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构建思考

2017-10-09 20:23张海青
科学家 2017年17期
关键词:认证思考体系

张海青

摘 要 2005年,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制度,十几年过去,虽然该制度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要性,分析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现状,并提出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构建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 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6363(2017)17-0035-01

强制性产品认证作为我国重要的产品评价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效保障,它对于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以及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就是指相关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一些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对相应的工厂进行检查,对于没有获得专门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工厂和企业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产品。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认证的有效性。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要性

强制性产品认证也称为3C认证,是我国的一种产品认证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了相关的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并且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影响下,贸易更加地自由,实施3C认证的目的就是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并且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它也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重复评审以及认证、执法行为没有严格区分开来的问题,建立起统一的技术法规和评定标准,更加地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现状

一方面是监管的方式不合理。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据调查,目前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主要以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抽查为主,短时间可以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时间长了,则显得不够科学合理。这种方式表现为抽查产品的覆盖率低并且频次少,监管的质量自然得不到提升。而且由于采用专项检查的形式,制约了地方认证部门的监管效能,影响监管效果。另一方面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政监管不到位,缺乏公信力。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缺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认识,经常出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还有的不愿意出认证费用,对强制性认证持观望态度,伪造证书和标志,还有的企业虽然取得认证证书,但是超范围使用,还有一个现象就是乱使用国际认证标志,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进行,根本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体系构建策略

3.1 建立五项制度 ,实行认证全过程监管

1)建立已获证企业的质量档案制度。了解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的管理模式、生产和销售模式以及关于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方面的信息,形成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查询系统对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实施摸底调查,特别是电线电缆、低配套开关设备等,建成档案,便于动态监督;2)建立信息沟通制度。由专门负责监督的部门人员通过信息认证平台了解相关信息之后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稽查人员通报;3)建立起监督抽查制度。确定好抽查比例,定时对获证企业进行抽查监督,并适当加大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抽查力度;4)建立申报投诉制度。对于一些群众经常投诉或者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认证工作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解决;5)建立认证执法制度。对于群众以及社会反应强烈的企业要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

3.2 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企业认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加大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力度,明确所在辖区范围内监督管理人员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日常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特点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确保管理监督的有效性。对于没有取得证书的企业要加强认证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其次,重点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项检查,传达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对重点企业的重点产品实施专项检查,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断提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质量。

3.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引导获证企业树立“质量为本”的经营理念,设立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岗位,负责对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监督,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原材料禁止投入生产,已经生产完毕但是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出厂销售。质量安全检查人员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企业法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避免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开展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这样的宣传方式,让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重要意义,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

3.4 执法监管工作与服务相结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与安全,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认证机构工作的实效性,推动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将执法监管工作与服务有机结合,引导企業建立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开展执法监管活动的过程中,要善于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以真诚的服务取得企业的信赖,并让企业走上规范化和效益化的发展之路。同时,执法监管部门还应转变监管模式,减轻企业的负担,用实际的行动赢得企业和社会的认同。

4 结论

随着贸易的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问题日渐重视,迫使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真正建立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体系还是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树立质量为先的理念,推动我国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芦琳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升玩具产品质量[J].质量与认证,2013(6):27-28.

[2]陈建彬,洪颖,石巍.强制性认证产品与能效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监管案例[J].质量与认证,2014(4):38-4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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