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意识研究

2017-11-04 22:05张鹏张大为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33期
关键词:山寨文化消费

张鹏 张大为

摘要:对辽宁地区消费者在文化消费过程中表现出的版权意识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其对盗版和山寨文化产品的态度及付费消费网络文化产品的情况,思考其版权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国内外经验,对提高消费者的版权意识提出建议,以促进文化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文化消费;版权意识;正版;盗版;山寨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文化产业凭借其高科技含量低消耗、污染少、周期短、效益高、吸附就业能力强的特点,以及对其他产业辐射连锁效应等优势成为各地大力发展的重点产业。文化消费指包括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观光等在内的用文化产品或服务来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消费,在社会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文化消费在社会消费中所占比重,是衡量国民生活质量重要指标。文化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方式,受文化生产制约,对文化生产有具大的反作用,它既是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内在动力,又是扩大内需的重要突破点。

消费者版权意识是指其在消费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表现出来的对版权的认知状态。当前国内对版权意识的研究不多,且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文化产品创作者、生产者的版权意识的研究,缺乏针对消费者版权意识的研究。盗版和山寨文化产品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打击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盗版和山寨文化产品大量流通的原因有很多,但消费者的态度和相应表现出的行为是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对盗版和山寨文化产品的态度及行为主要由其版权意识决定。因此,调查研究消费者的版权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条件所限,本次调查仅以辽宁地区为样本,各地消费者的版权意识情况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略有不同,但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总体差别不大,样本不仅反映了辽宁地区的情况,也基本能够反映当前我国消费者版权意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问卷发放及样本情况

以城市为单位抽选样本,问卷由辽宁师范大学辽宁籍在校学生利用寒假带回各自生源地发放,在辽宁的14个城市共发放380份,回收380份,剔除无效问卷,共得有效问卷359份,有效率94.47%。样本涵盖了辽宁省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不同学历层次和多种职业,有利于全面了解和分析文化消费者的版权意识。样本中的性别比例虽有差距,但男、女均达到了40%以上,可以满足数据分析的需要。

三、消费者版权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盗版消费偏好较为明显

盗版文化产品是与正版文化产品相对而言的,以低成本和高流通率得以在市场上盛行,严重影响了正版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样本数据中,有55.4%的居民有过购买盗版文化产品的行为;只有29%的消费者家中没有盗版文化产品,家中有盗版文化产品不止一两件的人数达到45.7%。以上数据都说明了消费者的盗版消费偏好较为明显。

(二)山寨文化产品被接受程度较高

“盗版”指冒用了原创者的品牌生产经营,可以明确判定是侵犯了版权的。而“山寨”在侵犯版权方面比较复杂,通常是生产另一种相似的东西,并不冒用原创者的品牌,而是使用一个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相似或相近的品牌。山寨产品的质量虽然不如被仿的成名品牌,但是性价比高,有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等特点,它虽没有盗版负面影响那么大,但是如果不加以良好的引导,很容易发展成隐蔽的盗版。

被调群众对待山寨文化产品的态度很是耐人寻味。36.5%的人认为山寨文化产品有值得肯定的地方,25.3%的人认为山寨文化产品值得鼓励,应该支持。二者相加,接受山寨文化产品的人数比例达到被调查对象60%以上,只有38.2%的人认为应禁止其发展。确实,山寨文化产品在产生及发展过程中,在中国经济的特殊发展阶段,打着擦边球,满足了广大草根阶级的需求,并以其独特的模仿及一定程度的创新而被部分文化消费者所接受。

(三)网络文化产品付费消费不活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网络消费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产品在网络上的发展,选择网络文化产品的人越来越多。网络文化产品因其易获取性和较强的正外部性,往往成为文化侵权的高发地,网络版权立法的滞后、加之网络文化市场培育阶段的免费模式给消费者养成的免费享用网络文化产品的习惯,使得网络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非常困难。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网络消费者接受付费模式的比例及程度可以作為衡量消费者版权意识的一个重要指标。

被调群众中,57.1%的人都有过购买网络文化产品的经历,只有40.1%的人没有在网上付费购买文化产品的经历。这一结果应该和辽宁师范大学农村生源较多,调查样本中农民占比较高(占23.7%)有一定关系,但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消费者付费获取网络文化产品的比例还不够高。在付费的这部分消费者中,每月购买网络文化产品的支出超过50元的仅有12.8%,绝大部分每月消费在10元以下(占65.7%),说明网络付费消费文化产品的比例虽高,但市场交易却并不活跃。

四、问题原因分析

(一)对购买盗版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

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之所以要处罚销赃,是因为它帮助和鼓励了犯罪。若无人购买赃物,犯罪分子获得犯罪预期利益的途径就更加艰难,其行为就会被外在条件所阻滞,犯罪就会减少。购买赃物者多,犯罪分子就会受到鼓励、帮助、奖赏,因而犯罪就会增多。购买盗版行为所鼓励的犯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

然而,对于购买盗版文化产品是否违法的问题,却有54.8%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行为无足轻重,认为购买盗版的行为不涉及违法的人数是欧美国民(24.6%)的两倍还多。可见,在中国,由于对购买盗版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消费盗版产品的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所宽容。endprint

