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政策:基于外部性的理论逻辑

2017-10-31 14:49彭文斌路江林
社会科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外部性

彭文斌++++路江林

摘 要:绿色创新的知识技术溢出效应产生正外部性,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这些外部性导致企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解决外部性,必须依靠政府、环保部门的正式环境规制和公众、环保NGO的非正式环境规制。正式环境规制通过创新补偿效应、先动优势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需求拉动效应、倒逼机制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实证检验显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于绿色创新的影响都存在双重门槛效应,低强度和高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有利于企业的绿色创新,而中等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对于非正式环境规制而言,低强度的非正式环境规制有助于绿色创新,而中等强度和高强度的非正式环境规制不利于企业绿色创新。基于此,提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政策。

关键词:外部性;正式环境规制;非正式环境规制;绿色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0-0073-11

作者简介:彭文斌,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教授;路江林,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研究生 (湖南 湘潭 411201)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进入以“三期叠加”为特征的新常态,政府和学界更加关注经济发展背后的环境问题,而根据《2016年全球环境绩效指数报告》(EPI,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ex),中国在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中以65.1的得分位居倒数第72位,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强调“通过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凸显了绿色发展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因此,实施恰当的环境规制政策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绿色创新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的关键,尤其是在最严格的环境规制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面临着高昂的守法成本,污染治理支出与日俱增,绿色创新对于企业争取市场份额、获取竞争优势的作用不容小觑。然而,由于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及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企业绿色创新不足和环境污染加剧的问题,本文基于外部性视角,从理论和实证上研究了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机理,可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由高生态环境代价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向绿色发展模式的转变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現实意义。

一、外部性与绿色创新

Marshall1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Pigou在其研究基础上率先分析了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非市场性的影响,也即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其他经济主体带来利益或损害,并不因此而获得相应报酬或提供相应补偿的现象,从而导致经济主体活动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与私人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性。无论是正外部性抑或负外部性,都不能实现帕累托效率,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1912年经济学家熊彼特首次提出“创新”的概念,然而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绿色创新才开始引起学界的关注。关于“绿色创新(Green Innovation)”,有诸多类似于“生态创新(Ecological Innovation)”、“环境创新(Environmental Innovation)”、“环境可持续创新(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Innovation)”等相关概念。Chen等认为,绿色创新是关乎绿色产品或工艺的硬件创新及软件创新,包括节能、污染预防、废物回收利用、绿色产品设计及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技术创新2。对于“生态创新”,Bartlett和Trifilova将其定义为“为顾客和企业创造价值并且可以显著降低环境影响的新产品和工艺程序”3,国际经合组织认为客观存在的引起环境质量改善的新产品、新工艺等的创造和实施行为都可以称为“生态创新”4。对于“环境创新”,Oltra和Jean将其定义为“有益于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或修正的过程、做法、系统、产品等的创新”5,James认为环境创新在为企业和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的同时,显著降低了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程度6。进入21世纪,学界开始在之前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引入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Hellstr?m认为,环境可持续创新比环境创新更宽泛,不仅仅是降低环境影响的新产品创新,更包括有利于改进人类生活其他方面(安全及生活质量等)的产品创新,并在其研究中将环境可持续创新等价于生态创新7,Jaffe and Palmer认为生态创新几乎等价于环境创新8。

尽管上述相关概念存在差异性,但本质上都属于可持续发展的范畴,而且在相关研究中经常被作为同义词进行替换使用,这说明绿色创新的对象可以是产品或过程、服务或方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环境改善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用绿色创新来表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动机下的环境治理和创新尝试。根据创新进行的程度,可将绿色创新分为渐进型绿色创新、激进型绿色创新、系统型绿色创新三类,三者有明显区别9;根据创新对象的差异,绿色创新又可分为绿色产品创新、绿色工艺创新、末端创新。

企业在绿色创新过程中会因知识技术溢出对社会产生正外部性,企业在生产实践中承担了大部分的绿色创新支出,但并未获得全部的绿色创新收益,这将导致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低于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社会最优水平。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可以由图1进行分析。考虑企业(Industrial Enterprises)边际收益与社会(Society)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R)高于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两者之间的垂直距离为单位绿色创新的边际外部收益(见图1)。若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是严格的私人决策,则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取决于供给曲线S与需求曲线的交点G,对应的绿色创新水平为QIE,价格为PIE。企业绿色创新的供给曲线反映企业愿意提供的绿色创新的边际成本,其与企业边际收益曲线相交,表明绿色创新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的边际收益,这就是利润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但从社会角度来看,绿色创新供给增加时,社会福利增加,因而QIE不是最优绿色创新供给水平。当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时,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对应于图1中的F点,此时的绿色创新供给为QS,价格为PS。可以看出,QIE

