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贷平台下的消费金融发展新模式

2017-10-31 00:27刘子源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30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信息不对称金融创新

刘子源

摘要:P2P平台与消费金融融合是金融创新的必然产物,是促进资本与商品交换的有效手段,是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文章通过分析P2P消费金融优势与不足,从现实角度出发提出要从资金端、平台端、项目端和全流程监管进行改造与升级,构建符合包容性金融体系的P2P消费金融生态体系。

关键词:消费金融;P2P平台;金融创新;信息不对称

一、引言

新时期结构性改革贯彻效率与公平原则,以创新供给带动需求扩展,同时关注全民消费潜力,以有效需求倒逼供给升级。推动全要素生产率供给侧改革,发挥消费“发动机”作用的消费金融业发展,从提升个人需求入手,改善有效供给不足,转换储蓄与投资比率,提升市场供给需求匹配度,为生产提供更多的资本积累。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线社交以及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理财产品、P2P网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改变着传统意义上的产业边界和商业模式。未来在消费信贷乃至消费金融市场的厮杀将日趋白热化。基于此,本文选取P2P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对消费金融产业的新发展模式及存在问题和有效的解决方案进行研究,探讨消费金融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二、P2P消费金融模式

(一)理论基础

金融作为链接资本、劳动与经济之间的润滑剂,平滑不确定性风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行业金融成为金融研究和未来发展的新领域。而消费金融依托于居民消费期望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的现实情况而产生,其在整合社会闲置资本、加快货币流转速率、提升居民消费欲望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优势。从广义层面上看,消费金融是所有具备消费能力的主体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对自身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进行跨期消费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从狭义层面上看,仅指以消费者或家庭为单位,以一般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金融产品跨期消费方式。它的出现打破了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帮助消费主体更快的获得更多的消费产品或者服务。

(二)现实依据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持续转型的上升期,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也不断提升,随着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从2010年的1.91万元上升至2015年的30.09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从2010年的15.7万亿元蹿升至2015年的30.1万亿元,保持较高增速;人口结构调整初见成效,从“勤俭节约,保守消费”的传统消费观念和“生产性特色”的金融体系发展成为关注提前消费、信用消费,注重娱乐享受,透支消费意愿明显上升;金融企业在传统消费信贷市场日益饱和化的趋势下,采用信用下沉、流程简化、线上业务等方式争取需求曲线“尾端”客户,可以极大地加快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从供给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差异度高、创新性好、吸引力强的金融衍生产品。

普惠金融具有机会平等性、商业可持续性和福利共享性,将金融资源增量合理调整,消化金融风险流动和转移,实现资本积累与配置协调统一,为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和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资本层面的有力支持。2011年起步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根据相关机构预测,2016年后每年将呈现几何倍数的增长,市场的潜力巨大。

(三)P2P消费金融新模式:时代与机遇的把握

消费金融正在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从2005年开始,以快钱、拉卡拉、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网络理财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降低了金融资源流的地理摩擦和受众摩擦,优化了整个金融网络的控制作用和传导机制。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首提“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016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细化金融支持新消费的政策措施;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的行动方案》,突出消费对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性,2016年以来政府三次明确提振消费,释放出强烈信号,消费金融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新的风向标。

P2P消费金融是创新驱动的直接应用,它以P2P平台为核心,实现消费者(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直接连接,消费者利用P2P平台从投资方处获取资金,最终实现在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体系;投资者选择符合自身偏好的项目,使用闲置资金支持并获取利息收入。细分市场的需求、利润和成本空间的吸引、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体系的必要支撑,具有效率高、手续简单、潜在发展空间大优势;平台凸显比较优势,在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之间构建桥梁,利用普惠金融与客户消费体验的互联网基因,加速传统金融生态体系的重构,实现创新型金融生态系统持续成长,提升金融运行效率。

1. 传统行业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化、实时化融合

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有效补充,P2P消费金融具有资金借贷方便的特性,中间服务方P2P平台不仅是借贷信息的发布方,同时也担负起对项目标的真实性、主体合法性和风险监控的责任承担主体,实时匹配出资人与小型、零星借款方的资金供需,在促成交易同时提供信息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其他增值服务。

2. 实现场景的多样化、移动化、智能化

基于互联网而存在的P2P平台,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推动了金融分工的细化,场景注重消费实现,价值链突出消费者地位,在形式上也更为多样化,进行跨行业合作,提供系统接口对接互联网消费企业,甚至建设自身理财商城,实现消费场景的拓展,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从产品与服务双角度进入生活消费领域。endprint

