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天价赔偿的侵权责任

2017-10-09 11:51黄笑天
山东青年 2017年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交通事故

黄笑天

摘要:国民经济水平的上升,同时汽车制造业也跟着蓬勃壮大,这导致道路上越来越多的豪车出现。与此同时,豪车在交通道路上发生碰撞而引发的侵权纠纷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在此类纠纷中,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过错原则,进行责任主体划分,是法律适用层面额探讨。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其划分理由和依据,是对侵权责任法适用能够显现公平正义的全新佐证。以预防措施和边际效用进行论证,推出豪车主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下激励效果不同,从而达到法律与经济双标准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天价赔偿;法律经济学

一、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奢侈品汽车。而现在社会公众往往能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某代步车剐蹭到某价值千万级别的豪车,虽然负全责的是代步车主,但是由于其经济困难无法赔偿豪车的维修价格。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而言,判断其侵权责任主体及承担,并不很难。同时,上述案例在法律经济学中属于侵权法的经济分析范畴。侵权法是对社会生活中所有由他人过错造成损害提供补救的法律。在我国的侵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大致有三个要件: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联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在分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过程中,确定归责原则是首当其中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虽有一些细微争议,但总体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且仅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益时,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受害人对过失证明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原则。之所以确定不同类型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运用侵权责任法公平合理分配交通事故侵权所带来的损害成本,或者说更公平正义地处理由谁来承担交通侵权的损害成本及应该如何承担、承担多少损害成本。

首先,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解决天价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的侵权法解决路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判定代步车主存在过错,而豪车主不存在过错,代步车主承担百分百责任。在代步车主不存在过错,而豪车主存在过错,则由豪车主承担百分百的责任。在豪车主与代步车主均存在过错的时候,则需要根据各自过错在这个事故中严重的比例程度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假设豪车与代步车均在道路上超速,豪车超速20码,代步车超速10码,则将损失赔偿金额用1:2的比例换算。一般而言,过错比例需要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详细确定,毫无疑问的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的。

二、法律经济学解读过错归责原则

法律经济学对于侵权法的定位是,调整私人协议的交易成本相对高昂的那一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把由私人协议之外所造成的伤害叫做外部性。侵权责任的经济学目的就是希望,是施害者和受害人将那些由于未能防范而造成的伤害的成本内部化。现在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为什么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而不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被告(代步车主)无论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换而言之,即便代步车主不存在过错,而豪车主存在过错,那么代步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无过错原则在交通事故中适用,会产生一种片面的激励,即仅仅只是激励被告方在交通活动中小心谨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对于受害方来说,不能有效激励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而过错推定原则实际上也是效果类似,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时候,被告方就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便利使得原告方占据有利位置,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方(豪车车主)在交通行驶中可以无视交规。这也是片面激励。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法经济学中被称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促使豪车车主有动力去最小化其承担的成本,选择边际成本去最小化预防成本,而其成本可以等于0。这会使得施害者(代步车主)将采取预防措施的边际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这给予其以采取有效预防的激励。同时,这意味着在完美赔偿条件下的严格责任原则不会给受害人(豪车车主)以任何激励去采取预防措施。

那么为什么不设置一种相反的规则,让原告方(受害人)必须承担责任,在法经济学中被称为无责任。这样当然是不允许的,因为意味着即便原告不存在过错,也需要对自己损失承担一定份额。那么当机动车撞上人行道的行人后,机动车主所投的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再由行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很可能就不需要机动车主承担了,这岂不是等于“白撞”?这也是产生片面激励,仅仅激励受害者小心谨慎。实际上使得受害人将预防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内部化,这激励受害人采取有效预防,以免担负更高成本。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的预防激励

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則甚至“无责任原则”,都只是一种只能产生单方面激励的侵权责任确定的法律规定,它在强化某一方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动机的同时,弱化或忽视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动机。这一事实被称为“赔偿悖论”。因为他们只产生单边预防的结果。众所周知的是,参与交通活动的主体并不是单方的,而是多方的。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如果只是单方预防,那一定是不完善的,或者说是缺乏效率的。

反而言之,只有多方预防才更加有效应对多方参与的交通事故。从法律经济学来看,法律对于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认定,最好应该能够产生让交通活动的参与各方都能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激励。在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中,译者将过错责任原则表述为相对过失原则,并认为赔偿悖论的解决之道在于过失责任原则。这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谋而合。理性的施害者为了规避意外事故伤害责任,会采取符合法定标准的预防水平。当施害者没有责任时,意外事故的受害人将得不到任何赔偿。由此可知,受害人的行为和在无责任原则情况下是一样的。一般而言,使得施害者采取预防措施满足法定标准以规避责任的过失原则,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率的预防激励。他们的结论是,完全赔偿条件下的过失责任原则在法律标准可视同为有效率的预防水平,为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提供了有效率的预防激励。

带入数据计算的话,可以看出依照交通事情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计算,当一辆价值10万元的比亚迪撞上价值1000万的劳斯莱斯幻影,维修费高达100万时,即便比亚迪仅承担30%的责任,他也有可能面临一笔不少的赔偿,而劳斯莱斯幻影车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仍需支付一大笔费用。虽然如此看来似乎对“穷人”不公,但是这样可以较好地对各方在交通活动中形成有效预防激励作用,促进双方都更好的遵守交通规则。劳斯莱斯车主因其车辆价值更高,在遵守交规时,可以投资更好更适合的保险,从而避免出现事故时自己掏巨额腰包,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比亚迪车主因为其车辆投保价值不高,也不会花大价钱投保,但过错责任原则促使他存在过错时需承担赔偿,所以会促进车主更加注意驾驶安全,避免带来的天价赔偿。这样的双边预防激励,才是真正促进双方注意义务。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而言,这样似乎也更加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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