除了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之外,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会因环境污染问题给社会造成负外部性。企业绿色创新过程中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可由图2进行分析。考虑企业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社会对企业产品的需求曲线用D(MSR=MPR)表示,由于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污染,产生外部环境成本,因此,企业的成本不仅仅包括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应该包括外部环境成本,这反映在图2中为MSC与MPC之间的垂直距离,即社会边际成本(MSC)包括企业边际成本(MPC)和企业给社会所造成的边际外部环境成本(MEC)(简单起见,假定边际外部环境成本不变,因而MSC与MPC平行)。企业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D相交于A点,此时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所确定的产量为QIE,价格为PIE,在此产量下,企业因环境污染而给社会增加的外部环境成本为AB·QIE,而根据社会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所确定的社会最优产量为QS,价格为PS,可以看出,QIE>QS,PIE

二、外部性与环境规制

外部性意味着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绿色创新的问题难以奏效,这就需要通过环境规制来干预绿色创新过程。Pigou于1932年提出“庇古税”1,开创了环境规制的先河,随后,Coase以“庇古税”限制经济选择为由对庇古矫正外部性的方法进行批判,强调了产权和产权交易在环境规制中的重要作用2。新制度经济学派把制度看作是一个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组成的社会游戏规则3,环境规制也可以相应地分为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这涉及到政府、环保部门、公众和环保非政府组织(环保NGO4)等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其中正式环境规制主要来自于政府和环保部门,而非正式环境规制则主要来自于公众与环保NGO。

由于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单靠市场难以解决绿色创新的需求缺口问题,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了弥补企业绿色创新的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损失,会通过补贴、排污税费减免等手段对企业进行激励,以促进其绿色创新,实现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双重提升,公众与环保NGO也促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双重作用下,企业进行绿色创新过程中知识技术溢出得到了回报,企业绿色创新的成本得以弥补。合理设计的正式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下,MPR逐渐上升到MSR,市场达到均衡点F,均衡产量为QS,均衡价格为PS(见图3)。因此,正式环境规制及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企业绿色创新的正外部性,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单靠市场也难以解决环境问题,需要通过环境规制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事实上,政府和环保部门为了减少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环境成本,按照企业增加的外部环境成本对其征税。比如,政府和环保部门根据企业造成的外部环境成本,并通过立法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征税,该税收分配取决于产品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相对弹性,由消费者和企业共同负担。公众和环保NGO也会对企业施加约束,促使企业加强污染治理,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在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双重约束下,可以实现外部环境成本的内在化。科学设计的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下,MPC上升到MSC,市场达到均衡点C,均衡产量为QS,均衡价格为PS(见图4)。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企业产出不为0,企业产生的环境污染就不可能完全消除,C点代表的产出量QS并没有消除工业环境污染,只是企业承担了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的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环境因素,避免短视行为。因此,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下,不至于产生过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

三、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机理

在理清外部性与绿色创新、外部性与环境规制之间的关系后,重点剖析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创新的机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已成为推动绿色创新的重要因素,正式环境规制过度的经济增长激励与强硬的环境保护要求往往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规制执行上大打折扣。此外,由于非正式环境规制主体主要通过向正式环境规制机构举报、披露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信息,或是通过政治和社会渠道向正式规制机构施加压力而间接地对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影响,这必然使非正式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创新的机理不同于正式环境规制(见图5)。

正式环境规制是政府实现外部环境成本内在化的重要工具,也可以通过补贴、排污税费减免等手段对企业进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绿色创新的正外部性损失。例如,政府通过税收可以直接影响绿色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通过产品价格变化对企业绿色创新进行调节,被称为“绿色税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指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费”改“税”,借助税收杠杆,以税率差异化激励绿色创新。中国日趋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将对企业产生直接威慑效应,严重影响企业的投资策略,而且正式环境规制主要通過影响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国内投资,进而对绿色创新水平产生影响,企业通过改变投资决策以适应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要求,并提高其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正式环境规制对企业产生威慑效应,严重影响着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方面,倒逼企业增加环境治理投资,并对企业的原有投资(主要是研发投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抑制了绿色创新;另一方面,合理设计的正式环境规制政策也可以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的革新,进而产生创新补偿效应,促进了绿色创新。此外,由于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制约束,企业必须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率先进行技术革新的企业在污染治理上就具有先动优势,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份额、获取竞争优势,同样促进了绿色创新。

具体来说,在中国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约束下,企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通过逆向绿色创新溢出效应1促进国内绿色创新。李国祥等2研究发现,当环境规制较强时,对外直接投资可以显著提升国内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高质量的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可以产生绿色创新的国内溢出,有助于国内绿色创新水平提升。此外,正式环境规制也会对国内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严格的正式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环境规制遵循成本,对企业的研发支出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企業绿色创新;另一方面,正式环境规制的严格约束激励企业使用绿色技术进行生产,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与不进行绿色创新的企业相比,进行绿色创新的企业更具比较优势,这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促进了绿色创新水平。

