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地位

2017-11-01 00:15毕红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刑事诉讼律师

摘 要 刑事案件往往要先进行立案侦查以及审查起诉与开庭审理这三个主要阶段,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律师因为其委托性质不同,两者在权利与义务内容上有所不同。侦查阶段是处于搜集案件证据的重要环节,这个环节中给予律师什么样的地位全面展现国家法治的情况。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种问题做出重要改变,所以有必要在文中对此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侦查阶段 律师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55

一、侦查阶段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转变

(一)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国内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颁布。其中对于履行辩护人职责的时间与律师介入诉讼的规定时间过于延后,按照该法规定,作为辩护人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方能进行相关的活动。而这条法规在案件的审判阶段里严重影响与干扰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众所周知,在基础人权之中就包涵了辩护权(包括自我与委托两种形式)。我们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对于其中的享有的应得权利也知之甚少,如果此时限制与约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进行沟涌,极大程度上会导致被告在进行口供记录和案件讯问过程里面无法清楚认知骗供与诱供等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说出承认自已有罪的供词,然后在审判过程中常常出现翻供的现象。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打压犯罪行为。当时国家刚刚要改革开放,百废待兴,面对数量庞大的各种刑事案件,若同意律师通过辩护人的身份进行法律活动,会對公安部门以及机察机关带来巨大压力,无法正常的打压犯罪活动。可对人权的不重视间接被法治时代所抛弃,从而让该法规做出相应改变。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

与上文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比较,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间进行提前。在1996版《刑事诉讼法》里面有明确规定,从案件的审查时间开始,犯罪嫌疑人由家属进行委托(也可以自已委托)。同时辩护人在资格认定上进行扩展,不再限制在律师范畴之内。在案件初始受委托律师就具备且可运用其权力进行辩护。如果在案件的起诉初期就发生程序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在法庭上申请排除,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把律师辩护权隔离在侦查阶段外,造成律师无法成为辩护人全程参与该案件的取证与侦查,同时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下只提供对于案件的咨询,如果案件中的被告人权受到了损害或是被逼迫、诱供时,律师无法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2012年刑事诉讼法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做到与时俱进,公平公正的给予其案件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律师法律地位。运用法律给于的地位与权益,从而有效保障被告在此阶段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间接将辩护权体现出来。我们在2012版的刑事诉讼法内就明文确立“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做为辩护人。”这对于已往陈旧、不对等的格局来说已经是质的飞越与突破。给予律师更多的诉讼权,为律师提供更广的活动范围,从而全方位了解案情,并阻止不良侦查与审讯方式。从法律角度上看,可以有效全面的保障被告在这个时间段里的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二、侦查阶段内的活动内容

在2012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该阶段实行辩护人地位后,律师在法律内所获得的权益也随之提升并加强,因此受委托律师在此阶段能进行的诉讼活动内容也随之扩大。

(一)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

在接受被告委托的同时,通过自身的权限尽快递交该案件的相关手续(律师事务所书面和授权委托书等等)给侦查部门。当侦查机构有相关案件需要就可以与律师快速有效的对接。

(二)与委托人会面

在经过侦查部门确认被告所委托辩护人的律师身份时就有了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会面的权力,同时在之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会对委托律师与被告安排限时会面。但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的嫌疑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才可以会见。与嫌疑人会见可以大致了解嫌疑人的状况以及了解案发经过。对于案件全部过程只有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已是否犯罪,因此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对律师而言在之后法庭辩护中更有优势,从而更加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识上是一无所知,所以在与被告会见的时候为他们提供对法律全面的了解以及咨询,从而有效的预防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因为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对于忽视一些流程上的问题,若可以及时察觉在流程上的漏洞,辩护人可运用自身权力通过相关的规则来帮助犯罪嫌人辩护。同时也能及时发现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和被告进行会面的过程之中,辩护律师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会面时的一些硬性制度与条文。我们举个例子来说,作为辩护律师,试图将与被告有血缘或是其他关系的,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带入会面场所,或者与被告人进行信件以及文字上的传阅、交换行为。如果在会面过程中出现了上述的这些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的公平性同时也会让自身受到严重处罚。

(三)帮助被告人申请相关合法权益

我们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里面清楚说明了更改后的强制措施的法律定义以及人群界线。辩护人律师在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前提下,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可以运用法律赋于自身权利,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请合法变更,比如说帮助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的合法益。