3. 扩大传统消费金融的渗透范围

P2P消费金融渗透扩大包括交易主体的渗透和服务理念的渗透。其行业壁垒相对较低,利用个人征信、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支撑手段,吸纳更多中低收入群体,最大程度努力满足社会各阶层对高收益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另外,基于消费者需求进行产品和服务研发,以提供最为便捷的客户体验式服务为主要目的,在整合金融资源时最大限度将客户满意度作为评价的依据,实现从以产品为核心向客户为核心的转变。

4. 利用数据资源打造新型媒介平台

金融脱媒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方平台身份诱导下脱离了实体媒介束缚,中介机构同时充当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指定人,出借方按中介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按自身资金需求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提供相应资金,资金融入方在合同基础上按月实现强制还款,降低资金供给方的风险。

三、P2P消費金融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P2P信贷产业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恶性事件不断,平台跑路、平台经营问题以及大额坏账频发等情况屡见不鲜,这要求处理好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甚至涉及公众利益等监管技术问题,提供优良的资金供给,引导P2P消费金融积极健康发展。

(一)系统性风险管理缺乏,平台主体风控能力相对较弱

金融创新是金融危机的主要诱因之一。P2P消费金融平台本质是民间借贷的虚拟化,利用互联网进行数据积累,从而提供针对资产端和融资端的个性化消费产品服务。项目本身资金流金额小,笔数多,项目不确定性,极易因资金错配或平台自融资产生“资金池”,放大融资风险;提供相对较高融资利率,缺乏实体经营有效支撑,还款能力弱的项目利用新投入资金支付存量客户的利息与回报,制造赚钱假象;巨额标的诱惑使得平台盲目扩张规模,对其风险控制难度加大;互联网高效与线下审查流程的繁琐环节之矛盾,造成了服务不对称,增加了P2P消费金融交易的风险。

(二)征信体系接入力度不足,易产生上下游信用危机

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信用体系和金融自身信用体系。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务和中小微征信体系构建仍处于成长期,缺乏在关键技术、商业模式、法律保障、统一数据接口、风险合规等方面完整有效的接入和传导机制,加大了投资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线下调查作为征信主要手段使得平台的专业力度大打折扣,极有可能产生上中游环节勾结将债权兑付风险传导至产业链下游投资者自身,影响其投资信心。

(三)“影子”特征放大资本市场乘数效应,影响金融体系安全性

非银行中介通过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等放大信用风险,实现监管套利,在“类银行”流动性便利和财务担保的支持下无限增加风险敞口,积聚高杠杆,基于业务链条,使用市场工具实现融资,模糊了金融中介的边界。平台角色定位仍未明确,极易成为投机者套现获利的温床,通过创造信用、创造流动性追逐高收入私人货币,放大整个资本市场倍数并与其他市场保持更强的同步运动性,对现有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

(四)“蓝海地带”缺乏精准监管分工,法律法规体制缺失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仍是我国当下金融领域主要监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效率的提升,尤其是在大数据作为可变现的资产条件下,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边界逐渐模糊,现有监管机制和监管政策无法涵盖跨领域新型金融衍生品,部分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依旧能够运营;相关职能部门对跨领域产品的职能界定、牌照发放、资金流监控、准备金管理和风险资本拨付等监管政策尚未出台。

(五)全产业链结构不合理,内生动力严重不足

P2P消费金融产业链上各环节发育程度存在极大差异,标的项目准入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商品模式同质化竞争极为严重,缺乏存量客户长效留存机制,造成可持续性内生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财富低效率管理,使得平台端、资金端和投资端三者之间供需关系、投入产出关系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建议与对策

互联网金融格局不可逆转,在紧缩的政策环境和恶劣的业界生态下,促进P2P消费金融转型的关键在于全产业链结构的深化调整和各环节合规治理相结合,实现产业链价值主体间互融共生。

(一)资金端改造

1. 业务:流程效率提升

继续弱化银行流水单、工资明细等传统银行纸质材料的递交要求,大力推进电子材料递交和其他场景消费数据挖掘,建设一套可行的数字化交易流程,加快移动客户端平台建设,实现网站交易信息的整体移植,嵌入改造理财类财务管理工具,推动全产业链的无纸化、可视化、可溯源性发展。