(二)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制约

个体的消费选择不但取决于其消费的意愿,更取决于其收入水平。调查数据显示,在网络平台上,人们愿意花钱的主要原因是付费文化产品降价或自己收入增加;而关于版权选择问题,也有78%的居民选择了只要正版价格可以接受还是愿意选择正版,这表明部分消费者选择相对便宜质量又可以接受的盗版产品与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在影响居民文化产品版权选择三个主要原因——收入水平、价格和产品质量中,收入水平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43.6%的人认为影响其文化消费版权选择的主要因素是其经济收入)。然而,辽宁省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遇到困难,影响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文化消费能力,也影响到了消费时的版权选择。

(三)正版的价格及易获取性难以令人满意

对现有市场上正版文化产品满意度的调查结果显示,现有市场上的正版文化产品在价格、易获取性、更新速度以及技术水平上的满意度并不高。虽然消费者认可正版文化产品的质量,但在价格方面,52.4%的人表示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这说明价格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购买正版文化产品,进而给山寨文化产品和盗版文化产品以可乘之机。在易获取性上,也只有40.4%的被调群体认为正版文化产品易获取性令其满意,正版文化产品因其流通渠道的狭窄,造成易获取性的降低,间接导致一部分版权意识较强的消费者被动选择盗版或山寨。

五、增强消费者版权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版权立法、加强执法

完善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但对侵权文化产品生产者提高司法判赔和行政处罚水平,对购买和使用盗版的消费者也应进行一定的处罚。使生产者不敢侵权盗版,消费者不敢消费盗版。应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文,明确消费者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源头上减少盗版产品的数量,同时制定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消费者举报制造和销售盗版的行为。

對于山寨产品,则应多方面考虑,山寨文化有其自身的优点,较高的性价比满足了庞大的草根阶级的需求。对待山寨产品,要在考虑国情的前提下,注重创新,加强监管和引导,使其在模仿的基础上融入新的、自己的东西,只有这样,才能将山寨文化发展成中国制造。综艺节目作为山寨引进的主力,更应该注意符合国情、符合观众喜好,不需要一味的高大上,要贴近观众生活,集百家之长的同时有自己的特色。

对于网络文化产品,应在倡导付费消费的同时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推动新型网络监管技术措施的研发、利用数字水印、硬件绑定等相关技术措施, 促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和成果的转化,为净化版权市场环境、提升公众版权意识提供有效技术保障。同时,在门户网站加大版权保护只是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并保护用户网络文化资源使用的知情权。

(二)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首先,加大对盗版的行政监管力度。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严厉打击制售盗版文化产品的行为,对各大型网站进行严格的版权管制,对提供盗版资源的网站予以停办。

其次,可设置专项资金,加大对正版文化产品的扶持与宣传。加大文化方面的财务预算,优惠政策。加强对版权管理人员、媒体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引导相关媒体机构建立针对版权事务的内部把关机制。

最后,应努力提高正版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政府可考虑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正版厂商提供贷款等措施,帮助正版文化产品企业可附发展中的困难。正版厂商则应紧密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变化调整市场上文化产品的定价、调整文化产品价格结构,保障不同层次文化消费者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避免由于价格过高超出居民承受范围而使盗版有可乘之机。

(三)加强版权教育,提高版权素养

首先,在社会上开展长效化的版权意识教育,促进面向公众的版权教育。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网站、公共宣传媒体开展相关知识和法律的普及活动。注重版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版权知识和法规的展示活动,调动更多资源参与版权宣传教育,鼓励设计和播出版权公益广告,并在广场和主要道路的LED屏、公交车载电视等公众场合播放。利用多种平台和手段长期、系统地开展公众版权意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文化素养,进而带动其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

其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开展与教育界、法律界等版权理论、实践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委托其展开相关课题研究,并设立版权教育教学研究基地。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开设与版权相关的法律普及课程,对学生开展版权意识教育。还可以借鉴澳大利亚高校的做法,在《学生守则》里写明,并在入学教育中强调教师授课所有相关材料的版权归学校所有,任何未被授权的复制行为均属于违法的规定,提高学生的版权素养,规范学生的版权行为。

(四)发挥正版优势,引导消费者需求

在满足文化市场大众需求的同时,不能一味顺从,要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合理、适当的引导。调查数据显示,付费购买网络文化产品最多的是在期刊杂志书籍网站,达到35.%。视频音乐网站次之,达到35.2%。在78%的网络付费消费人群中,43.2%的人付费的原因是因资料网站全面权威,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正版的质量优势使得人们愿意接受;而还有37.2%的人表示是由于找不到免费资料才付费购买,这说明,独有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网络文化产品市场的形成,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引导和培养消费者网络付费消费的习惯,增强其版权意识。

除了以上几点,发展经济,提高收入水平对提高消费者版权意识也至关重要。收入的提高将促进文化消费的重心由以盗版文化消费为主向正版文化消费的转变。

总之,版权意识的提高并非易事,也不是朝夕之功,必须多措并举,长期坚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文化消费的健康进行,进而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凤杰.我国公众版权意识提升的目标设计与对策[J].出版发行研究,2016(11).

[2]秦宗财.澳大利亚国民版权意识形成及启示[J].中国出版,2016(18).

[3]澳大利亚媒体联合会.赞同封锁发布侵犯版权信息网站的建议,http://www.gapp.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9/225602.html, 2014-10-09.

(作者单位:张鹏,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张大为,辽宁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张大为为通讯作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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