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策略探讨

2017-11-01 00:06白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8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存在问题

摘 要 一直以来,连带责任都是一项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民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民商责任,主要是为了给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维护,为其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但就现阶段来讲,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理论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指导,涉及范围相对较小,也未出台可以对其责任作出详细解释的法律条文,针对其存在的不足还需要探究出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白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房地产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06

作為我国民商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连带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补偿、救济受害人。同时,民商法法律关系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得到了更深层次的追究,进而从法律层面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就目前来看,连带责任虽然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再加上使用时期相对较长,所以,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应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相关研究人员给予深入分析与不断完善,从而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商法、民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发生改变后,在进行具体人身损害配舱中,针对连带责任的解释经常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推行的实体法、民商法之间存在着相互相应、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若采用判定依据为民商法,则必须要注重实体法内在价值的合理融入,不然其判定过程与结果必定会缺乏合理性;其次,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来讲,法院若未对其经过相应审理与判定,就不能对被起诉、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提前追究。但据目前来看,对于后续侵权人是否具有其他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分摊上,法院很少会给予全面考虑与重视;最后,对于共同侵权责任人责任大小的承担来讲,连带责任主要指的是两个或另个以上其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损害债权人利益后的相应责任。但就目前的一些实际案例来讲,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针对连带责任人间的责任轻重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简单的做出了全部侵权责任人都必须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部分责任,在此背景下,其案件判定过程、结果必然会存在一系列纠纷与不合理。此外,在判定领带责任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忽视原告选择权的情况,而作为主体,原告的选择权在决定判断中发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相关法规应给与足够尊重 。

二、优化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策略探究

(一)准确把握连带责任的诠释

对于一些必要的共同诉讼相关法条,应及时纳入到《侵权行为法》中,且对其分类要给予准确把握。就目前来看主要有固有必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两个种类。前者主要是指在诉讼标的基础上,有多少个当事人同时参与诉讼应给予充分明确,且对于这些诉讼,法院必须要共同进行相关审判。具体来讲,就是多数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之间若只存在一个诉讼标时,当事人在行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之前,必须要明确具体有多少人共同起诉、应诉。而后者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指的是要着重考虑到诉讼标的客观关联要素,对于多人共同起诉、应诉的案件,法院应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并案审理,将不同时期发生的多起诉讼合理整合为一个案件。简单来讲,就是说针对诉讼标准,可以试试单独提出诉讼,也可以解决具体情况开展共同诉讼,同时,被诉方也可以独立、共同被诉 。

(二)充分保障对选择权的重视

维护原告实体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法规公正性的充分体现,所以,为了保障在具体诉讼中,原告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被告方、共同被告方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应结合具体需求,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诉讼尽快的融入到相关必要共同诉讼当中,而并非是要将其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同时,也因为在连带债务中,只要其中一个存在责任的人在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针对所有到期债权请求权给予相应赔付,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可以随意选定一名连带债务人,让其定期偿还所有连带债款。同时,若某一债务人申请自身独立处理,也要赋予其相应部分、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三) 连带责任认定中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

在认定连带责任过程中,若仅以单一的民商法为背景,很难实现对共同侵权责任做出全面判断。所以,具体认定中,应结合实际案例呈现的种种情况,借助程序法、实体法来审判其按键 。

一方面,实体法可以更好的规定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与民商法的有机整合,在价值方面可以做出更深层次的探究;另一方面,程序法又可以给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一定保障,因此,在划分连带责任形式过程中,应注重实体法、程序法的引入,以此来对案件做出共同审理。

例如:李某与苏某联合进入某间酒店后,以找朋友的借口对酒店入住人员登记表进行翻看,并以此来明确抢劫对象后,欺骗何某将酒店房门打开,对其实施人身安全威胁,抢夺其财务。事后何某报警,同时被送入医院治疗,之后李某与苏某被抓获入狱。在此基础上,何某起诉了事发当天入住的宾馆,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对此,实体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层面针对从事住宿、餐饮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纠纷现象做出了相应说明。强调对于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伤害事实 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针对自身责任范围给予合理补偿。所以,上述案件中,酒店在管理上存在一定差错,必须要以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给予何某合理的赔偿。