2. 模式:垂直化、差异化发展

打破平台同质化竞争困局,在产业链上进行广度和深度上的延伸,实现垂直化、差异化发展。结合自身平台现有资源优势,开展独特消费产品开发,推动单一领域的客户垂直化需求细分;推动客户群体的层级化,按照还款能力、消费偏好、收入水平等制定差异化实施战略。

3. 场景营销:线下与线上协调有序

发于民间借贷的P2P平台,有较好的客户群体基础,这要求线下业务亟待转型,实现对线上部门的辅助职能。主要思路是改变“成本—收益—风险”的配比,拓展客户开发的半径。改变客户拓展方式,加强线上操作培训积极,提升消费者鉴别风险能力,以贷款利率作为核心竞争力,实现体验式服务,展现社交媒体对消费的支持力度;进行联合业务推广,降低拓展成本;扩大消费场景遴选范围,结合实体商户。

(二)平台端升级

1. 引入供应链管理机制,利用“互联网+”实现产业价值

银行或资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入P2P平台的资金管理,在实现资金存管机制基础上,加强对资金流量、资金流向和循环周期的管理,即重点考察现金流量与项目端的经营与资产的匹配关系,实现资金的专款专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度。平台辅助银行职能实现,通过提供信息文件、业务流程和财务报表等电子资料,嵌入相应数据生成模块,提供与银行接口,自动实现数据的及时传导。endprint

2. 加强数据筛查与优化,重视数据安全性保护

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大数据发展契机依法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挖掘有用信息,剔除负相关数据,科学预测并确定不同层级客户违约率,提升客户转化率,结合利率实施定价,降低业务成本,并对P2P 消费客户信用违约风险实施量化管理控制。同时保证涉及国家与企业核心利益核心安全的数据流处于高级别的数据保护体系之下,通过数据防火墙、端口隔离或物理设备存储实现信息的有效保护。

3. 探索外部增信机构合作模式

各类主体应当以项目本息保障和履约义务作为担保标的,在协议中明确违约的连带责任义务,落实逾期后三方优先赔付而不是平台垫付这一红线,避免三方担保“担而不保”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端规范

严格把控项目标的期限与金额,降低错配的溢出负效应。P2P平台资金链的断裂,大多数是因为对标的物期限和金额进行拆分,使企业流动性杠杆加大,极易造成项目资金链断裂,所以标的期限与金额必须纳入项目控制体系中,确定借款人和借款意愿的真实、有效,同时规范同一项目提供方前后交易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借旧换新”和混合运用“期限拆标”和“金额拆标”制造资金池的平台。

(四)融资天平向农村金融倾斜

建议放开农村金融资本准入机制,利用P2P特色化发展农村融资在线合约设计,实现市场化竞争,构建以供给为导向的农村融资价值链,根据农户的家庭状况、收入来源、风险偏好等要素细分客户群体,设计小额消费贷和生产贷等特色产品,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合并打包项目降低交易成本和违约率促进农户融资;农村中小企业利用平台融资弥补生产与发展资金缺口,改善农村金融产品供给结构,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深化发展。

(五)产业链全流程监管

1. 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对P2P消费金融的监管核心在于全面、及时和详尽的信息披露与反欺诈,保证投资者利益。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事前风险防范(市场准入和牌照审批制)、及时的事中风险控制(资金流程监管)、有效的事后风险补偿(风险拨备和违约保险机制)以及市场退出机制。明确风险拨备率机制,加强风险管制,提升至实体银行不良资产拨备率红线以上。

2. 引入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实现科学化考量和风险预警

首先,信用评级由监管机构牵头,指定或建立一个统一的评级监管机构,在认定标准、认可制度、评审流程实行统一的规则标准。其次,规范内部操作,提高评级行为的透明度。最后,引入分析师注册制度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实现评级监管的有效供给。监管方可借助统一化标准对每个平台风险实施科学化考量,并发布相应的风评报告,及时展现风险状况,为各方决策提供参考。

3. 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负面清单治理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的金融活动和市场准入条件,落实“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重点实现机构协调向功能协调乃至重置金融监管部门的转变,由单一金融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监测机制,对非法集资、虚假标的、资金流向不明的恶意行为以严惩,对问题平台给予限期整改或停顿整治并列入黑名单。

4.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础细化落实相结合,在市场化共享中实现“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由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加大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和对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的支持力度,实现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协同发展效应。

参考文献:

[1]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王江,廖理,张金宝.消费金融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2010(S).

[3]王国刚,董裕平.十三五时期的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建议[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4]易觀智库.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5[EB/OL].中商情报网,2015-11-19.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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