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储备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怎样补偿的问题

2017-10-21 01:47:32李丹
西江文艺 2017年19期

李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经常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常用的补偿方式就是按照该宗地的取得成本加上开发成本与资金利息对其补偿,其理由说是按照当地的规定“涉及到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公益事业需要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对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费用和资金利息组成”。并说这种补偿方式合情合理。

但笔者认为当地国土部门的做法值得商榷,其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管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土地,但应给予补偿,只是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当地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朋友的土地。

其次,在补偿的时候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的问题。要弄清这样一个问题,首先要看这种旧城区的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法律。

1、《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就明确指出了,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亦即有权征收的政府按照合法的程序就可以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当然也就包括旧城区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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