(四)委托相关代理人进行合法申诉或者控告

若发生被告人对律师所述的案情与嫌疑人所犯的罪名实际并不相符,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定罪或者侦查部门对被告人定罪错误,却将被告人剥夺正常合法的权益,则律师可以通过法律赋予他的权益以被告的辩护人身份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控告,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endprint

万一案件中的被告人所出据的证明以及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供词或物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押过程中有遭遇到人权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超期羁押等等不正当情况的情节或是事件发生,那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同样可以对上级司法部门进行控诉。

(五)积极与批捕机关进行联系

作为被告辩护律师要积极与批捕部门及时联系,方便对于案件进行了解与跟进,同时也将不需要进行批捕的理由进行陈述,从而让检查机关不予批捕。这样做的原因是案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如果能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到取保候审的机会,那么在案件的后续流程中被告人得到緩期执行的机率相当大,从而对案件的后续流程与发展有一个预见性的判断,有利于案件的发展。

(六)及时对相关部门表达辩护意愿

如果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身分证件上的信息与其真实的信息不相符(年龄以及姓名等等),但实际年龄并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受委托的律师必须要对侦查机关申请提出不具有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与此相似的有犯罪嫌疑人并未具备犯罪的身份以及没有做案的动机、时间等等。

(七)对律师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概述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地位确立为辩护人是司法史上的一大创举。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运用自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以上诉的方式来确保案件中的被告在侦查阶段的权益得到保障,阻止了单个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公权力机关时的不公平待遇以及权力不对等情况出现,通过逼迫与威胁利诱的方式让被告人承认有罪的行为。

可是目前阶段里,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享受到的权力十分有限而且存在缺陷。在这个案件发展到审判阶段时虚位以待,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律师在案件之中并不具备享受阅卷与案件取证这两种决定犯罪嫌疑人命运的基本的、合法的权力。而该阶段并未确立给律师这两种权力。造成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旧被约束在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离完整的辩护仍然有相当长远的差距,而在案件之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想要进行对于案件的合理有效陈述的时候,必须是要以被告人未构成犯罪行为来作为前提进行的。

三、提升辩护人在法律上的地位

(一)确保会面权有效顺利地执行

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会面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了解案发过程的重要途径,亦是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条例,律师持有三证时可无碍会见在押嫌疑人,无需经过有关部审核(三类案件除外)。必须经过立法来补充律师会见权上的缺陷,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施行而非只是表式上的。建立完整的会见机制,从律师申请会见-提交三证-相关部门安排-会见时不得旁听等等诸多方面来进行补充完善,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对律师产生的负面情绪以及各种抵触,成为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将案件延期或是向后拖沓的借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案件询问过程里律师在场权不受约束或限制

在国际上多数国家在立法内规定辩护律师具备在场权。在案件进行讯问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不当讯问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会因为有辩护律师在场产生安全感,在侦查机关人员讯问时减少心理压力,从而理智并且思路清楚的将问题一一回应。

(三)将代理权进行细致分层

犯罪嫌疑人往往对于法律了解不多,对于自身的权益也知之甚少。因此通过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在法定情形下进行维护其合法的代理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现阶段对此种问题的规定仍处于原始层面,并未进行系统化构建导致出现诸多问题。所以必须采用相关规定对律师进行代理申诉控告的救济与情况以及方式等等进行细化,方便辩护律师为当事人申诉控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四)对律师赋予阅卷权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确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却并没有把阅卷权包含在其中,对整个案件的案情最直观的模式就是对通过阅读案件卷宗来进行。律师作为辩护人但是没有权限参加案件的侦办与取证,那么只有采用阅卷方式对案件过程以及证据进行了解,为案件后续阶段进行调研与预测,因此对律师来说获得阅卷权是十分必要的。

四、 结语

法治社会的发展总是举步维艰。新刑事诉讼法相较之前来说,已经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权力提升到了新的层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要不断的加强律师处于侦查阶段里的法律地位与权益得到更多的保障与贯彻,从而有效的让犯罪嫌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相应保障与维护。

参考文献:

[1]史云明、李国立、王琳,等.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西南交通大学.2015.

[2]张军、刘乾.新刑事诉讼法下律师辩护制度的研究.法制与经济.2015(Z1).

[3]朱珍华、黄鹏、刘晓飞,等.论修订后刑诉法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地位.政法学刊.2014(4).

[4]樊学勇、钟明曦.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参与侦阶段诉讼的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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