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避

2017-10-09 11:58邓岚
山东青年 2017年5期
关键词:风险规避民间借贷公证

邓岚

摘要: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逐步扩大,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就有很多的法律上的缺陷暴露出来了。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坚力量,公证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入手,主要从公证的角度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进行阐述,以更好的预防和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规避;公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修正,作为游离在金融法律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市场亦不断壮大与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有规模、有组织的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也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壮大日益增多,而民间借贷固有的特征导致其纠纷解决极为麻烦:债务人难以找到、证据不完整、事实认定难等。据统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579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公证作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一直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坚力量,近年来通过公证方式预防民间借贷纠纷已日益增多。本文仅从公证角度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规避进行探讨。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自古以来就存在,它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得益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亟需大量的资金,这是民间借贷市场高速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也使得公民收入大幅上升,民间资本总量急剧扩大,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规则极为严格,对民营企业与个人放贷要求颇高,为了获得经营资本,许多经营者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求新的获取资金的途径——民间借贷毫无悬念的成为其首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曾有多位专家、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一直未有定论,直到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民间借贷有了较为全面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它并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它与金融借贷存在着不一样的特征:

1.借款手续简便、资金到账迅速

由于在民间借贷中,资金的出借方并不是金融机构,因此其放款并不需要经过一套完整而又严格的审查流程: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出借方就可以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这种情况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民间借贷的放款周期都不会超过一周时间。

2.资金运转频繁、资金吸引力高

不同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的间达成合意,借款期限可以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数年。且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提前还款也极为便利: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债务人可以随借随还,资金流动更为频繁。这些特征也就使得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更具吸引力。

3.风险大

由于民间借贷的合意达成、资金转移等流程都较为简单、随意,或为签订借款合同,或没有约定保证,或约定抵押而沒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等,因此,其风险相对来说较大,非常容易发生纠纷。

二、民间借贷风险性

(一)借贷合同不规范,举证难

由于民间借贷是私人之间因为所谓的熟人关系而形成的。基于这样的熟人关系,民间借贷往往履行简单的手续或者直接口头进行约定借贷事项,以借据或者见证人的见证进行借贷与借贷关系的证明。这种借贷基本不会进行公证,也不会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现状导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出借方很难证明其与借款方存在借贷关系。另外,即便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对于其主张债权也极为不利——没有相应担保,债权很难实现。

(二)借贷参与者对借贷行为的违法性认知有限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借贷双方或单方多为自然人,或虽为法人,但是其缺乏法律常识,所以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往往都是违法的,尤其是体现在利息约定方面。目前法律所支持的是年利息率在24%以内,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利息往往是法定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外,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出借时直接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导致其行为并不合法。甚至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极易发展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

(三)民间信用体系的缺失,借款方违约率高

由于我国的信用体制并不完善,作为意思自治高度集中的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系统更是无从说起。这就导致债务人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逾期还款或者拒绝还款。这是因为民间借贷的违约对当事人来说不会产生有实际约束的制裁。

三、公证如何发挥作用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一)对民间借贷主体、形式进行审查

对于要进行公证的借贷行为必要要有借款合同,公证机构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借贷合同要做出审查,确定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规范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

公证机构要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放款及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利率约定、担保条款、提前还款约定、违约责任和生效条款等,进行审查,确定合同关键内容清晰明确,不能引起歧义,如直接标明到期应还本付息的具体数额而不是单纯一个利息利率,防止将来因利息计算产生不同理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审查借款方偿债能力

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有关规定,从而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还应注意对借款人借款金额进行审查。如自然人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其经营所需或

(三)对借贷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里合法性的法做宽泛性理解,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意见等。合法性审查要求对借贷各方主体、借款用途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有就是利率审查,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或者变相利率超过年利率36%,且应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同时还应该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如延期偿付滞纳金、违约金、登记费用等的总和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内。严格预防高利贷和放款时提前扣除利息等情况发生。

(四)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维护出借人权益

公证机关赋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存在)强制执行效力后,在借贷纠纷发生时,权利人可直接向原出具具有强制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较快的实现债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公证是預防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对于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建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大力推进民间借贷公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http://blog.sina.com.cn/s/blog_94ecda660102vddo.html,访问日期2016年8月4日.

[2]张亚静.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16,22:125-126.

[3]江畑颐 祖先海 吴玉萍. 运用法律手段 规范民间借贷[N]. 天津日报,2016-08-04011.

[4]张亚静.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16,22:125-126.

[5]江畑颐 张晓敏 祖先海 吴玉萍. 打击“拒执”犯罪 亮剑惩治“老赖”[N]. 天津日报,2016-07-14011.

[6]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 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家,2013,05:94-110+178.

[7]张游美. P2P网络借贷与公证[J]. 法制与社会,2016,15:135-136.

[8]李霞. 浅论公证预防及解决纠纷功能的发挥[J]. 赤子(上中旬),2016,03:199.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四川 成都 610000)

猜你喜欢
风险规避民间借贷公证
协议不公平 公证也没用
积极拓展公证服务渠道 深化公证服务全覆盖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
恼人的婚前财产公证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