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杨
摘 要:涉外婚姻作为中外交流的一种形式,依托侨乡日渐发达的经济和文化实力,迅速得到了发展。我们不仅应该看到涉外婚姻给侨乡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不应该忽视侨乡涉外婚姻在发展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和矛盾。在现代涉外婚姻盛行的社会大趋势下,不同国家之间,甚至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对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法律冲突的协调成为了国际私法婚姻领域最为重要的议题。
关键词: 涉外;婚姻
【中图分类号】 B8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5-0247-02
一、国际社会涉外结婚的立法新趋势
英国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中,从原先的不区分婚姻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而是统一规定法律适用规范,至十九世纪以后的分别规定,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立法改革与探索过程。现行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同意缔结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婚姻形式以及生理缺陷四方面内容来分别确定应予以适用的准据法。[2]关于当事人双方同意缔结婚姻,一般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即其住所地法,如遇到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同的情形,部分学者主张,这种情形下应适用被主张缺乏自愿或同意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关于缔结婚姻的能力,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兩种对立的法律选择方法,即双重或婚前住所地法标准以及未来准备的婚姻之家所在地法标准,目前多数法官赞成双重或婚前住所地法标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后一标准更加具有合理性,该两种主张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