与正式环境规制不同,非正式环境规制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环保NGO等作用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间接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发生于企业产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形。环保部印发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该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和环境治理,进而对绿色创新产生影响。在中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下,公众与环保NGO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较多,一方面,公众与环保NGO通过宣传引导绿色消费,增强消费者的绿色产品偏好,进而扩大绿色产品的市场需求,会对企业产生需求拉动效应,绿色产品市场需求的改变引起价格变动,而企业的利润是价格和产量的函数,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企业考虑增加绿色产品供给,促使企业考虑绿色研发,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

另一方面,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公众可以采用上访和信访等途径向政府和环保部门表达自己的环保诉求,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直接对薄公堂,还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媒介宣传及社会舆论给企业产生压力,通过这些途径要求企业赔偿因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失,甚至要求企业从本地区转移出去,这势必会给企业产生治污压力,具体可分为治污成本和生存压力。企业治污成本增加将对企业的研发支出产生挤出效应,抑制了企业的绿色创新,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污染事件时,治污压力对企业的生存压力产生于公众通过各种途径要求企业迁出本地,这种情形会对企业产生强大的倒逼作用,促使企业必须进行生产革新,改进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以应对严峻压力,在倒逼机制的作用下,企业绿色创新水平得以提升。此外,当发生环境事件时,环保NGO也会对企业产生压力,迫使其降低环境污染程度,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应增加,主要为治理污染的费用,从而挤占企业的研发支出,对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抑制作用。

综上,正式环境规制的直接威慑效应严重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通过创新补偿效应、先动优势等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下的需求拉动效应及倒逼机制也会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双重作用引起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的变化,促使企业转变生产观念,实现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适应国内环境规制水平,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最终实现企业环境绩效与经济绩效的双赢。

四、环境规制的绿色创新实证检验

为进一步研究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以绿色创新指数(GII)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正式环境规制(ERS)、非正式环境规制(IERS)为解释变量,并选取贸易开放程度(TRADE)、外商直接投资水平(FDI)、工业总产值(GIO)、国有化率(NR)、教育水平(EL)作为控制变量。借鉴周力1的做法,采用Malmquist指数度量工业部门的绿色创新水平,并考虑投入端的能源消耗及产出端的环境污染,因此,选取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万人)、固定资产总计(亿元)、工业能源终端消费量(万吨标准煤)作为投入指标,并选取工业增加值(亿元)作为期望产出,以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万吨)、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亿标立方米)、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吨)作为非期望产出,鉴于非期望产出越少越好,对非期望产出进行取倒数处理,并基于改进的Malmquist指数法测度绿色创新。对于正式环境规制的度量,使用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二氧化硫去除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通过熵权客观评价法进行计算;对于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度量,借鉴彭文斌等2的做法,从政府监督层面选取全国政协各省、市、自治区的环保提案数,从环保NGO层面选取组织环保宣传次数,从公众层面选取因环境污染信访总数,同样使用熵权客观评价法进行计算。贸易开放程度(TRADE)使用进出口贸易总额占GDP的比重进行衡量,外商直接投资水平(FDI)使用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进行衡量,工业总产值(GIO)直接获取,国有化率(NR)以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表示,教育水平(EL)用毕业生人数进行度量。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及完整性,本文研究的范围包括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2014年的数据,不包含香港、台湾、澳门和西藏。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非正式环境规制指标数据来源于《民间组织蓝皮书:中国民间组织报告》、《中国环境年鉴》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部分缺失值由各省《统计年鉴》、“环境统计公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库及插值法进行补充。出于可比性的考虑,将所有价值型数据以1990年为不变价格进行换算。

如果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是非线性的,那么线性模型的估计将是有偏的。环境规制往往会从多个方面影响绿色创新,其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极有可能是非线性的。因此,本部分将利用非线性面板门槛模型考察中国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门槛效应”1。借鉴Hansen的面板门槛模型思想2,对环境规制的门槛效应进行检验。

首先,为了检验门槛效应的存在性及门槛个数,根据Hansen的“门槛回归”模型,采用Bootstrap“自抽样”的方法模拟F统计量的渐近分布,得到相伴概率P值和置信区间。根据Bootstrap法100次计算得到门槛效应检验的F统计值和P值(见表1)。由表1可以发现,正式环境规制的单一门槛效果和双重门槛效果均非常显著,相应自抽样P值分别为0.0400和0.0100,而三重门槛效果并不显著。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单一门槛效果和双重门槛效果也非常显著,相应的自抽样P值分别为0.0100和0.0600,而三重门槛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将基于双重门槛模型分析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于绿色创新的影响。endprint

