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体系建设探讨

2017-10-18 16:39苏丹娜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8期

苏丹娜

摘要:近两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由过去的野蛮式生长到现在的精耕细作阶段,却暴露出了如何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这种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的无形资产,征信是对信用的管理与运用,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因此,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再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提出一两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8.019

1我国互联网金融现有的业务模式及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有六种业务模式,第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卡拉卡等;第二种是可以实现资金借贷活动的P2P平台,如陆金所等;第三种是众筹,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如眾筹网等;第四种是大数据金融,将电商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紧密结合,代表是阿里金融、京东白条等;第五种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金融门户,如好贷网;第六种是信息化金融机构,运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让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如工行的“融e购”、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等。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融合,互联网金融近年来高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创新市场业务接连不断,截至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市场总交易额超过12万亿,接近GDP总量的20%,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超过5个亿,并且交易额和人数还将继续上涨。

2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仍然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已经到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地步。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弥补央行征信系统未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而受批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由上海资信公司研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2013年正式开放,加入NFCS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进入央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息。二是基于拥有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的一套的征信体系,代表如阿里金融、京东金融等。同时,央行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体系,在2015年1月,央行批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试点开展为期半年的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积极利用民间征信机构,为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做准备。然而两年过去了,央行认为这8家机构还不具有资格开展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业务,未如期颁发牌照,8家征信机构在试点过程中暴露了几点问题,主要就是每家平台拥有的数据类型不全面,并且都想形成信息闭环,缺乏信息共享,不符合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

3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国外发达国家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同国家又拥有不同体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国际上主要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与会员制三种社会信用体系,下面将分别以欧洲、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来阐述国外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

3.1政府主导型

欧盟成员国大都采用该模式。在此模式下由政府出资,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征信体系主体,政府或央行参与运营,金融机构是主要用户,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强制所有金融机构用户参与公共征信系统,十分注重数据与隐私保护。

3.2市场主导型

美国征信系统采用该模式。在该模式下,商业征信公司是运营主体,以盈利为目的,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政府只需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经过近百年发展,美国征信体系已相对成熟稳定,市场格局清晰,监管体系全面且细化,覆盖所有征信环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3.3会员制

日本是采用该模式的代表国家。在该模式下,行业协会征信机构是运营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相应费用,协会通过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互换平台,成为机构会员才能进行信息共享。日本个人征信体系行业协会主要有银行协会、信贷业协会与信用产业协会,几乎涵盖所有个人信息,且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非常注重个人隐私保护。

3.4中国征信体系模式探讨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间短,虽然经济飞越增长,但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环境整体水平还不够高,相关各项配套措施机制不完善,所以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还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的长期引导、央行参与运营,市场加以补充的模式进行。

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主要问题

4.1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

2013年国家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打破了征信业内无法可依的现象,随后又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征信体系的发展建设,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措施,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发挥法律的真正效力。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有实质性作用的法律法规目前而言是较少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及网络技术发展。

4.2互联网金融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抓取用户各类活动数据是非常容易的,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平台采集用户信息用于特定活动之前必须每一次都应获得用户授权,但仍然存在在用户个人并不知情的情形下个人信息被过度使用的不合规现象。

4.3互联网金融各平台信息不共享,形成信息孤岛

由央行批准开展试点工作的阿里巴巴、腾讯等8家机构经过两年多准备工作仍未拿到执业牌照,这也暴露出了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信息当前缺乏可以合理地自愿地进行信息共享的机制或平台。即使每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有自己获取信息的独特优势系统,但是数据呈现的信息维度是有限的。endprint

4.4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有待提高

社会上因经济利益纠纷导致失信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大家信用意识不高,并未意识到新经济时代信用的存续价值;二是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违约成本低,造成失信者不重视违约后果;三是互联网世界的虚拟化,违法违约现象成本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等。

5政策建议

5.1完善征信业法律法规体系

国外成熟的征信体系已经证明了完善细化的法律体系是征信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美国作为全球征信体系最发达国,拥有16部基本法,覆盖征信业每个环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法律内容随着经济科技发展而灵活修订。所以我国应该吸收经验,制定的法律条文不仅要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也要注重现实的可操作性,从新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一套全新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征信法律体系。

5.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美国监管体系包括三个方面: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其中行业协会发挥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虽然行业协会是民间机构,但较于政府而言它反而更清楚行业规则,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竭力维护会员企业利益,行业利益。我国已经开始正视行业协会带来的良性作用,市场上陆续开始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比如2011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2012年在上海成立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2013年在北京由33家互联网机构成立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但是,基于我国现有国情,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水平并不够高,行业协会还未能发挥预期中的效果。因此就需要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向正规化成熟化发展,另外建立奖惩机制鼓励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加入行业协会,同心协力制定行业标准,促进互联网金融业良性发展。

5.3加快完善互聯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民间征信机构发展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有自己的一套征信系统和征信平台,大家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各自为政,很容易就形成了信息孤岛,导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产生。虽然在2013年我国首个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共享的征信服务平台——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主要是为了P2P行业能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但到2016年8月止签约机构只有915家,相对于行业数量来说只占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网贷机构未加入系统,而且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以征集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为主,实践范围有限,信息共享程度不够高。为了能够尽快打通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金融业间的信息交流壁垒,丰富征信数据库信用信息,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央行有责任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子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的融合对接,构建起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5.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下想要社会信用体系长期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失信惩戒机制作为一项社会惩戒机制,主要依靠全国征信数据信息,借助信息公开,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来惩罚失信企业和个人,提高违约成本,打击市场失信行为,并积极激励守信行为,保护守信者利益。要想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失信惩戒机制,基本点是要使违约成本超出预期平均收益,通过不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失信人曝光于大众眼前,经过市场选择,提高失信者交易成本,让其在将来的交易活动中处处受到制约。与之相反的是失信惩戒机制会实时记录下优良信用信息,并对守信者进行奖励,比如提升信用分数,让守信者真实地感受到无形资产价值提升带来的好处,其中重要一点是必须完善现有信用评价体系,整合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明确信用评级标准,公开信用评价方法,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积极创新激励手段,宣扬守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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