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林+孟宝亮
中图分类号: 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9-0-01
电梯管理人员“积分管理制”已试行近四年时间,在电梯监管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而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中之一类,目前,只能在电梯管理人员存在违章行为时,采用“扣分”的执法方式予以警示教育,而在其他类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中,仅能针对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了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而“持证”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则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因此,在近几年落实电梯管理人员“积分管理制”的执法活动中,引发了几点思考。
一、证后监管存在缺陷
近年来培训单位、考试机构和发证部门的工作日趋科学规范,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等环节逐步向电脑化、智能化方向迈进;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后,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按照所学内容或考试要求来实际操作,大都存在“偷懒”“变通”,对他们的后续监管难以跟进,证后监管存在缺陷。
1.相关法律层面的缺陷
现行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章,非常重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但对作业人员的证后管理工作,缺少相关的条文。翻开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很少找到可以直接对持证作业人员进行查处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只有在“造成事故的”情况下,才“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仅在第九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