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2017-10-09 12:15石红伟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 要]据有奖销售的不同特性,我国拥有相对完备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将从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入手,了解我国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论及现状。

[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国家允许经营者采取的促销手段,但规定奖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就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该行为的规制,与现行经济水平已不相适宜,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举办程序。因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不少“暗箱操作”,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实际生活中,经营者利用抽奖式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以下3种情形:

1.不附随交易的有奖销售

也就是说中奖者不一定是消费者,但其目的是为了促销,影响了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如辽宁抚顺市工商局查处的抚顺啤酒厂“有奖台赛”案就属这种情况。抚顺啤酒厂规定,凡收集该厂新生产啤酒瓶盖满300个的人就可报名参赛,以收集的多少来决定中奖名次,一等奖8888元,二等奖6666元。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不加规范,盲目允许设立的话,最终将会加重消费者负担。

2.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如今商场的不正当竞争已不再局限于违反“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而是在有奖销售中搞“暗箱操作”,用欺騙性的抽奖忽悠消费者。从历年来工商部门查处的欺骗性有奖销售案件来看,欺诈性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占比较多。

3.规避法律,同一消费行为多次设奖

为了规避金额最高5000元的法律规定,许多经营者在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在同一次消费行为中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金额却大大超过5000元。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所有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附赠式有奖销售具有以下特征:

1.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

附赠的赠品是向不特定的所有的消费者提供的。只要与其交易,就提供赠品,而且是一种一视同仁而不是厚此薄彼的提供。这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区别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重要的特征。如果商场举行的是满三百送一百二的活动,那么只要消费者购物达到三百的金额,无论是谁,都可以得到一百二的购物券,只是由于消费者消费的金额不同而在赠送上分为若干个等级而已。

2.附赠的赠品包括物品和现金

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所提供的赠品有多种形式,但一般分为现金和物品。物品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或小样,还包括同种类物品和完全与所售物品不相关的物品;现金除以货币外,现在较为普遍的是有价证券,例如只能在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并且在某一特定时段内消费的购物券。通常商场所举行的“满就送”活动所赠送的是在该商场内使用的礼券,凭该券可以购买与其所标明的价值等额的商品。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是,有奖销售毕竟不同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它是基于利诱手段以扩大产品市场的推销方式来促销商品,因此不当的有奖销售可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基于这样一个趋势,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

四、我国经济法领域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立法改进建议

1.关于有奖销售的定义

《规定》将有奖销售定义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该定义显然将有奖销售的举办者定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但是对向非购买者设置奖项、提供奖品、提高经营者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经营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却无法规范。有奖是销售的手段,无论奖励对象是谁,只要起到销售的目的,有奖销售就发挥了影响竞争的作用,就应该受到竞争法律的规范。

2.关于有奖销售的种类

《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两类即: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但没有关于悬赏的规定。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开展了一些即使你不购买他的商品或服务也能获奖的活动,且奖项高的惊人。这种奖励方式虽然不附带交易,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盲目设立巨奖,实际上巨奖的费用仍要摊入成本,总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建议增加关于悬赏的规定。

3.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

《规定》将其定义为: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是附赠式有奖销售。但像“买100元送20元”这类有奖销售就无法规范,因为它不是奖励所有购买者——消费在100元以下的就没有奖励,也不是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是否中奖——只要消费满100元就肯定可以获奖。建议将其修改为:“对于是否中奖和中奖大小可预见的有奖销售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其次,依据现有法律无法划清合法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4.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一些经营者千方百计的规避法律,以各种名目突破限制,主要是以下问题:1)在一次消费行为或累计的消费行为上多次设奖,虽然每一次的最高奖都不超过5000元但多次中奖的最高金额大大超过5000元,因每一次消费获得超过5000元奖金的可能性很大,大大吸引了消费者,在当地市场造成冲击。看的出经营者实质上是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文献:

[1] 肖灵敏:《论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版.

[2] 邱本:《市场竞争法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石红伟(1995-),男,贵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律专业,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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