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或不可或缺性研究

2017-10-09 12:20王梓权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学科学价值

王梓权

[摘 要]1847年,长期担任法官、检察官、议员等职的基尔希曼在柏林法学会上发表了一次著名的演讲,即随后在法学界引起巨大震动的《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其演讲中对概念法学、对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所提出的尖锐批评,在其后的一百年间虽然受到了德国法学界的众多驳斥,但却没有任何一篇论述能真正与之相对等。直到一百多年后,也就是1966年4月20日,新黑格爾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卡尔.拉伦茨同样是在柏林法学会的一场演讲《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才做出与之等量齐观的反命题力作。本文通过粗略的对这两篇演讲的争议焦点阐述自己的见解,试图留下对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的浅显理解并初步涉及文中对法教义学这门学科的了解。

[关键词]科学;法学;价值

一、什么是科学?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

基尔希曼在其著作中举出“研究对象自身的变迁对于学科来说有什么影响?

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说确凿无疑,那就是这种影响是相当不利的。”从而导致“当法学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终于为它的某个分支找到了正确的概念和法则时,那个研究对象自身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学这个学科在不断的发展中总是落伍,永远追不上现实。”

可见,基尔希曼的观点中,作为科学的第一个条件是:研究对象的不可变性、永恒性!无论是几千年前还是现在,物理学研究的太阳还是那个太阳,月亮依然围着地球转,我们见到的阳光依旧是8分钟前的阳光。其研究的对象永远不会变,因此,发现的理论会适用于所有的时间。而法学的研究是在基尔希曼的眼中是以变化着的法律作为研究对象的。这是其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

其次,基尔希曼认为:“法律不单纯是一种认识,它同时还是一种感受,它不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且存在于人们的心目中。”而人的感情与倾向受到其所受的教育、家庭出身、民族、职业、习惯等等影响。在法学研究开始之前,人们就已经做出了自己感情的选择。而这是不科学的。

最后,当法学的法则错误的时候,其会影响到其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在法。从而导致存在的改变。即在科学中,当理论错误时,事实的存在是不会改变的,即无论教廷怎么宣扬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地球依旧只是围绕着太阳旋转的的宇宙中的一粒沙而已。事实不会被意识改变。但当法学的理论出现谬误的时候,其后果是会让现行的法律发生改变,从而引起法学的研究方向也转变,错误循环。所以,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不具有科学性。

二、基尔希曼的自然法思想具体是什么,有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拉伦茨驳斥基尔希曼的演讲中就提到,基尔希曼“除了含混地提到几次在民众中生存着的“自然法”以外,他没有说明应当用什么来代替法学。他的论述完全是在“破”,而没有“立”,这个缺陷比人们据以反驳他的其他问题都更重要。”

不可否认,这是基尔希曼这篇演讲的致命问题,就好像我自己提出的问题我自己没法回答一样,基尔希曼在寻求破坏一个体系的时候没有给出破坏以后用来代替新的体系。这确乎有些不负责任。但后来拉伦茨说到基尔希曼的发表这篇演讲的根本意图在于唤起批判性的自我反思。这既是对前辈的尊重,也从某种角度说明他在演讲之时也并不认为基尔希曼真正的想法是破坏这个法学的体系。虽然我也认同拉伦茨的观点,但是我还是希望能够找出有关基尔希曼的“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但是不幸的是,我所能找到的所有关于基尔希曼的内容都是围绕着他的这篇演讲存在的,他其它的论著没有办法了解,所以无法得知其是否真的有关于“自然法”的一套完整的想法、体系。

三、何为法教义学?其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在基尔希曼的时代,法教义学在某种程度上有些僵化,人们醉心于对于死去的罗马法的研究,以及“90 %以上都是围绕着实在法的漏洞、歧义、矛盾兜圈子,所关注的仅仅是实在法中那些谬误的、过时的或随意性的东西,是立法者的无知、粗俗和狂热。” 而“哪个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从来也没有深刻感受到他的职业的空虚和不足? 哪个学科的文献中不会像法学著述一样除去好作品之外还能找到这么多精神贫乏、索然无味的读物?”不但基尔希曼所处时代、拉伦茨的时代,就是现在依然存在着。

但拉伦茨时代,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已经大大拓宽了,不再是“令人费解的、随机的,个别地方甚至经常是彻头彻尾的专断”而“不仅仅是法律和条例,还有体现在法院判决中的得到认可的法律信念、法律要求,以及事实上起作用的各种标准。法学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法律所调整的生活关系本身,包括典型的交易行为、经济和社会的现状以及各种各样的制度。”基尔希曼将法教义学视为无价值,认为“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在拉伦茨时代已经逐渐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近代那些伟大的法典没有一部可以脱离同时代的法学而产生”。虽然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是现行的法律,但是其理论和所得成果时时刻刻都在影响这立法者的立法的倾向、制约着立法者,即使立法者用三个更正词,其所蕴含的智慧也不会被埋没。

在《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拉伦茨提到了法教义学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总结下来大约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做准备。其实从法教义学诞生之始,由于其研究对象主要是现行的法律,难免从某种程度上被立法者绑架,从而使其不再处于主导地位,即其为立法做准备的功能不再明显,相反,其解释法律的作用凸显。我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处于上升或积极的状态,就可以从其法教义学所研究的重点看出。是忙着为立法者“擦屁股”还是真正为将来的法律做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这个区别尤为重要。就好像一个社会的大众媒体以及知识分子阶层是忙着歌功颂德还是忧国忧民、揭露曝光能直接预兆出这个社会未来的走向。我们应该避免基尔希曼所说的,“让意识来决定存在”这种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1]《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J·H·冯·基尔希曼著赵阳 译 《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2]《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1966年4月20日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卡尔·拉伦茨著 赵阳 译.

[3]《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 白斌著 《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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