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时雨
【摘 要】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对法的适用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为中西方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与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更多的是公民义务的问题,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者的地位。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关键词】法观念;纠纷解决;社会治理
在法理学界,法观念与法意识总是分不开的,都是比较抽象、非物质化的事物。在《辞海》中对“观念”一词解释为看法、思想。法律观念是介于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的一个过渡阶段,既有感性认识,又有理性因素,是感性和理性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动态心理结构。[1]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发展和进程存在着差异,导致法律观念的不同,也因此造成中西方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社会存续和发展有赖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消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抛弃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我国调解制度的发达。本文从法观念等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进行系统梳理。
一、法观念
法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法及其适用现象的认知、评价和行为倾向。在人类社会法制文明的演变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法观念,即正义型法观念和权力型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