(四) 为当事人合法要求提供相应制度空间

在具体立法过程心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其工作人员应给予更合理或是多种设计,应主要从立法角度来考虑,为当事人构建出需求得以满足的制度空间。一方面,立法者应从立法公正的角度来综合平衡诉讼的公正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尽可能的获得最大化的诉讼效益价值,之后再结合具体情况,更科学的设计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诉讼程度制度;另一方案,在构建完善的程序法之后,在后期的立法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更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力保障。此外,针对上述两方面的具体执行来讲,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是否能够做到与其自身具体条文规定相适应 。endprint

(五) 连带责任的处理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要是因为现代民商法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类型并非只有一种,所以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处理过程中,应结合案件出现的不同情况,应给予更合理的判决。比如:针对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来讲,因为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履行义务通常都是由自身的出资比例额来决定的,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具体审理判决中,应对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来判定其彼此之间应承担的责任。此外,若涉及到一些因保证而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案件,那么其法律工作者应先了解其相關保证隶属与哪方,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同时,对于具体的保证范围也要做出合理划分,从而是的相关法律能够呈现出一丝不苟状态,不允许出现一丝一毫的模糊。而在明确了当事人之间需承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之后,还要对之后责任主体人之间应承担的实际责任做出明确划分,从而有效防止由于追偿问题的产生而导致后续责任人之间出现诉讼官司 。

(六) 准确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

对于共同侵权人,民商法中只对其均需要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却为针对其责任的轻重的规定却有待进一步明确,进而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真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判决的公平性。因此,在民商法中针对不同的涉案情况要制定出具体的判定标准,以此来确保不同案件都能够拥有科学合理的判定依据 。

比如:同乡的赵某与张某关系很好,某天辞去工作后一直不务正业的赵某突然找到张某说自己找到了一个特别赚钱的活问其干不干,面对巨大的利益,张某没有经得起诱惑答应了赵某,但赵某所说的而别赚钱的买卖却是地下枪支买卖,想要将张某同乡许某的意见私人仓库作为周转地,于是张某就像许某借用了该仓库,并提供给了赵某,帮助其代理存储枪支,同时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储藏合同,针对储藏时间、金额做出了明确规定。最初的半年内赵某还可以按照合同按时给张某付款,但在此之后便货款便一直拖欠。在此背景下,张某就拿着合同书向赵某提起了诉讼,而经法院向调查研究后,不仅驳回了张某了诉讼请求,还以其与赵某私藏违禁物品做出了相关审判,对借用仓库的许某也做出了连带责任的认定。在判决之后,张某却认为自己只是单纯的帮助赵某保管存储枪支,并未直接参与买卖活动,许某则认为自己对整件事情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相应法院还是驳回了张某、许某的上诉,并同时追究其三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来讲,因为整个事件中,许某只是将自己的仓库提供给张某与赵某使用,对用途毫不知情,所以,所受牵连相对较小,不应与张某、赵某承担相同的连带责任,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其作出从轻处理。

(七) 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责任

面对共同侵权人数相对较多而产生问题,可以通过将相关责任认定标准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中来解决。合理划分出只需要对其中某一部分、共同诉讼的情况,若案件牵涉人数已经超过相关标准,或者是涉案情况极为严重时,可以想全体当事人提出诉讼,且只有在共同诉讼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给予审理,若债权人无法提出共同起诉,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此外,也会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对涉案债务人提出部分诉讼,其最终判定通常都是结合共同债务人的受牵连程度来完成的。

比如:小王某天走在一幢小区高层地下时,被高空扔出的花瓶砸中,造成重伤且需要做开颅手术,在追究投掷花瓶人法律责任过程中,若没有任何人承认,那么其整栋楼中只要是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花瓶投掷行为的人员都要承担该事故的连带责任。而若可以合理的限定出花瓶的抛出范围,则只需要对该范围内的相关住户提起诉讼。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政治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下,我国社会民主民生问题也层出不穷,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中,而针对现代民商法来讲,连带责任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目前我国很多领域针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虽然都逐渐明晰,但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相关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部分,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出发点始终都是积极性,重要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不断完善,连带责任的积极作用一定可以得到充分发挥。

注释:

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5).56-58.

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263.

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5(27).125-127.

战明.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法制博览.2016(17).287.

栾海龙.探讨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卷宗.2016(10).14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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