下判断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影响因素。

中国面临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反倾销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估计结果及其解释。本文选择1995~2016年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摩洛哥、新西兰、菲律宾、南非、中国台湾、泰国、越南、日本和中国的贸易额、政府信誉、税负、商业自由化、货币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等8个变量作为自变量,以反倾销数量为因变量,进行实证研究。对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同样需要考虑数据的平稳性和协整关系。通过ADF单位根检验,发现所有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上都是平稳序列。由于本文数据相对较短,故直接进行模型的估计。在此基础上,根据Hausman检验的结果,本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具体估计结果如表4。

模型1涉及本文的所有样本国家和地区,模型2剔除欧盟,估计结果如表4,这两个模型的估计结果都比较好,模型的拟合程度也不错。对于模型1来讲,贸易额、政府信誉、货币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等5个因素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显著,其中货币自由化是可以显著降低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贸易额、政府信誉、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显著增加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对于模型2来讲,贸易额、政府信誉、货币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等4个因素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显著,其中货币自由化是可以显著降低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贸易额、政府信誉、贸易自由化显著增加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这实际上和上文的数据相一致,即:无论中国目前怎樣提高经济自由化,对中国的反倾销依然不会减少。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对中国单独进行反倾销数量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如表5。结果发现,贸易额、政府信誉、货币自由化、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等6个因素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显著,其中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提高是可以显著降低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贸易额、政府信誉、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显著增加对中国反倾销的数量。

从表4和表5可以发现,按照欧盟和美国的标准,进一步放开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是可以提高中国的市场地位,降低对中国反倾销数量的,但是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却是拉丁美洲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本轮全球经济下行的最重要原因,欧盟和美国对此是有责任的。所以,既然非市场经济地位依然从解决问题泛化为政治经济问题,中国需要寻求新的出路,那就是“一带一路”建设,同时建立“一带一路”的中国模式,本文将在下文继续阐述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推广“龙腾模型”的可行性。

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推广“龙腾模型”的可行性

日本学者赤松要(1935)提出"雁阵模型",模型以日本为雁头,其次为亚洲四小龙(包含韩国、中国台湾、香港、新加坡),其后是中国大陆与东盟各国(包含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这样一种发展情况。这是东亚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通过进口技术或设备来发展国内市场的一种策略。当国内市场得以发展时,再结合本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与国际市场需要开发国外市场。"雁阵模型"使得各国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在这一增长的梯队和链条中,一个环节出现故障,就会使整个增长梯队受到影响,而且学习和模仿使经济增长的动力逐渐衰竭,因为经济增长的源动力来自创新和技术进步。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雁阵模型”日益暴露出对区域内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以及对新的国际形势的不适应。“雁阵模型”没有办法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的问题,东亚地区需要新的发展模式,来化解这些问题。事实上,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以维护日本的利益为核心的,其最终的结果势必导致这种模式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的终结。endprint

中国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断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共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方案与实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也是发展中国家突破发达国家约束的重要途径,本文称之为“龙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是以中国为龙头,以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为龙身,发挥龙头的火车头功能,以重构全球价值链,实现利益共享。

这一模式的目标在于促进亚欧大陆及附近海洋的高水平互联互通,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将进一步发掘这一地区巨大的发展潜力,增进各国的思想交流与文明的互学互鉴,共同实现多元、自主、平衡和可持续的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

小结与建议

本文通过梳理对中国的反倾销情况发现,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越来越多,而且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比重较大,同时对中国发起和中国应对的反倾销案例的主要原因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此,本文选择1995~2016年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摩洛哥、新西兰、菲律宾、南非、中国台湾、泰国、越南、日本和中国的贸易额、政府信誉、税负、商业自由化、货币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等8个变量作为自变量,以反倾销数量为因变量,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进一步放开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是可以降低对中国反倾销数量的,但是货币自由化和金融自由化却是拉丁美洲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本轮全球经济下行的最重要原因。同时本文还论证了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推广“龙腾模型”的可行性。

解决中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不在于通过提高贸易自由化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在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尽快发挥“龙腾模式”的作用。为此需要做到: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1)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工程和硬件保障,对于促进贸易和提高贸易效率的作用巨大。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渝新欧”模式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和样本。在中国和陆上邻国间形成水陆空协调的国家级枢纽,需要注意的是,枢纽的节点不一定在中国,可通过谈判确定。积极推动和加快建设沿线口岸自由贸易区,推进货物和要素流通;在交通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通关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合作,使得“交通走廊”变得更加通畅,实现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便利化。

(2)发挥口岸城市的支点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快口岸城市的建设,促进资源要素的流通和优势互补。可以考虑在口岸城市建设更加开放和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

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机制与能力建设。(1)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和金融合作。加快扩大金融合作,推动双边本币互换和资金融通,加快构建金融服务的新体系。要积极推进国家央行之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金融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互设金融机构,畅通贸易投资便利化;开展区域金融合作,优惠政策的洽谈,加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互访交流;推动国际金融开放合作,探讨项目融资和鼓励投资机制,探寻适合经济走廊发展的国际金融区域合作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为构建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

(2)筹建资本平台。可以考虑中国和陆上邻国的开发基金等金融平台,共同推动国际金融机构融资,筹发专项基金,建立重点项目庫,进一步推动区域务实合作。除了政策银行、亚投行、丝路基金等方式,还可以采用丝路债券、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来促进国家间的金融合作。

(3)提高通关效率和加强沿线各经济体的检验检疫交流与合作。开发“海关跨境合作平台”和互认海关监管数据,加强中国和陆上邻国的监管互认和信息交换,提高通关效率。

(本文分别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机制与政策研究”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重大培育项目“对外贸易结构凋整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机制与政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71673063、16ZD03;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薛继亮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楠对本文有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宋泓,2004,《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与政治》,第10期。

周俐军、何元贵,2005,《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应对反倾销的救命稻草——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关系探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第3期,第57~61页。

何秀荣,2005,《对华反倾销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农业经济问题》,第3期。

马忠法,2005,《论我国应对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之策略——从“彩电案”的视角来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第1期,第62~68页。

冯涛,2006,《应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路径选择》,《经济体制改革》,第3期,第15~18页。

冯宗宪、林龙辉、向洪金,2010,《中国与欧盟市场经济地位谈判策略——基于重复博弈模型的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第19~24页。

周灏,20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第9期,第95~105页。

彭德雷,2015,《2016年后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论、探究与预判》,《国际贸易问题》,第6期,第166~176页。

刘学文、朱京安,2015,《国际贸易救济中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困境与突围》,《经济问题探索》,第4期,第120~126页。

李双双,2016,《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国际贸易问题》,第5期,第71~81页。

贺艳,2016,《“后非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之争》,《国际经贸探索》,第11期,第83~97页。

李思奇、姚远、屠新泉,2016,《2016年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美国因素与中国策略》,《国际贸易问题》,第3期,第151~160页。

胡建国,2016,《欧盟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欧洲研究》,第5期。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党建网,http://dangjian.com/djw2016sy/djw2016wkztl/wkztl2016xihy/201705/t20170515_4241821.shtml,5月15日。

责 编/樊保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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