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主动分案申请的案例探讨

2017-10-21 21:24:14杨莹
魅力中国 2017年43期

杨莹

摘要:分案申请制度是克服原專利申请缺乏单一性而设立,既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被动提出,其中主动分案很多并非因申请内容存在单一性缺陷,而是为实现其他目的而提出,导致分案申请与母案内容相似。本文针对笔者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遇到的非单一性缺陷而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进行讨论,在分析本案不同处理方式的基础上,给出了笔者的倾向性意见。进而探讨了出现此类非正常分案申请的原因,并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法律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分案申请;实用新型;非正常;单一性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了分案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从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分案申请制度是为解决一件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单一性的问题而设立的。

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应审查员发出的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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