由表3可以發现,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于绿色创新的影响均呈现出较强的门槛特征,在低强度正式环境规制(ERS≤0.0505)下,正式环境规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有助于绿色创新,这是由于低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对于工业企业的研发投资的挤出效应较小。而在中等强度正式环境规制(0.05050.0523)对绿色创新有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这是由于高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会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但是这种挤出效应较创新补偿效应和先动优势小,进而促进了绿色创新。低强度非正式环境规制(IERS≤0.0366)可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促进绿色创新,但这种作用较低强度的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要小,中等强度非正式环境规制(0.03660.0402)下,非正式环境规制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利于绿色创新,这是由于中等强度非正式环境规制和高强度非正式环境规制对工业企业施加了较强的治污压力,对工业企业研发支出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而倒逼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作用相对较弱。就控制变量而言,模型(1)和模型(2)中,贸易开放程度估计系数均为负,说明贸易开放程度不利于绿色创新,这可能是由于贸易开放导致了绿色创新的技术外溢。外商直接投资水平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利于绿色创新,工业总产值至少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促进了绿色创新,国有化率估计系数为负,不利于绿色创新。教育水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促进了绿色创新,这是由于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增加人力资本,对于工业企业的绿色创新产生促进作用。

五、环境规制下绿色创新政策

绿色创新对于提升企业经济绩效和改善环境绩效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然而由于知识技术溢出的正外部性及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往往导致绿色创新不足和环境污染加剧,所以应采取环境规制来达到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和降低企业环境污染的目的。正式环境规制对于解决绿色创新环境污染负外部性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提高其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非正式环境规制可以通过需求拉动效应及倒逼机制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因而可以通过加强正式环境规制及非正式环境规制以提升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政府与环保部门职能,强化环境规制主体责任,完善绿色创新的制度环境。一方面,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增强环境规制准入规范性,提高环境规制准入的技术标准,任用管理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过硬的环境评估人员,并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高素质环境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另一方面,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规制的执行力度,由于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制约束性,可能会对企业的研发支出产生严重的挤出效应,环境规制实践中应有度的限制,规制强度不宜过大。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环保单位的渎职行为进行严惩,并提高现场规制的可操作性,明确环境规制的现场检查方式,整合资源查惩环境违规事项,提高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效率。

第二,非正式环境规制作用下的市场需求作用对于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应设法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增强公众环保理念,完善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并促进环保NGO发展,丰富公众参与形式。首先,应倡导低碳观念,普及绿色发展常识,通过媒体网络等传播媒介加大对绿色消费的宣传,通过绿色消费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消费观念,提高绿色消费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绿色创新产品的需求,从需求侧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其次,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应根据环保部印发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并结合当地具体实际,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公众环境参与权制度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方位、多角度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最后,鼓励和支持环保NGO发展,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大对环保NGO的建设及宣传力度,增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法定渠道和程序切实维护公众环保权益。

第三,加强环境规制的资金投入力度,明确环境规制监管职责,并增强对绿色创新的政策激励。一方面,政府和环保部门应重视环境规制工作,加强环境规制的资金投入,建立环境规制资金保障机制,增加对于绿色创新技术的投入,协调经济绩效和环境绩效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明确环境规制监督职责,设置环境规制监督机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环境执法的实施,设计严谨的监督流程,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约束企业和政府行为,提升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对环境的监管效率,并将环境指标引入政府工作评价中,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此外,加强绿色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并重视对国外绿色创新成果的借鉴,发挥政府激励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优势,形成绿色创新政府激励机制,为企业绿色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完善财政税收激励,增加绿色创新领域的研发投入,加大对绿色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补贴与生产补贴力度,降低企业绿色创新成本,激发企业绿色创新热情。政府也应加强对于人才的政策激励,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并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更好地实现企业绿色创新,在环保税法的浮动范围内合理选择税率,加大税收激励,增强企业绿色创新的内在动力,让环保税起到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潇湘子)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Green Innovation Policy: Theoretical Logic Based on Externalities

Peng Wenbin Lu Jianglin

Abstract: The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spillover effects of green innovation produces positive externalities, and produces negative externalities while genera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uring the productive process, the externalities lead to the low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resource alloc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externalities, we must rely on the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and the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GO.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romotes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through innovation compensation effects and first-mover advantage,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romotes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through the demand effect and the forcing mechanism. The empirical test shows that the impact of 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on green innovation is double threshold effect. The low intensity and high intensity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re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while the moderate intensity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s not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For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ow intensity of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contributes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while the moderate and high intensity of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re not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green innovation. Based on this, the green innovation policies of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and informal environment regula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xternalities; 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form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Green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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