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国和地区的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模式之比较研究

2017-10-21 22:13:42程丽
大东方 2017年12期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涉及到多数人利益如有关环境、证券、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不断出现,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很可能引发全社会的危机,因此必须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给予重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第55条,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第55条第2款被认为是我国群体诉讼的一大进步,但是作为我国群体诉讼的模式—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立法上的改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有借鉴之处。

关键词: 群体纠纷 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 集团诉讼 团体诉讼

引 言

随着我国公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提高,群体性纠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有关环境、证券、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不断出现,解决群体性纠纷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必须要攻克的任务,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很可能引发全社会的危机,因此必须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给予重视。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目前为止唯一解决此类纠纷的诉讼方式,它从设立到现在已有二十余年(1991年设立)。但纵观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发现该制度并未发挥当初立法者预想的作用,可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正是由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表现不尽人意,因此有关完善此制度的说法此起彼伏。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同学者持有不同主张。对此,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必要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从对比中寻找思路,以求更好地解决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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